搜索到5021篇“ 《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文章
- 论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之再完善
- 2024年
-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所指的罪名需进一步分解,其罪状表述需进一步规范。非法占有型采矿罪的刑罚设置需更好地适应抢劫矿产罪、抢夺矿产罪、盗采矿产罪之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所指的罪名可分解为抢劫矿产罪、抢夺矿产罪、盗采矿产罪,进一步规范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的罪状表述,准确把握抢劫矿产罪、抢夺矿产罪、盗采矿产罪的犯罪构成。在犯罪客观方面,正确理解情节严重的内涵。为了更好地与抢劫矿产罪、抢夺矿产罪、盗采矿产罪之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进一步调整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设定的刑罚。
- 蒲方合
- 关键词:非法采矿罪犯罪构成罪状
-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刑罚配置评议——以刑法修正案(八)和(十一)为基础的考察被引量:1
- 2022年
- 刑罚是刑法的逻辑起点,从刑罚配置的角度考察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刑事司法实践,有助于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制定者深层次地观察该罪与反思改进方向。食品、药品监管渎职行为的独立成罪彰显了“从严治吏”的治国理政信条,但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刑罚配置违背了“罪刑相当”的刑法基本原则,资格刑的有限适用和罚金刑的缺位暴露了“刑种单一”的缺陷,刑罚幅度设置严厉程度较高揭示了刑事立法工作中的“重典治乱”思维,亟待在未来的刑事立法过程中予以相应调整和完善。
- 郭世杰
- 关键词:刑罚配置刑罚种类
- 《立法法》中立法权限与立法程序规定的贯彻问题——以《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为基础的分析
- 2018年
- 《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和一般立法程序。《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修正案的形式对1997年《刑法》作出的修改和补充,其中刑法总则性规定的修改中涉及剥夺重大权益的内容违反《立法法》中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划分的规定;刑法内容修改中存在违反《立法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权限的现象;刑法修改的内容中存在违反《立法法》关于立法程序规定的现象。有必要采取《立法法》修正案和法律解释的方式,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刑法等基本法律的立法权限与立法程序做出更加明确、更加具体化、操作性更强的规定。
- 王志祥融昊
- 关键词:立法法立法权限
- 预防视阈下禁止令适用对象的新探索——以《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为切入点被引量:2
- 2016年
- 《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一项全新的执行制度,即刑法禁止令制度,其适用对象目前仅限于管制犯、缓刑犯以及部分法定假释犯,而无论人身危险性还是再犯可能较之更大的其他假释犯、剥权罪犯以及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没被包含其中令人费解。文章从刑法的特殊预防和社会防卫之视阈,拟重构禁止令适用对象之范围,以期实现罪刑均衡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要求。
- 马梅凤
- 关键词:禁止令人身危险性
- 论刑法修正案(八)与社区矫正:贡献与缺憾
- <正>目次一、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矫正的重大贡献(一)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矫正的规定简况(二)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矫正的主要贡献二、刑法修正案(八)存在的缺憾(一)没有明确解决社区矫正执行主体问题(二)没有规定社区...
- 吴宗宪
- 文献传递
- 盗窃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疑难问题研究——对《刑法修正案(八)的解读》
- 对于“多次盗窃”,应将已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盗窃行为与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盗窃行为一起列入“多次盗窃”的认定范围。对于“凶器”的认定,不能将盗窃犯罪分子携带的具有杀伤力的器械都认定为“凶器”,也不能过分限缩其范...
- 宋水龄
- 关键词:盗窃罪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未遂
- 《刑法修正案(八)》盗窃罪新修改理解
- 社会科技的发展,新物种出现,民法物权、他物权理论的完善,社会诚信建立要求是盗窃新型行为类型产生的背景。“数额型盗窃”体现了结果无价值理论,从客观行为造成的法益损害、威胁评价行为的违法性,“非数额型盗窃”则体现了行为无价值...
- 车路
- 关键词:盗窃行为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刑法修正案
- 文献传递
-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执行的影响及反思
- 《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因其是历次刑法修改中力度最强、范围最广的一次修改,无论在理论研究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产生深远而持久的影响,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主要内容一是对有些刑罚进行了调整...
- 来靖军
-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刑罚执行犯罪行为
- 文献传递
- 浅谈《刑法修正案(八)》缓刑的适用对象及完善
- 2015年
- 缓刑,也称作自由刑的缓期执行,是指法官在对犯罪人宣判一定的短期自由刑时,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同时宣告暂缓刑罚的执行,规定一定的考验时间和条件,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内遵守了规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否则就执行宣判的刑罚。当今社会,缓刑在刑事政策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的缓刑适用做了重要调整,尤其调整了缓刑适用对象的范围。但新的修正案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从缓刑适用对象入手,在统观我国缓刑适用对象的适用情况后,发现缓刑适用对象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对其提出合理化建议。
- 白天
-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缓刑刑法
- 论“特别残忍手段”——以《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条款为研究视角被引量:6
- 2015年
- 《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第2款将"特别残忍手段"作为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是否适用死刑的必要条件,但"特别残忍手段"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适用并不统一,存在很大程度的随意性,亟待正本清源。"特别残忍手段"不仅意味着恶意增加受害人的痛苦时间和程度,更重要的是具备反人类、反伦理和反文明的特性。
- 袁博聂慧苹
-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