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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品行业反垄断规制研究
2025年
奢侈品表征了高品质、高价格、高创意等属性,具有稀缺性、高品牌附加价值与特定的消费群体,市场上普遍采用选择性分销模式分销产品。近年来,美欧等国家和地区对奢侈品行业的执法、司法实践涵盖了横向垄断协议、转售价格维持、纵向非价格限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审查等方面。相比而言,我国奢侈品市场的反垄断案件较少,但其体现出较大的潜在垄断风险,包括双重分销的横向垄断风险、选择性分销的排他性风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风险和企业并购的垄断风险。我国应强化奢侈品行业的反垄断规制,将奢侈品市场界定为区别于大众市场的独特市场,明确奢侈品行业双重分销和选择性分销的反垄断分析框架,关注奢侈品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细化奢侈品行业经营者集中审查的考虑因素,同时建立行业调查制度,强化个案执法,发挥反垄断法的威慑作用。
王健钟珍
关键词:奢侈品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
电商平台自我优待的反垄断规制
2025年
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互联网反垄断问题引起了世界范围内广泛关注。在此背景下电商平台自我优待行为逐渐被人们重视,自我优待行为可能会破坏市场的自由竞争。数字经济背景下,传统的反垄断方法面临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困难、竞争效果分析陷入困境等问题。为了避免平台市场竞争失衡与竞争积极性受损,解决电商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对法律法规造成的挑战,研究从转变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思路、增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类型、正确适用合理原则、完善平台监管机制四个方面寻求制度的完善。
李薇
关键词:反垄断
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反垄断规制研究
2025年
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通过算法对购买同一产品的消费者提供不同价格,构成算法价格歧视行为。这种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消费者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提高了市场进入门槛,导致其他经营者合法利益减少,同时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本文研究发现:当经营者占据市场支配地位时,极易构成垄断行为,因此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进行规制。但在现实中仍存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认定局限、客观条件价格差异认定困难的规制不足等问题。据此,本文提出相应建议:优化市场支配主体界定方式,将数据和算法技术作为平台经济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力的考量因素,细化价格差异的客观认定条件,允许有细微差别的产品或服务构成相同产品或服务,去除消费者交易条件认定相同要求,非机械生产成本因素导致的价格差异纳入相同价格认定中。力求将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纳入《反垄断法》规制中,以促进经济更加健康有序发展。
汤心怡
关键词:反垄断法价格歧视数字经济时代
美国平台公司反垄断规制体系转型及其影响
2025年
美国是世界上平台公司市值最高的国家,平台公司在关键领域利用垄断地位对美国经济造成了负面影响。作为世界上拥有反垄断规制历史最长的国家美国,近些年对平台公司频繁规制但未取得良好成效。为何美国无法对平台公司进行有效规制?本文从美国国家内部规制体系转型的视角对此进行解释。美国三权分立体制的设置目的在于保持政治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但当三权立场和利益不可协调时,政策的不连续和联邦权力的内耗就成为必然。具体到美国联邦规制体系而言,表现在联邦贸易委员会面临国会反对、司法部反垄断局结构改革导致权力偏移、法院系统挚肘行政部门等三个方面。这意味着正常的反垄断规制进程被打破,平台公司可以借机利用逐渐放松的规制环境,不断拓展自己的商业利益。美国反垄断规制的失败教训值得反思。当前,中国正在构建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数字化平台公司作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形式必将得到很大发展,但如何在促进其发展的同时,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制,需要认真探讨。
戴长征况宇
关键词:规制体系反垄断
数字经济下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规制
2025年
本文探讨了数字经济背景下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规制问题。首先分析了算法价格歧视的背景、内涵及成因,指出其源于经营者逐利本性、数据与算法技术的便利性以及消费者的依赖性。接着揭示了算法价格歧视在反垄断规制中面临的困境,包括相关市场界定模糊、市场支配地位界定困难、反垄断监管不力以及消费者维权困难。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创新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完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健全监督管理体系以及优化消费者维权路径等建议,以期为算法价格歧视的有效规制提供参考。
黄家豪
关键词:数字经济反垄断规制消费者权益保护
轴辐型算法默示共谋的反垄断规制
2025年
算法技术的应用使得传统共谋演变为诸多类型的算法共谋,具备了新特点。轴辐型算法默示共谋作为新型共谋之一,是指上下游经营者之间,一方利用算法技术为轴心与上下游经营者达成纵向共谋,同层经营者依托算法的实时监控,对市场价格的波动做出同类反馈,虽然没有垄断协议,但在事实上产生了限制竞争的效果,达成了横向默示共谋。与传统共谋相比,这类共谋不仅具有隐蔽性、易发性、稳定性更强的特点,也产生了现有反垄断体系难以规制的如共谋主体认定、行为意思联络,证据认定监管和主体责任分配不明确的难点,有必要在此基础上确定这类共谋反垄断规制的要点,包括扩展共谋主体范围,利用算法作为间接证据认定意思联络,完善监管体系人才队伍和明确主体责任分配,以期健全轴辐型算法默示共谋的反垄断规制体系。
李浩廷
关键词:反垄断规制
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规制——“三阶段”分析模式初探
2025年
作为专利链接制度下理性经济人的必然选择,反向支付协议因依托专利权的合法垄断,天生具有反竞争的倾向而需要反垄断法介入审查。随着我国专利链接制度的建立,如何在中国法的框架下规制反向支付协议成为函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应在吸收欧美经验的基础上,立足自身法律框架,采用“三阶段”式分析模式,初步审查阶段判断协议是否具备反向支付协议权利外观,继而借助专利范围测试确定其是否属于专利权的合法断而免于适用反垄断法,最后在“禁止+豁免”的框架下对反向支付协议的反竞争效果及是否存在豁免理由进行最终审查。
钱靖平
关键词:反垄断专利权
新质生产力理念下“三层级”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架构
2025年
平台经济是新质生产力在产业领域发展的重要经济模式,但其仍存在对新质生产力发展产生消极影响的反竞争危机,运用法治手段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尤为必要。以新质生产力理念为引领,确立由价值公平、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组成的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目标,分别以此为突破点,搭建“三层级”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架构。第一层级以实现价值公平为目标,确定“父爱+母爱”的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理念。第二层级以实现形式公平为目标,确定结构型合理原则为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法治原则。第三层级则以实现实质公平为目标,以相关市场界定为核心构建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则体系。以此助推新质生产力理念在平台经济领域的贯彻落实,营造公平竞争的平台经济市场环境。
尤明青王亚萍
关键词:反垄断规制相关市场界定
算法合谋的反垄断规制
2024年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逐渐在商业领域的广泛运用,算法对于市场竞争的影响也在日益显著。根据算法在价格协议中的作用不同,可将其分为监控算法、平行算法、信号算法和自主学习算法,由此形成了四种算法合谋类型。这四类算法合谋为执法机关对垄断协议的违法性认定以及归责原则带来挑战。针对算法合谋所造成的反竞争效果和反垄断困境,执法机构应当基于算法的技术原理,对事前监管、事后归责以及违法认定三个方面的体系进行完善或构建,从而为算法合谋的反垄断规制选择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径。With the gradual and extensive u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in business, the impact of algorithms on market competition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significant.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roles of algorithms in price agreements, they can be categorized into monitoring algorithms, parallel algorithms, signaling algorithms, and self-learning algorithms, which results in four types of algorithmic collusion. These four types of algorithmic collusion bring challenges for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to determine the illegality of monopoly agreements and the principle of attribution. In view of the anti-competitive effect and antitrust dilemma caused by algorithmic collusion,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should improve or construct the system of ex ante supervision, ex post attribution of responsibility, and determination of violation of law based on the technical principle of algorithmic collusion, so as to choose an effective path for the antitrust regulation of algorithmic collusion.
丁玉婷
关键词:人工智能
电商平台反垄断规制研究
2024年
随着近年来电商平台垄断行为频发,其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已与往日不尽相同。在当下,面对新的平台经济业态、新的形势要求,电商平台反垄断规则更需要从电商平台的特征出发,梳理出传统界定方式局限、监管滞后等现存问题,期待通过提出制定“专门法”、引入新的“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等可实践的改进路径,助力电商平台反垄断规制建设。With the frequent occurrence of monopolistic behavior on e-commerce platforms in recent years, the manifestations of their monopolistic behavior have become different from before. At present, in the face of new platform economy formats and new situation requirements, the anti-monopoly rules of e-commerce platforms need to start from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commerce platforms, sort out existing problems such as limitations in traditional definition methods and lagging supervision, and look forward to proposing practical improvement paths such as the formulation of “specialized laws”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new “relative advantage position” theories, which will contribut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anti-monopoly regulations on e-commerce platforms.
阮惠君
关键词:数字经济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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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兵
作品数:283被引量:2,130H指数:27
供职机构:南开大学法学院
研究主题:法治 数字经济 规制 平台经济 反垄断法
金善明
作品数:50被引量:359H指数:12
供职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主题:反垄断法 反垄断 《反垄断法》 垄断规制 法解释
徐士英
作品数:87被引量:555H指数:15
供职机构: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主题:反垄断法 竞争法 市场秩序 行政性垄断 公平竞争
李胜利
作品数:176被引量:277H指数:8
供职机构:安徽大学法学院
研究主题:双光子 配合物 光子 三联吡啶 反垄断法
吕明瑜
作品数:70被引量:429H指数:11
供职机构:郑州大学法学院
研究主题:知识产权 知识经济 反垄断法 法律规制 反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