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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约、本约之转化
随着《民法典》的施行,“预约”的定义已经趋于清晰,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在学理上已经能够完全划分开来。但是现实中存在有合同性质模棱两可的实例,针对存在争议的合同文本,预约、本约的界限何在?预约、本约之间能否发生转化?转化的要...
黄正珽
关键词:预约本约
预约与本约的区分——以某仲裁涉案协议为例
2022年
《民法典》第4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正式对预约合同所作的规定,该规定的出台对完善我国的合同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我国关于预约合同的司法实践一直走在法律的前面。
周海荣
关键词:预约合同本约违约责任认购书当事人约定
预约转化本约的事实推定问题研究
随着《民法典》的出台,预约制度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但社会中的预约合同种类繁多、内容不一,给判定预约转化事实推定问题带来了困难,而目前学术界对预约合同研究的领域多为预约合同的判定、效力等问题,对预约转化本约事实推定的研究...
李慧馨
关键词:事实推定
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建设工程合同的本约属性
2021年
中标通知书正式发出后的合同已经成立并正式生效,但此时的中标合同在法律理论和商业实践中仍然存有较大的争议。本 文主要依据预约和本约的性质区分作为标准,从预约合同的具体概念、招标投标单位的具体目的、招标投标单位文件的具体内容、违 约责任的具体设定及当事人财产权利的保护等几个方面,对中标通知书正式发出后所成立本约合同的具体性质、意义进行了系统性的 分析探讨,供业内人士参考。
李桂武
关键词:项目管理招标投标建设工程合同预约合同
预约与本约的关系问题探究
预约(合同)指约定未来缔结一定契约的契约,是当事人双方对未来交易的预先筹谋。虽然在我国立法中,预约仅被规定在商品买卖、海上保险这两种特定交易形式之下,但事实上其已被各行各业所广泛应用,我国法理界与司法界也都对此予以认可。...
崔淑雅
关键词:预约合同司法适用法律效力
预约和本约的关系探讨被引量:4
2017年
预约虽然未在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但不能将其与一般的无名合同相提并论,因为预约并非是对某一典型的交易形态进行法律规范,而是在任何交易形态中均可能存在,是当事人缔约期间对未来事项的预先规划。这一方面决定了预约具有独立存在的可能与必要,其并非本约的同一或从属性协议,另一方面也决定了预约和本约具有内在的密切关联,预约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本约之缔结及影响本约之内容。预约作为合同磋商阶段的一种特殊的缔约形态,主要目的在于固定交易机会,约束当事人达成最终交易,故具有暂时性、阶段性的特征,并以缔结本约为自身使命,这决定了预约向本约转化是其终极目标。司法实践中关于预约与本约的区分及认定,是根据"循名责实"的思路,以当事人所使用的名称、术语为线索,重点考察协议中所包含的各类条款。
孙超
关键词:预约无名合同法律规范未来事项合同法
房屋认购意向协议:是预约,还是本约
2017年
A公司与W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W某购买由A公司开发的房屋,双方就该房用途、暂测建筑面积、成交单价、总房价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协议第三条约定,双方同意以现房的形式销售该房,在签订协议时W某根据自身经济能力选择A公司指定的付款方式支付房款,待本项目交付后双方根据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签订买卖合同。
陈月棋罗平
关键词:协议书预约认购建筑面积成交单价
预约保单与本约保单的关系及效力认定被引量:2
2017年
【裁判要旨】预约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预约保险合同设立了保险合同的缔结义务。预约保险合同并不能直接产生保险合同义务,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不能依据预约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只有签订保险合同后,保险公司才就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负赔偿义务。保险合同中未约定的内容,可以适用预约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保险合同对预约保险合同已变更的内容,应优先适用保险合同的约定。
侯德强
关键词:预约效力认定保单合同义务赔偿义务
论合同的预约与本约之甄别标准被引量:1
2016年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提审的一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认为,预约与本约在内容的确定性上几乎无异,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认是否具有订立本约的意图是预约区别于本约的核心标准。另外,内容完备的预约本身具有独立的契约价值,不应以其被实际履行而将其性质认定为本约
黄安平
关键词:预约本约
预约、本约区分和衔接的主观解释论——兼对客观解释论商榷被引量:18
2016年
对预约、本约性质的客观解释论是值得商榷的。有必要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导向,运用主观解释标准来探讨预约制度。在当事人是否另外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不明确,而从合同表述中又不能够推断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的性质应认定为预约。预约合同既有固定阶段性谈判成果以促成本约的目的,也有阻却本约效果之意愿,应当根据预约合同的条款对预约的缔约目的作出区分。在预约的违约责任承担中,应分别适用不同的责任规则:因订立本约客观原因未成就的预约,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订立本约;因订立本约主观原因未成就的预约,则不能强制违约方订立本约。预约守约方直接主张解除预约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其损失的赔偿应先以信赖利益损失为初步依据,再根据不同的缔约目的给予不同的信赖程度评价。
王瑞玲
关键词:预约本约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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