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建远
作品数: 241被引量:4960H指数:41
  • 所属机构:清华大学
  • 所在地区:北京市
  • 研究方向:政治法律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相关作者

耿林
作品数:24被引量:221H指数:10
供职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研究主题:民法总则 法律规范 除斥期间 间接代理 善意取得
吴光荣
作品数:38被引量:444H指数:13
供职机构:国家法官学院
研究主题:合同效力 善意取得 强制性规定 物权行为 善意取得制度
韩世远
作品数:80被引量:2,061H指数:27
供职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研究主题:合同法 解释论 合同解除 合同 违约金
韩海光
作品数:2被引量:106H指数:2
供职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研究主题:债权让与 承诺 对抗要件 债务人 异议
刘贵祥
作品数:74被引量:857H指数:18
供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研究主题:最高人民法院 民法典 合同效力 审理 审判实务
“四荒”拍卖与土地使用权——兼论我国农用权的目标模式被引量:61
1995年
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与转让的影响,“四荒”拍卖在我国开始兴起,现已遍及全国15个省、自治区,拍卖“四荒”已达1200万亩之多。“四荒”拍卖对调动人们治山治水的积极性,合理开发土地后备资源,稳定耕地面积,深化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我国物权法上的农用权制度,尤其是对我国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崔建远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竞买人法定主义责任田经济组织
再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被引量:84
2010年
我国《物权法》第23条关于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变动的生效要件的规定,统领各种类型的动产物权变动,其但书仅适用于动产抵押权、浮动抵押权、海上运输的指示单证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等极个别的情形。从物物权的变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诸物权变动,只要是基于法律行为的,依然以交付而非登记为生效要件。我国《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的界定过于狭窄,应予扩张。
崔建远
关键词:生效要件指示交付
情事变更原则探微被引量:14
2021年
《民法典》明确规定情事变更原则,且相较于此前司法解释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更为完善,系立法的进步。该原则的成立所需要的情事,其构成固然有单一元素的情形,但由若干元素共同组合而成情事的可能更为常见,因为此处所谓情事必须是对合同关系及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情形,如导致等值障碍或者导致给付标的适用性终结。对于情事变更原则成立所需要的情事变更系当事人各方在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这一要件,在判断标准方面不可过严而应适中,应把当事人作为经济人、理性人对待,不应把当事人作为政治家、军事家来对待。作为情事变更原则效果之一的再协商,既是义务也是权利,重在协商的过程,不苛求协商必定达成一致意见,其表现形式可以是言辞商讨,也可以是以行为表达,可以是变更合同,也可以是终止合同关系。
崔建远
关键词: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
论利息之债被引量:8
2022年
利息之债从属于本金之债,但也有一定的独立性。利息的产生不以债务人违约为要件;罚息、逾期利息则不然,故均非利息的范畴,而属于违约责任的系列。利息之债可由借贷合同等法律行为产生,也可由法律规定产生。借款合同无效后,在若干场合成立资金占用费,它在本质上属于利息。中国法不径直禁止复利,但明文禁止高利贷,复利的累积构成高利贷的,无效。把本为高利贷而分拆为若干部分,一部分以利率称之,不超出法定的利率上限,另外的部分以“顾问协议”之类的名义约定“顾问费”等费用,实为利息的一部分,总计起来就是高利贷。于此场合,应把“顾问协议”等协议认定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将隐藏的法律行为挖掘出来,视具体情况决定其效力。常态的利息与违约损害赔偿、违约金分属不同的领域,不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质,故可并罚。但逾期利息、罚息实为违约金,其为赔偿性违约金属性的,不得与违约损害赔偿并罚;其为惩罚性违约金性质的,可与违约损害赔偿并罚。
崔建远
关键词:利息利率复利高利贷
行政合同之我见被引量:47
2004年
中国法不宜沿袭法国法上的行政合同制度及其理论 ,因为按照中国法的通说 ,它关于确定行政合同的标准 ,在中国法上均存在着问题 ;它认为属于行政合同的类型 。
崔建远
关键词:法国法行政合同
合同一般法定解除条件探微被引量:29
2011年
违反从给付义务必须达到相对人的合同目的因此而落空的程度才允许解除合同。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尚无废除的必要。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被解释为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在金钱给付作为合同标的场合,付款迟延情况下的解除合同必须从严把握。
崔建远
关键词:不可抗力合同目的
民法制度移植的背景因素和内在和谐问题被引量:16
2003年
一、引言 中国民法学属于继受类型,制定中国民法典,相当的制度及规则需要参考、借鉴境外的立法例及其理论.
崔建远
关键词:民法制度民法典
论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被引量:19
2014年
民法原则是民法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可以弥补民法规则的不足与局限,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个案的法律依据。在全无民法规则的情况下适用民法原则裁判系争案件,实质上是裁判者依据民法原则所内涵的价值、精髓在自己内心里形成包含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民法规则,然后将之适用于系争案件。虽然存在民法规则,但当适用其裁判系争案件会产生极不适当的后果时,需要放弃该规则而改用民法原则裁判案件。其他的情形是,运用民法原则补充不完全法条,或者限缩或扩张民法规则的适用范围。
崔建远
关键词:民法原则
论检验期间被引量:7
2018年
检验期间的对象为不真正义务,而非民事权利,直至期满时买受人一直未提出质量异议的,排除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这些决定了它不同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也不同于权利失效,应为民法上的独立的时间制度。把异议权作为检验期间的对象,误解了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间的逻辑关系,难以成立;将检验期间划归除斥期间,贬低百余年来海峡两岸的民法关于形成权为除斥期间的对象的学说,不符合权利期间制度及其理论不断纯化、分化的历史发展规律,不应得到赞同。检验期间与质量保证期应为各自独立的不同制度,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后段的表述,不免使人疑惑,实务中的某些约定更加深了它们分界的模糊。正确的解读应是坚持二者各负其责的立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且有效。
崔建远
关键词:质量异议
为法治而奋争
2019年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家福在法学理论、民法、商法、经济法领域作出了开创性贡献,参与了多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被誉为中国法学界的一面旗帜。他属于思想性的法学家。技术性的法学固然需要.但思想性的法学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方向,贝9起到更根本的作用。
崔建远
关键词:中国社科院法学理论法治思想性研究员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