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到1566篇“ 文学艺术作品“的相关文章
-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中的想象、真相与走向被引量:2
- 2024年
-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单行立法至今未出台,这是由民间文学艺术本身的特质所决定的。我国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落差表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应当回归到私法的框架之下。需要厘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和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后者是对前者的演绎作品,前者不需要采用设权模式加以保护,后者则可以通过赋权给演绎个体的方式激励后续创作和利用。对于演绎过程中的歪曲、篡改行为,可以考虑在《著作权法》中引入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规制。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应当尊重市场逻辑。
- 孙山张雯雯
-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
- 基于Cite Space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研究的知识图谱分析
- 民间文学艺术是民族文化的根基,是中华文化发展的本源之所在。民间文学艺术不但具有维系民族感情和国家安全的重要作用,还具有较大的经济发展优势。回顾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研究进展,有助于促进新时代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
- 唐丽丽
-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可视化分析
-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承人的版权保护研究
- 2024年
- 本文探讨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承人的版权保护问题。通过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传承人的法律地位,分析了当前个体创作贡献和表演者权在集体权利框架下易被忽视的现状,且传承人创新贡献的保护不足。本文提出通过完善法律框架,平衡集体与个体权利,并强化对传承人表演者权的保护,以推动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版权保护的立法进程。
- 袁宇
-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承人版权保护
-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被引量:1
- 2024年
-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自身的基本内涵和主要特征。同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知识产权属性,是一种特殊的知识财富或是无形财产,已经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因而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即保护范围尚未达成共识、权利主体身份难以确认、独创性要求有不同意见、保护期限存在较大分歧、产权保护制度有待完善,本文提出了完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路径:一是增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意识;二是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归属;三是完善独创性艺术作品标准的认定;四是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救济保障;五是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
- 邓景
-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归属知识产权保护
-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困境与对策研究
- 习总书记强调要推进文化自信自强,增强中华文明的传播力,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在我国文化事业蓬勃发展的过程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荟萃民族文化的精髓,在国家文化传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关文化多样性的维...
- 郭思彤
-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
- 利益平衡视角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主体之认定
- 2024年
-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涉主体利益的复杂性造成归属确定困难,公共利益、群体利益与传承个体利益的交叉对立阻碍着民间文艺作品主体资格的认定。民间文艺作品版权归属的认定首先要分析各主体的利益正当性,结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特点与版权基本理论确定群体与传承个体二元复合主体论,并以个体与文化生态的内在联系为依据划分成内育性传承人与外生性传承人。基于内育性传承人的族群身份,应以是否脱离文化生态为标准划分民间文艺作品与衍生作品。在利益平衡指导下,采用限制主体权利与经济补偿的机制均衡权利人与使用者利益;外生性传承人与内育性传承人享有衍生作品版权,但应尊重本体作品并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内育性传承人未脱离质的作品权利归属于群体,传承人可享有署名权与经济利益。
- 杨雪梅
-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归属
- 激活沉睡的“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主体厘定
- 2024年
- 长时间以来,我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六条一直处于沉睡状态。激活该条款的关键在于“厘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主体认定标准可以界定为“以集体为原则,以国家为补充”。在此基础上,通过理论结合案例可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主体进行学理和立法层面的进一步厘定。将权利主体明确界定为集体,则可以强制要求传承人、整理者、二次创作者标明作品来源,以明确其创作中应当履行的义务。由此,既能增强集体的权利主体意识,也有利于营造尊重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氛围。
- 苏婕
-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
-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区块链+版权”保护模式下的法律风险及化解
- 2024年
-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承载着瑰丽绚烂的中华文化,但由于权利主体不清、保护期限不明、保护途径不畅等问题,致使中华文化遗产处在被窃取的危险境地。基于文化血脉的传承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在版权法领域被严格保护,而采用“区块链+版权”模式既可以提升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水平,又能发挥其经济效用,创造可观的收益,实现文化的交融。遵循“法律控制”理论,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区块链+版权”保护模式下的法律风险,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交易的健康发展。
- 田成硕
-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交易
- 反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理由
- 2024年
- 民间文艺保护缘起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博弈,是国际政治斗争的产物。中国率先实施该项保护可能存在巨大的政治风险:一是国际社会的民间文艺保护只施用于“土著”,这是以承认弱势族群和文化歧视为前提的,中国实施该项保护与国情不符、与宪法相悖;二是民间文艺保护不适用于多民族国家,会对民族关系造成严重破坏;三是著作权法具有地域性,无权对境外的侵权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所有成员国同步立法的基础上才有意义;四是民间文艺本属公有领域,当作私有财产加以保护既破坏社会公平原则,也损害公众利益。中国如果非要对民间文艺实施私法保护,建议以精神权利保护为主,暂不对经济权利做出规定。
- 施爱东
- 关键词:民族关系国际政治著作权法
-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分层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专门立法的实现路径被引量:7
- 2023年
- 民间文学艺术是我国重要的传统文化资源。通过传播来实现民间文学艺术价值的现代性转换,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时代要求。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专门立法的缺失,民间文学艺术的私权保护存在模糊地带。民间文学艺术的利用涉及源生集体、整理者、改编者和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利益的平衡应当以推动民间文学艺术的有序传承和创新作为宗旨。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专门立法,应以客体分层为思路,将其分为民间文学艺术原始作品、民间文学艺术整理作品、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三个层次。对于核心层的民间文学艺术原始作品,以“守正”为主要目标;对于民间文学艺术整理作品,以有限保护为原则;对于改编民间文学艺术原始作品和整理作品而产生的衍生作品,需区分独创性表达、在先作品表达与公有领域表达,合理划定保护的边界。
- 陶乾
-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传统文化公有领域
相关作者
- 郑成思

- 作品数:237被引量:1,909H指数:24
- 供职机构: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 研究主题: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保护 商标法 伯尔尼公约
- 林长福

- 作品数:20被引量:0H指数:0
- 供职机构:淮阳中学
- 研究主题:记叙文 画技 写作导引 文学艺术作品 中学生
- 刘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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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职机构: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
- 研究主题:文学批评 文学 论文学 文学理论 作家
- 曾耀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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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职机构:武汉理工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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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丽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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