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到82篇“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相关文章
丢失枪支不报
丢失枪支不报是我国1997年《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这项名的确立是对《枪支管理法》的继承和发展,也从刑法上完善了我国严格的枪支管理制度,对严惩涉枪违法犯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本不论是在客观方面、主观过还是...
李婧源
关键词:丢失枪支不报罪构成要件司法解释刑法规制
文献传递
中国语境下客观处罚条件的否定——兼议“丢失枪支不报”的被引量:1
2020年
客观处罚条件由于缺少与之对应的主观要素,自诞生以来就面临着责任主义的质疑。现有的进路可分为三条。一是将其作为构成要件要素,问题在于无法回应责任主义的疑问;二是将其置于犯论的第四阶层,缺陷是破坏了犯论体系的结构;三是将其归入刑罚论的范畴,在德国刑法中,第三条进路是可行的。但在中国语境下,承认客观处罚条件会与犯概念相矛盾,也不符合中国刑法的语言表达。将丢失枪支不报的主观解释成故意不可行。行为人对严重后果存在预见可能性,履行结果回避义务能规范性实现违法阻却,因此应解释为过失。丢失枪支不报与交通肇事等过失犯具有相同的结构。将丢失枪支不报解释为过失犯实现了其体系性回归。
朱志炜
关键词:客观处罚条件责任主义丢失枪支不报罪构成要件要素
论客观的超过要素的合理性——以“丢失枪支不报”为例
2020年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直比较主流且通说的学说是严格责任原则,即在一个名的成立过程中,主观过上要么是故意,要么是过失。但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有一部分名的主观过形式并不能精准的去界定是故意还是过失,比如丢失枪支不报。从理论的适用程度,以及在不违背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此进行探讨。
贾巧巧
关键词:主观罪过
丢失枪支不报的犯再解构被引量:1
2018年
丢失枪支不报是故意犯,犯行为是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的不作为行为。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严重后果",与犯行为之间缺乏相当性的因果关系,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犯结果要素,该要素的存在旨在限缩该的处罚范围。犯主观方面对该客观构成要素的要求只需在认识要素上达到统一,即对于非犯行为类型化实现的"严重后果"具有明知的认识程度。
师旭
关键词:丢失枪支不报罪构成要件要素
丢失枪支不报的立法反思与重构
2015年
我国刑法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的规定在客观方面、主观方面、法定刑的规定上均存在着不足。弥补这些不足,一是要靠法律解释,二是要靠法律修改。
随庆军
关键词:丢失枪支不报罪
丢失枪支不报构成问题规范分析——兼论多样化主观过与刑事责任的分层对接
2015年
我国《刑法》第129条规定了丢失枪支不报。根据我国犯构成理论,犯构成要件所描述的应当为行为人实施的具体行为及该行为造成的结果,但由于本中严重后果产生的前提条件是枪支脱离行为人的实际控制,所以严重后果并非本中的行为主体故意、过失使用枪支导致,而是由刑法条文中虽未明确规定,但可以从条文中合乎逻辑推出的行为人之外捡获并使用枪支人员的行为造成。本文认为,本的主观过事实上可以容纳过失与故意两种形态,且不同主观心态所支配行为需要对应不同层次的刑事责任,当前本配置的单一法定刑并不能满足对不同心态下丢失枪支不报行为的处罚要求。
田旭
关键词:因果关系
浅论不作为的对抗性——以丢失枪支不报为例
2015年
按照刑法学界的通说,不作为的成立要满足三个条件:有作为义务,有条件履行作为义务,没有履行。本文以"以假枪冒充真枪上交"为例,以不作为的行为评价中的"对抗性"为立足点,分析何谓"没有履行",即何谓法所期待的行为。
杨蓓蕾
关键词:不作为对抗性
丢失枪支不报的认定被引量:3
2013年
丢失枪支不报中的"丢失枪支"不是客观行为,但属犯成立前提,包括遗失公务用枪及公务用枪被盗、被抢、被骗等各种情况;"不及时报告"是本的客观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明知枪支丢失后,在具备客观条件时,没有以最为快捷的方式将枪支丢失的情况予以报告。只有当"不及时报告"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严重后果"属于构成要件而非客观处罚条件或"超过的客观要素",行为人对于"严重后果"有所认识但对其发生只持放任的态度。
肖中华
关键词:罪过犯罪构成
丢失枪支不报构成问题辨析
2012年
丢失枪支不报的设立促进了我国枪支管理制度的改进与完善,对于维护我国枪支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丢失枪支行为包括枪支被盗、被抢以及被骗等失去了法定枪支的情形。"不及时报告"与"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民兵可以成为丢失枪支不报的主体,单位应该纳入丢失枪支不报的主体范围。本属于故意犯
金泽刚方培
关键词:刑法
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犯论中的贯彻——兼论丢失枪支不报的犯构成被引量:4
2012年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要求犯成立要符合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之间的统一。但是,当成立犯要求发生实质性的危害结果时,就出现了贯彻该原则难以解决的理论难题。对于"丢失枪支不报"等以发生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的犯情形,实践中所犯的普遍性错误就在于割裂了行为结果与行为性质的联系,将行为人对一般违法性质的认识因素当做对刑法的严重危害性质的认识予以评价,从而得出行为人行为时出于故意的错误结论。因此,《刑法》将没有必然联系的"不报告行为"与"严重结果"规定为丢失枪支不报的客观要件,忽视了丢失枪支行为才是严重后果发生的真正原因。为此建议将该名改为"丢失枪支",以使该原则在犯论领域得到贯彻。
魏建文
关键词: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故意明知丢失枪支不报罪

相关作者

随庆军
作品数:34被引量:43H指数:4
供职机构:河南警察学院
研究主题:刑法 丢失枪支不报罪 犯罪形态 犯罪数额 金融诈骗犯罪
韩光军
作品数:9被引量:33H指数:3
供职机构:韶关学院法学院
研究主题:丢失枪支不报罪 罪过形式 犯罪构成 出资制度 《公司法》
徐立
作品数:62被引量:216H指数:8
供职机构:武汉大学
研究主题:犯罪构成 刑事责任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法学教育 刑法
方培
作品数:4被引量:0H指数:0
供职机构:上海交通大学
研究主题:刑法 丢失枪支不报罪 诚信原则 犯罪主体 犯罪构成
陆诗忠
作品数:68被引量:294H指数:8
供职机构:烟台大学法学院
研究主题:刑法 结合犯 犯罪既遂 结果加重犯 主观罪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