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福胜
作品数: 7被引量:6H指数:1
  • 所属机构:上海财经大学
  • 所在地区:上海市
  • 研究方向:政治法律

相关作者

动产抵押登记若干问题探析被引量:3
1998年
动产抵押登记若干问题探析吴福胜目前,动产抵押制度为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日本、美国以及我国台湾所普遍采纳。自1995年10月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对此制度也予以承认,但对作为动产抵押基本制度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尚无...
吴福胜
关键词:动产抵押登记动产抵押制度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
论别居及我国的立法对策被引量:1
1998年
论别居及我国的立法对策吴福胜一、别居的制度价值别居原为基督教禁止离婚主义的产物。目前,不论是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还是普通法系的英国、美国,都设有别居制度。别居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意图终止婚姻共同生活而不履行同居义务的状态。其设立理由主要是...
吴福胜
关键词:别居制度夫妻人身关系第三人利益父母子女关系同居义务
论别居及我国的立法对策
1998年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婚姻家庭领域里新 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现行婚姻法已显得滞 后,需要加以修改补充。笔者在借鉴外国法制 基础上,试就在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设立别 居制度作一刍议。一、别居制度的意义 别居原为基督教禁止离婚主义的产物。目前,不论是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还是普通法系的英国、美国,都设有别居制度。别居制度乃婚姻关系变更制度。别居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意图终止婚姻共同生活而不履行同居义务的状态。
吴福胜
关键词:别居制度夫妻人身关系婚姻家庭立法原则性同居义务
一项判决 三点质疑——评中国投资银行天津分行诉天津市轻工业对外贸易公司票据质押纠纷案
1998年
《律师与法制》1997年第9期登载了一篇文章,题为《在注明“不得转让”的汇票上设定质押有效吗?》此文作者观点为:在注明“不得转让”的汇票上设定质押合法有效。其主要根据之一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1997年第1期公布了一个案例,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判决记载“不得转让”的汇票质押为有效,作者又认为《公报》上公布的案例带有判例性质,其它法院审理此类案例应参照执行,并进而得出我国司法实践对“不得转让”的票据设定质押的效力是普遍予以认可的结论。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本文从分析《公报》公布的案例着手,就法院的判决提出三点质疑,与大家商榷。
吴福胜
关键词:中国投资银行票据质押票据行为票据权利出票人
关于代位执行的几点法律思考被引量:1
1998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吴福胜
关键词:代位执行法律
关于代位执行的几点法律思考
1997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的代位执行制度。它主要是通过扩大被执行主体的范围,而增加债权人受偿的机会。由于我国的代位执行是以司法解释形式确立的。比较原则、笼统且不全面,给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带来了不便,造成代位执行难的局面。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一、关于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根据《意见》规定精神,笔者认为只有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才可以实行代位执行:(1)执行程序已发生。
吴福胜
关键词:代位执行法律思考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债权人
在我国设立别居制度的立法思考被引量:1
1998年
吴福胜
关键词:别居制度家庭暴力婚姻关系夫妻感情婚姻生活同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