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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含有麻精药品成分原生植物制品的刑事认定
2024年
【裁判要旨】行为人贩卖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原生植物制品,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人民法院在办理原生植物制品类毒品犯罪案件时,一方面要坚持依法从严惩治,织密刑事法网;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涉案毒品种类、数量、含量、用途、交易价格等因素,综合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确保裁判定准确、当其罪。
袁婷王霏
关键词:刑事可罚性毒品犯罪案件贩卖毒品罪麻醉药品
使用盗窃行为刑事研究
使用盗窃行为从本质上讲,是行为人暂时地实施“拿走——使用——返还”三要素行为。早期观点认为,使用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较小,依据民事侵权或行政处规制即,并不具备。但随着财产观念范围的不断扩宽,使用盗窃行为的发生...
樊仲阳
关键词:非法占有目的
一种实质解释的方法——刑事理论的功能纠偏与再造
2024年
理论作为刑法当中具体的解释方法,其核心的价值并不在于排除以置之不理的轻微不法,能通过理论出罪的往往是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且已经具有一定程度的行为。尤其是对于缺乏实定法支撑的超法规的出罪事由,司法上以运用理论对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之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从行为所体现出的实质违法、实质责任等角度实现更为妥当的释法说理。行为的与否不仅是一个结果,更应该是一个评价过程,以考察行为为根基的实质解释方法需要在案件具体事实以及规范目的的基础之上对价值、利益等展开比较、权衡。比如,公民因行使权利而侵害他人利益的场合,以通过理论对行为的进行具体分析,权利的滥用有能成立犯罪,但也有能因为更高位阶的价值、利益的选择而阻却犯罪。刑法解释的逻辑起点始终需要回归到有实定法支撑的构成要件之上,利益衡量基础之上行为理论的提出便是要实现构成要件解释的实质化。
郑超
关键词:权利行使期待可能性
欺骗之刑事——论增设欺骗发生行为罪
2024年
欺骗行为作为一种较为隐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认定分歧,或“重害轻纵”予以无罪化处理,或“重罪误用”以强奸罪定罪处。基于充分保障自主权之存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旨趣,因欺骗而引发的被害人同意之效力应当遵循“全面无效说”,进而肯定欺骗行为之法益侵害。增设欺骗发生行为罪能够妥当规制欺骗行为,避免轻罪重。本罪乃复行为犯,欺骗行为包括交对象型欺骗、质型欺骗以及交动机型欺骗。欺骗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使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而非压制被害人意志自由,故本罪的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宜采别中立主义立场。倘若行为人在许诺时具备实现承诺的条件和能力,但是事后因客观原因不能实现的,则阻却犯罪故意。在刑配置的体系融贯上,本罪的罪量轻于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基本法定刑宜设置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恪守“严而不厉”的罪刑结构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陈俊秀林雅洁
教唆自杀行为之证成
2024年
教唆自杀热点事件的频发使得该行为的社会危害逐渐浮出水面,我国现有立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对其进行有效遏制,对该行为是否具有也在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考察域外有关“教唆自杀行为”相关立法,发现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将教唆自杀行为单独入罪,不仅表明该行为的不法,而且起到震慑犯罪分子以及预防犯罪的作用。因此,本文在对教唆自杀行为的概念、立法实践进行界定与剖析的基础上,对该行为的进行合理论证,以期对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价值。
包玉阳
关键词:自杀教唆自杀可罚性
关于陷害教唆行为的思考
2024年
理论界对陷害教唆问题一直未能达成共识。当前理论界界定的陷害教唆概念并不妥当,达成统一概念是研究陷害教唆行为与否的基础。同时,因陷害教唆行为常与教唆未遂、未遂教唆、诱惑侦查等相似行为混淆,在讨论陷害教唆行为之前,还需明确陷害教唆行为与此类行为的边界。陷害教唆行为具有是刑法处的理论基础,刑法以通过单独增设条款的方式对陷害教唆行为作出规定。
王文龙
关键词:陷害教唆未遂教唆教唆未遂可罚性
自然人“荐股”行为刑事的规范判断
2024年
电信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形态不断扩大,占刑事案件的比重逐年上升。一些犯罪分子找到机会,利用散户投资者对证券投资知识的大量需求,提供“荐股”服务,导致“荐股诈骗”类犯罪的数量也在增加。对于自然人的“荐股”行为,当前司法裁判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但“荐股”行为是否真的都以评价为非法经营罪,是否都符合非法经营罪的设立目的,目前仍然存在较大争议。通过对“荐股”行为的裁判现状以及前置评价进行分析,理清此类案件中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将自然人“荐股”行为具体分为几种不同情形,首先考查行为的资质情况,如果行为人没有从业资格且没有一年以上从业经历,但是谎称有资质、有能力等,从而诱骗受害人,并使受害人对其资质产生错误认识,基于对其能力的信任支付一定费用而遭受损失的,应认定构成诈骗罪;对宣称提供专业服务,实际不帮助被害人获取利润,只为骗取被害人相关费用而任意推荐的,认定构成诈骗罪;向受害人提供虚拟平台,诱骗受害人在虚拟平台进行投资的,应认定为诈骗罪;在投资平台质难以查实,但存在由人为控制、对赌、虚构标的等与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规则不一致的经营模式时,应当根据逻辑推理,认定涉案投资为虚拟投资,以推定为诈骗犯罪。
孙子惠
关键词:前置法
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基于缓和的主观论立场
2024年
中立帮助行为的“中立”是帮助行为质的中立而非主观意图的中立;日常行为属于中立帮助行为的内容之一。纯粹的主观论和客观论在论证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构罪的理由上均存在不足,考虑到主观要素在认定中立帮助行为构罪中的关键作用,应当采取缓和的主观论。处的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限制在主体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概括认识以及积极的犯罪促进意图,特殊情况下以包含放任的故意;客观出罪层面,应当以前置法规范的遵守作为唯一的标准。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具体以分为技术支持型帮助、平台提供型帮助和支付结算型帮助3类,对于不同类型的帮助主体,需要结合帮助行为与法益侵害之间的关联程度,适用不同的处标准。
尤浩民
关键词:可罚性
违法认识错误避免:本质与规范判断被引量:1
2024年
在刑法适用的层面,违法认识错误的关键在于该认识错误是否具有避免。错误避免判断是对行为人产生违法认识错误进行刑法归责的教义学方案。该问题尚未在我国《刑法》中得以明文规定,但能够在避免的本质和避免的判断两个层面得到合理回应。在避免的本质层面,认识错误情形的基础不在于行为人的义务违反或管辖责任,而在于行为人未使用的不法洞察力。在避免的判断层面,认识错误所涉及刑法规范的公开与明确应当作为避免的规范前提,与错误避免的个体审查一并纳入到规范判断的教义学框架中。
刘赫
刷单炒信行为的界定与罪名选择
2024年
刷单炒信行为损害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然而学界关于刷单炒信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还有争论,在实践中,刷单炒信在罪名选择上存在困境。应当借鉴的违法理论,只有在“质”和“量”都满足刑事条件的刷单炒信行为才具有刑事。在罪名选择上,不宜以“口袋罪”定罪量刑,应对刷单炒信行为做类型化处理,确立以侵害法益为主、手段行为为辅的定原则,先根据侵害的主要法益认定为经济犯罪,对于不能评价为经济犯罪的刷单炒信行为根据手段行为认定为网络犯罪,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葛惟翰
关键词:经济犯罪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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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兵
作品数:182被引量:1,459H指数:20
供职机构:清华大学
研究主题:共犯 法益 竞合 刑法 帮助犯
刘艳红
作品数:242被引量:5,650H指数:45
供职机构:东南大学法学院
研究主题:刑法 量子点 光催化制氢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学
何庆仁
作品数:16被引量:334H指数:9
供职机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研究主题:共同犯罪 刑法 可罚性 归责 规范论
蔡桂生
作品数:63被引量:686H指数:16
供职机构:波恩大学
研究主题:刑法 犯罪论体系 正当化事由 构成要件 刑事
李明鲁
作品数:5被引量:20H指数:3
供职机构:中国政法大学
研究主题:医疗数据 安全防护能力 黑客攻击 信息安全 数据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