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02JD820002)
- 作品数:4 被引量:64H指数:3
- 相关作者:屈茂辉更多>>
- 相关机构:湖南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究被引量:19
- 2006年
- 登记是几类重要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其主要功能在于公示动产物权的变动。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也有生效要件主义和对抗要件主义之别,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一种折中主义或者说是一种混乱的立场,物权法应当将之统一为对抗要件主义。登记对抗力的本质是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在当事人之间业已完全有效成立,在对第三人的关系上亦非绝对无效,仅该受让物权的当事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主张物权变动的效力而已。对于第三人,应采限制说。我国未来的物权法或者民法典物权编应当统一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规则,即统一赋予动产登记以公信力。
- 屈茂辉
- 关键词:动产登记对抗要件公信力
- 关于物权客体的两个基础性问题被引量:29
- 2005年
- 从罗马法时代直至现代,物即指有体物,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财产权利进入交易领域,从而成为他物权的客体。传统民法上的有体物可以再细分为二类:(1)有形物;(2 )无形物。有体物实际就仅是有形物,无形的有体物则为现代民法的功绩。无形物除如光线、电力、热能、频道、磁场等自然力外,在现代社会还有一种十分重要的类型,即网络空间中的虚拟财产。有形物中,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是十分重要的分类方式。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应当坚持传统的标准。
- 屈茂辉
- 关键词:有体物虚拟财产动产物权客体《物权法》
- 物权公示对象辨正被引量:2
- 2004年
- "物权变动说"、"物权状态与变动说"、"物权状态说"各有其合理性。物权公示对象的不同观点与物权变动的学说及其立法是有着极大的关联的。物权公示是与物权变动密不可分的,就主流情形而言,物权公示基本就是变动公示。但是,我们决不能完全否定物权享有的公示现实。不过,物权的享有也有一个起始点,而这个起始点,即是某个物权变动的结果。从总体上着眼,"物权变动说"应当更为科学可信。
- 屈茂辉
- 关键词:物权变动
- 动产交付规则的解释与适用被引量:14
- 2008年
- 交付在物权法上和合同法上的法律意义不同,在物权法中交付是物权变动的一种公示方式,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不应规定为公示方式;而在合同法中的交付只是合同的履行行为,无论是现实交付还是观念交付均无不妥。现实交付在占有移转时生效,观念交付随意思表示的生效而生效。物权法第23条中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有4种,不包括合同法第133条"当事人的约定"在内。准不动产物权变动有交付和登记两种公示方式,占有与登记不一致时以登记为准,但登记权利人恶意的除外;其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其物权的变更、消灭,应当予以登记;登记权利人处分其物权的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 屈茂辉
- 关键词:交付公示合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