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到149篇“ 义务违反“的相关文章
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类型化及义务违反判断标准
2025年
202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一步强化了控股股东的义务,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应承担与董事相同的信义义务,但形成的规制面尚不足以完全覆盖以往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控股股东滥权行为,且202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未对控股股东滥用权利行为的构成要件做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可能出现控股股东违反信义义务的判断标准混乱的问题。对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应进行类型化研究,其分为控股股东实际执行公司事务时负有的信义义务、行使表决权时负有的信义义务、转让控制权时负有的信义义务等三类,并借鉴域外经验,具体化控股股东违反信义义务的判断标准。“实际执行”的含义为董事习惯听从控股股东的指令行事,在对关联交易进行实质审查时,应当从交易动机、交易行为、交易价格和交易结果等方面综合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在篡夺公司机会的情形下,法院应先审查是否存在商业机会,再审查控股股东是否违信。对于控股股东是否滥用表决权,法院应当结合诸多要素谦抑地认定。在控股股东转让控制权时,控股股东在对受让方产生合理怀疑后应承担调查义务
钱玉文方钰雯
关键词: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类型化
论风险升高理论的正当性基础——以义务违反关联为核心
2024年
风险升高理论的核心是降低义务违反关联的程度,属于规范评价的范畴,不违反疑罪从无原则。义务违反关联的功能在于确保过失归责的正当性,同与故意的作为犯相比,过失犯缺少“意志作用下的目的性支配”这一填充故意归责正当性的关键要素,故必须借助义务违反关联性进行补足。适当降低义务违反关联程度不会使其功能丧失,亦不会导致过失归责失去正当性。首先,义务违反关联的判断本就是对假想事实的推测,并且现实因果流程具有复杂性,因此义务违反关联程度客观上不可能达到100%,这一点也可以在共同犯罪中得到验证。其次,义务违反关联程度的设定应当采取优势标准说,当行为人采取合义务替代行为时结果不发生的可能性要大于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时,便可以肯定存在义务违反关联。最后,适当降低义务违反关联程度不会使过失犯从结果犯转变为危险犯。
杜卓璇
网络不作为参与行为认定标准的机能主义重构——从行为支配走向义务违反
2024年
网络不作为参与行为的虚拟性、观念性对传统犯罪参与理论形成了猛烈冲击。既有行为认定标准立足于存在主义的行为支配立场,过于重视作为与不作为现象类型上的差异,是导致网络不作为参与行为在具体认定时主体范围不明、义务边界模糊、犯罪角色失焦和罪名适用混乱的根本原因。着眼于犯罪参与行为在网络空间面临结构异化的基本现实,对网络不作为参与行为的认定应当由存在主义的行为支配标准向机能主义的义务违反标准转向。由管辖义务统摄网络不作为参与行为的处罚根据,并在此基础上以构成要件的反向解释填充义务内容,以管辖义务的层次划分廓清罪名体系界限,以行刑衔接的机制构建保障义务履行,最终实现网络不作为参与行为的妥善认定。
胡江胡双庆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单位犯罪归责模式之证立与义务违反说之提倡
2024年
刑事合规改革中“双不起诉”的做法在实体法上并无根据,亟待对单位犯罪体系再审视。基于“存在—机能—规范”的分析框架,从“单位犯罪是谁的犯罪”、“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单位犯罪”和“规范中的单位犯罪应当如何解释和建构”三个方面证成单位犯罪本体责任的责任根据。虽然单位不是自然人般的生物体,但确是人格体,以义务违反作为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核心,有助于单位行为与罪过的认定、预防目的的实现以及本体责任论据的补强。同时,从纵向与横向两方面建构单位所担负的义务体系,不仅能够说明单位的责任根据,也能够说明单位成员的范围和责任根据。此外,归责模式应当采组织本体和职员类推的二重进路,处罚模式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
聂立泽李佳骏
关键词:单位犯罪义务违反
企业领导人犯罪的义务违反类型化与合规激励规范化
2024年
检验合规改革中“双不起诉”现象是否妥当,可将企业领导人犯罪的义务违反类型化。企业领导人直接参与危害行为时,属于合法性义务违反;未防止其他企业成员实施危害行为时,属于合法性管控义务违反,需先判断在个案中是否存在作为义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时,或会构成背信类犯罪。企业领导人违反合法性义务时,企业合规整改以企业构罪为前提,若无相关因素说明在企业有合规缺陷的环境之外个体犯罪动机较弱,或整改未针对领导人设计有效监督机制,则不宜因事后合规对领导人宽大处理。企业领导人违反合法性管控义务时,事后履行该义务可获合规激励。企业领导人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构罪时,不应对企业合规整改,更不应从宽处罚行为人。
史蔚
论过失不作为犯的义务违反
2023年
过失不作为犯中的义务违反包括作为义务违反和注意义务违反,其中作为义务与注意义务之间存在何种关系,是过失不作为犯成立构造上的重要问题。由于过失作为犯的存在,以及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未必违反注意义务,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需要通过注意义务违反的特征来实现过失正犯与共犯的区分等原因,所以严格区分作为义务与注意义务是必要的。作为义务与注意义务在过失不作为犯中所具备的功能不同,应当基于功能论的二层区分对两者予以明确区分。作为义务违反具有行为识别的功能,将作为刑法评价对象的行为选取出来;而注意义务违反的作用则在于不法属性的区分,实现限定刑法处罚的范围的功能,由此可解决作为义务与注意义务的区分难题。
谭堃
关键词:作为义务注意义务
错误法的新范式——义务违反被引量:1
2023年
有关错误构成的传统理论不仅与时代潮流背道而驰,更是在民法体系上引起了大量规范矛盾与评价矛盾。为消解体系间的冲突与矛盾,须以一种更为宏大的理论去开辟错误法之新范式。笔者以“义务违反论”为根基,从私人自治与公平正义之双方面着手,将错误划分为诱发型错误与自发型错误之二分结构。这一结构系以义务违反为首要前提,以可归责性与给付失衡为择一实质要件,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结果要件。自制度之间的体系联动观察,义务违反、可归责性/给付失衡以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三种障碍性事实,共同塑造了一个以“义务违反”为中心连接错误与解除、交易基础障碍以及给付不能等各项制度的合同消灭体系。以新范式置换原有范式后,以错误为模型的意思瑕疵法与给付障碍法两大核心体系,在履行责任、返还风险、赔偿范围等各方面所存在的规范矛盾得以消弭,法律规定前后融贯一体,民法典由此实现其最大化之体系效益。
江辉
关键词:可归责性
民刑关系问题重述:基于义务违反的视角
2023年
关于民刑关系问题,其核心命题就是,某一针对个体性法益的行为构成犯罪,是否应以该行为在民法上构成侵权或者违约为前提,换言之,对这类犯罪的违法性判断是否对民法上的判断结论有一定依赖性。之所以限定在针对个体性法益的行为,是因为这类行为会同时在民法和刑法上具有评价意义;对于其他超个人法益的犯罪类型,则主要会同时受到行政法和刑法的调整,当然有些超个人法益的犯罪还与其他部门法相关联。
时延安
关键词:部门法义务违反行政法犯罪类型违法性判断
民刑关系问题重述:基于义务违反的视角被引量:11
2023年
民刑关系问题的实质,就是对某一危害行为进行刑事违法性判断时,应否以及如何考虑这一行为在民法上判断的结论。违法一元论和违法多元论对这一问题存在不同认识。作为一种违法行为,犯罪是行为人对特定义务违反,在解决民刑关系问题上应将民事义务违反作为针对个体性权益犯罪违法性判断的一个重要步骤。以义务违反为分析工具,应合理界定民刑关系问题的论域,进而明晰民事义务来源及其规范属性,并寻找可参酌的具体民事义务规范。民事义务违反的判断结论对相关犯罪违法性的证成具有前提性影响,不能将没有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作为针对个体性权益的犯罪进行处罚。民法和刑法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法律调整目的,但并不影响两者在解释论层面的基本方向上保持一致。
时延安
关键词:刑事违法性刑法解释
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义务违反:犯罪参与理论的语义学问题被引量:2
2023年
为了追求稳定、清晰的犯罪参与理论,有必要首先确定统一的正犯概念。正犯是违反义务的人,而这种义务来自与该犯罪行为有关的初级行为规范。通过对规范语句中“应当”“必须”等语词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规范遵守的事实条件不属于规范命题的内容。在前述语词分析的基础之上,可以将规范划分为“应为规范”与“必为规范”两种类型,“必为规范”对于个人的约束就是所谓的义务,而规范实际上是行为的义务性原因。如果以语义学上合理的、限制的正犯概念作为一般犯罪理论的基础,并且遵守罪刑法定原则,那么所有超越亲手犯的共犯形式都是刑事责任的扩张。因此,所有扩张的共犯形式之可罚性证立都需要一项建构性的成文法规则,而从教唆者与帮助者行为描述中可以衍生出相应的次级行为规范。基于前述思考,对于共同正犯的理解需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从可避免性的界限的角度考虑,不宜采用分工关系理解共同正犯;二是无法通过将共同犯罪理解为集体人责任的方式来证立共同正犯的责任;三是共同正犯之共同性被定义为相互参与(相互代表)。
毕海燕(译)
关键词:共同正犯义务违反

相关作者

牛忠志
作品数:72被引量:288H指数:8
供职机构:山东科技大学
研究主题:犯罪本质 刑事政策 环境犯罪 犯罪构成 义务违反
时延安
作品数:158被引量:1,491H指数:21
供职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研究主题:刑法 合规 刑罚权 刑事法制 刑罚
冷必元
作品数:34被引量:68H指数:5
供职机构: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研究主题:刑法 刑事 不法 解惑 犯罪
武亦文
作品数:54被引量:339H指数:10
供职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
研究主题:保险代位权 保险法 《民法典》 评注 被保险人
曹志勋
作品数:53被引量:492H指数:14
供职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
研究主题:民事诉讼 民事 诉讼标的 诉讼请求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