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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被引量:5
1999年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构成要件(一)本的犯主体为特殊主体,《刑法》165条规定,本系身份犯,以行为人具有特殊职业及其职务为主体要件,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国有公司、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主体的公司、企业。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对内...
薛峥嵘
关键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行为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本罪非法利益职务便利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规范构造
2025年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保护的是公司、企业的财产法益,不应掺入公共法益的内容,更不应强调“二元质”的构造。竞业禁止义务本质上是禁止利益冲突,“损失”和“获利”是利益冲突在不同主体视角下的两个面向,这契合公司法上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思维方式。无论是剥夺“获利”的返还进路还是弥补“损失”的填补进路,都旨在保护公司、企业的经济利益,借助该思维方式可以统合本不同条款的解释逻辑。“国有公司、企业”仅限于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其“董监高”实施非法竞业行为,获取非法利益尚未达到数额巨大但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考虑适用《刑法》第168条。本主体的认定可结合管理决策职权进行实质解释,但需顾及新《公司法》的基本取向。
杨绪峰
关键词:竞业禁止义务归入权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不法被引量:1
2024年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可以分为“国有公司、企业高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与“其他公司、企业高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两种规范类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保护的法益是公司、企业高管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竞争性经营收益的财产权;实施不法行为的主体是“公司、企业高管”,包括“国有公司、企业高管”及“其他公司、企业高管”;不法行为定型包括“公司、企业高管”实施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要素和结果要素,“其他公司、企业高管”不法行为定型中的结果要素同时包含获利结果和损失结果。在“公司、企业高管”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和受贿(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时,应依法进行数并罚;在“公司、企业高管”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和为亲友非法牟利或者侵犯商业秘密时,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处断”原则——定处罚。
魏东
关键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被害人承诺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中的出问题研究
2024年
《刑法修正案(十二)》增加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的犯规定,新《公司法》亦规范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二者同频共振,被害人承诺有效衔接了该类犯与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应当认定该类犯保护法益是企业财产权益,属个人法益。公司有自身独立的意志和利益,应当认定企业财产权益的承载者是公司而非股东,且应当将公司认定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中的被害人。被害人承诺的作出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形成,不能害及债权人等第三人的利益,必须于结果发生时存在,不允许事后追认。
郭百强
关键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被害人承诺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法教义学解析被引量:3
2024年
《刑法修正案(十二)》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立法修改落实了党中央关于民营企业保护发展的决策部署,因应了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现实需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对犯主体范围适用的扩大。刑法修正后,在尚未有司法解释出台前,对于该的适用,应结合前置法以及立法的规范目的予以综合考量。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应参照前置法的相关规定,考虑规范目的和不同所有制主体之间的治理结构差异,坚持形式审查与实质判断相结合的方法。在客观行为“经营同类行为”的判断标准上,需把握“经营性”和“竞争性”两个特点。关于本中“非法利益”的认定,应是指相关人员自营、他营公司、企业的非法获利。考虑到侵害法益的不同,同类情形下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及名中的数额标准应有所差异。“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仅应包括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还包括对公司的预期利益所造成的损害。预期利益宜限定在相对确定的利益。
商浩文
关键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非法利益
民营领域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理解与适用——基于两法同时修改背景的探讨
2024年
《刑法修正案(十二)》与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2023年年末同日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陆续实施,《刑修(十二)》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由国有经济领域拓展至民营经济领域,由于经营行为是民营公司、企业实现营利目标的根本途径和源动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由竞争机制下民营经济领域同类营业行为普遍存在,为了防止过度犯化影响市场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司法实务应当充分理解两法对不同市场主体实施同等保护的修法初衷,结合《刑修(十二)》和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准确理解该的各构成要素,并在民营经济领域正确适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真正实现对民营经济的同等法律保护。
吴宪国丁楠
关键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平等保护视角下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被引量:1
2024年
《刑法修正案(十二)》增设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旨在“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具有二元质,对于国有企业人员而言,该是保护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及其可信赖性的公职犯;对于民营企业人员而言,则是保护财产权及公司对董事等之特别信任的背信犯。《刑法》第165条第2款中的“其他公司、企业”是指除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外的其他公司、企业,包括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在内。“公司的同意”是该的构成要件排除事由,须进行实质性评估。同时,该条所规定的“重大损失”是一种整体财产损失,既包括现实的积极财产减损和现实的消极财产增加,也包括具有确定性的预期利益的减损。
袁国何
关键词:背信犯罪财产损失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客观要件研究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出现在1997年刑法修订后,规定在《刑法》第165条。该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与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国有公司、企业同类营业并获取非法利益。学界对本客观构成要件...
何润泽
关键词: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利益
文献传递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是我国97刑法新增添的名,在名设立之初,便存在犯化与非犯化的争论。提倡非犯化的学者认为“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其他部门法可以规制的行为,就无需动用刑法这把利刃。只有当其他部门法无能为力...
秦兴达
关键词:竞业禁止行为要件
文献传递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研究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在刑法分则中属于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本文主要围绕本构成要件加以分析,并阐述作者一些不同的观点,以解决本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同时针对本立法存在的漏洞提出一些对本修改方向的观点。本文由前...
杜剑华
关键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竞业禁止背信
文献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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