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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文书说理规范化的法律形式主义构建被引量:2
2023年
受现实主义法学和社会治理逻辑的影响,我国的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并未实现规范化。法律现实主义者认为,由于认知能力和人类语言局限性的限制,法律规范不可能将现实中的所有可能性都加以考量,只能为追求规范所具有的普遍性而牺牲复杂现实世界的特殊性。具体到裁判文书说理方面,法官应当在遵从法律形式逻辑的基础上充分考量个案的特殊性,运用道德准则和法律原则作出符合实质正义的判决结果。然而,形式主义是法律制度的根基,严格依法判决能最大限度保护法律的稳定性。过分考虑个案的特殊性以追求实质正义,难免会伤害法律的稳定性根基。在我国法律制度和社会环境条件逐渐成熟的当下,应以严格遵循形式主义的“内部证成”为基础,设置强制性规范,推动法官在刑事裁判文书中遵循法律形式逻辑进行法律适用的说理。
刘沛泉
关键词:刑事裁判文书形式主义司法三段论
法律形式与商品交换:叶夫根尼·帕舒卡尼斯的法律理论解析
2022年
作为苏联最负盛名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者之一的叶夫根尼·帕舒卡尼斯在其著作《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中独创性地提出了“法律的商品交换理论”,以附属于商品交换的对等权利和义务研究探讨法律形式的本质和历史渊源,通过对法律“超越历史局限性”和法的完全意识形态功能的批判以及个体权利的证实揭示法律拜物教迷雾下的法的本质--商品交换的特殊形式--社会生产关系,而这一理论也指向了法律的消亡。帕舒卡尼斯的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与国家理论,对于我国法治发展仍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尹禹文
关键词:法律形式
法律形式主义的当代价值及历史局限
2022年
面对法律选择,或严格以适用,或自由之裁断,常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之境遇,美国的法律形式主义便是此等境遇。随着时代的呼唤,法律形式主义试图通过准确概念之分析、严密逻辑之体系、以及圆满抽象之推理从而建立完美法律体系,以此道解决所有法律之问题。但是,事实证明,其历史局限性也十分明显,不容忽视。
徐俊
关键词:法律形式主义历史局限
秦汉与西晋律令在法律形式和法典法中的转变——兼论中华法系法律体系特质的确立
2022年
在中国古代法律形式法律体系、法典体例的形成和变迁史研究中,秦汉与魏晋是必须弄清楚的两个重要时期。秦汉时期的律令为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的发展奠定了基础。魏晋时期形成律令作为法律分类和法典体例的种类,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革命性作用,构建起中华法系的基本法律体系特质。秦汉时期律令是基于制定程序和法律效力等级而进行的分类,魏晋时期律令是基于法律规范的性质而进行的分类。秦汉时期律令编撰体例是以调整对象和适用机关为主要依据,晋朝律令是基于律令两种不同法典体例而编撰。“设范立制”和“正刑定罪”是帝制时期法律形式法律体系中的两个核心概念,构成了中华法系独有的法律分类、法律形式、法典结构的基础。中华法系是在性质上由“事制”和“刑名”两种法律形式构成,在内容上以法律、官制、礼制为一体,在法律载体上以法典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
胡兴东
关键词:律令法律形式法典法
明清“典律—例”法律形式法律体系形成及意义——兼论中华法系后期的特质被引量:2
2022年
法律形式的分类和法律体系的构成问题是中国古代法律史研究中的核心问题,是准确把握中华法系本质特征的基础。明清时期法律形式法律体系是前两个时期演进下的一种混和产物。明清时期法律形式由会典和律典构成,其中,典是设范立制,律是正刑定罪,是西晋确立的令律分类原则的延续。明清时期法律体系是“典律—例”体系,具体由“会典—则例”与“律典—条例”两种次体系组成。这种法律体系是秦汉时期律令法律体系的产物,是基于法律效力等级和制定程序的分类结果。明清“典律—例”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是经学义理化下“经—传”理论。中国古代帝制时期法律形式法律体系的分类和结构是一种实践理性下的自然演进产物,体现出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律样式中的独有特质。
胡兴东
金融服务 全球机构法律形式
本文件规定了用于识别各司法管辖区内不同机构法律形式(ELF,Entity Legal Forms)的组成元素,旨在对各司法管辖区内的法律形式进行编码,以便根据法律形式对法定实体进行分类。本文件适用于全球各司法管辖区内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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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构众说窥略——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形式变革的稿件编后感被引量:23
2022年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肇启以来,经济主体的功能转换与结构再造就是改革题中应有之义。然而与其他经济主体的品性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个能动对象,却一直使改革观察者处于纠结境地,因为这本是一类存续普遍而又同构普通的经济组织体,但却既能长期作为改革焦点而持续发生学术吸引力,又能致使相关理论解说或政策建议迄今千论不一、莫衷一是。
陈甦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论解说观察者
我国社会企业的法律形式及其认定标准和路径被引量:5
2021年
社会企业法律形式的认定在立法上有法人注册制和资格认证制两种方式,社会企业作为奉行义利并举的组织集群,难以纳入《民法典》功能主义分类视角下之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的类型框架之中,对其法律形式的认定应采取资格认证制。社会企业法律形式的认证有市场主导型与政府驱动型两种路径,综合考虑我国大量社会企业亟待获得合法身份的现实,以及保持立法状况相对稳定与顺应商事制度改革方向的需要,我国宜采取混合型认证制。具体措施包括在明确社会企业认证标准的基础上,对社会企业进行分类认证,普通公益性社会企业可授权市场第三方机构认证,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社会企业认证可考虑保留由官方机构进行认证。
邓辉周晨松
关键词:社会企业法律形式
迈向“开放性规制”:规制标准的反思与重构——《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述论被引量:11
2021年
规制理论是经济法学的基石性范畴。现有研究多聚焦于规制工具的行动实践,而较少在基本理论层面就规制标准及其评价问题作以反思。探究规制标准问题的逻辑起点是规制的动机与功能。根据奥格斯《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的论述,规制是基于"公益目标"或"私利追求"生成的"市场/私法"失灵"双相矫正器"。好的规制应当被塑造为以"责任伦理"为核心的自律实践范畴,分别藉由"社会性规制"与"经济性规制"突破市场与私法失灵的"双相障碍"。但是,奥格斯给出的"好规制"标准过分拘泥于"机构自治"的主体性质,而把政府调控视为辅助性措施,这导致其理论内部存在不融贯问题。出现此种偏失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所认同的规制"良善标准"过分僵化,而"灵活""理性"和"权衡"的形式要求则促使我们将"规制"视作一种待于未来实践不断完善的动态开放系统。在这个意义上,"好规制"实际就是"开放性规制"。
赵鑫
关键词:规制
能源治理现代化:“新”法律形式主义视角被引量:1
2020年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正式通过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决定。其中,关于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方面,提出要“推进能源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故而,加快建构起科学、合理的能源法治体系建设,就成为当前推进能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使命和任务。无疑,“新”法律形式主义为能源法治体系的形式证成,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旨趣。其不仅有助于能源理性的形成,且可防范工具主义的危害,实现真正的能源创新与进步。故未来能源法治现代化的形式构造应在基本法、政策法与司法之间展开,使能源基本法反映能源理性,政策法促进能源实践,司法保障能源正义,从而最终形成一个融贯的能源法治体系。
吕江
关键词:能源法法律形式主义能源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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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兴东
作品数:84被引量:249H指数:8
供职机构:云南大学法学院
研究主题:元代 判例法 元朝 少数民族 纠纷解决
王世强
作品数:17被引量:167H指数:8
供职机构: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研究主题:社会企业 法律形式 非营利组织 政府 社会
沈敏荣
作品数:148被引量:477H指数:11
供职机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研究主题:WTO 不确定性 反垄断法 经济法 法律
南玉泉
作品数:19被引量:73H指数:6
供职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研究主题:秦汉 法律形式 法律规定 诉讼制度 东汉
李云龙
作品数:3被引量:1H指数:1
供职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研究主题:法律形式 宋代 法律体系 行政 考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