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09YJC820116)
- 作品数:5 被引量:291H指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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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上“其他权利”的法解释发展──积极意义及解释困境被引量:6
- 2012年
- "其他权利"是德国侵权法核心规范——《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的重要的特色概念。德国民法典立法者原本期望,"其他权利"的扩张功能仅及于与所有权类似的绝对财产权,不及于人格利益和纯粹财产利益,但这一期望已随着"一般人格权"和"营业权"的产生并进入"其他权利"阵营而被打破。以上"其他权利"的法解释发展,既有促使德国侵权法顺应现代趋势、更方便地填补损害的积极意义,但也带来了诸多解释困境。
- 于飞
- 关键词:其他权利
- 论德国侵权法中的“框架权”被引量:31
- 2012年
- “框架权”是德国侵权法中一类非常特殊的“权利”,它有诸多与传统权利迥异的特征。该概念在德国学者中也存在争议,梅迪库斯(Medicus)评论道:“菲肯切尔提出的、现在已经普遍采用的‘框架权’称谓也是合适的(但也有持疑义者,见拉伦茨一卡纳里斯:《债法分论》,Ⅱ2§80Ⅲ2)。”特殊性说明“框架权”概念有其独特的特征,并能解决或解释特殊的问题;争议性说明有人尚不完全赞同这种解决方式。
- 于飞
- 关键词:侵权法争议性债法
- 违背善良风俗故意致人损害与纯粹经济损失保护被引量:63
- 2012年
- "背俗故意致损",是在权利和利益区分的基础上进行侵权法思考必然会遭遇的一个问题。德国民法典立法者设立第826条时,并不具有利用该条将法律与道德、习惯等法外规范相连通的直接目的。第826条的功能在后世学说的解释中形成了形式功能与实质功能两大功能群。试图为"背俗"设置实质判断标准的实质功能越来越受到学者的批判,并且在学说上出现了将纯粹经济损失保护作为第826条核心功能的观点。故意要件的本质是在缺乏社会典型公开性的纯粹经济损失领域维持行为人的预见性。法解释对该要件有所软化,但不宜将故意降低为重大过失。背俗要件的判断标准存在于判例之中。应当借鉴动态系统理论,以本土判例为素材,建构我国的"背俗故意致损"判例类型。纯粹经济损失概念并不表达一个真正的类别,而是包含了千差万别的事物,该领域不存在一般保护规则。"背俗故意致损"只是纯粹经济损失保护中的"最小值"。应当建立特别规范、保护性法律和"背俗故意致损"三层纯粹经济损失的立法保护体系。
- 于飞
- 关键词:故意纯粹经济损失
- “法益”概念再辨析——德国侵权法的视角被引量:25
- 2012年
- 德国民法典立法时,侵权法上的"法益"指且仅指"生命、身体、健康、自由",从而与"所有权、其他权利"这些主观绝对权利相区分。区分的功能在于使"其他权利"这一开放式概念的扩张功能不及于"法益",从而实现限制保护人格利益的立法目的。但随着社会、法制及观念的发展变迁,这一区分已经不适宜。现在侵权法上的"法益"概念已经与"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合一。德国侵权法上的"法益",从来不是指权利之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我国侵权法中,也没有必要在这个意义上设立一个"法益"概念。
- 于飞
- 关键词:法益权利
- 侵权法中权利与利益的区分方法被引量:192
- 2011年
- 我国理论和实务界虽有不少在侵权法中建立权益区分保护体系的建议,但缺少对如何区分侵权法上的权利和利益的深入研究。德国民法学对侵权法上的权益区分提出了"归属效能"、"排除效能"和"社会典型公开性"三个教义学标准。归属效能的核心在于将确定的利益内容归属于特定主体;排除效能的核心在于主体得排除他人的一切非法干涉;社会典型公开性的核心在于使社会一般主体有识别利益客体的可能性,从而兼顾潜在加害人的行为自由。同时符合这三个标准的,为侵权法上的权利;反之即为利益。在受害人权益保护成为侵权法优先价值的背景下,以上法教义学标准遇到了理论与实践上的障碍,应从法政策视角弥补法教义学解释力之不足。
- 于飞
- 关键词:侵权法权利法教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