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TJFX10-194)
- 作品数:5 被引量:15H指数:2
- 相关作者:杨惠张莉琼王立志李桢杨广琦更多>>
- 相关机构:中国民航大学大连海事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民航大学科研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论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法律性质被引量:2
- 2011年
-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状态犯的行为人利用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违法状态,对已受侵害的同一个法益再次实施的可以独立成罪的侵害行为,属实质一罪。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法律性质在于,虽然其与前行为触犯了不同的刑法规范,形式上符合数罪的特征,但因为该数罪共用同一个法益,故为不完整的数罪,只论以其中较重一罪,就能完全评价前后行为所实现的不法与罪责内涵。
- 张莉琼杨广琦
- 关键词:事后不可罚行为法律性质状态犯
- 海峡两岸航空运输民事管辖权研究
- 2012年
- 自2008年海峡两岸航空直航以来,两岸民航运输发展迅速,与之相关的法律冲突也逐步凸显。由于两岸航空运输不属于华沙体系所规范的“国际运输”.只是一国内两点之间的运输,不适用华沙体系及其所规定的统一诉讼管辖,而两岸又属不同法域,立法不同,因此两岸航空运输民事管辖权必然会产生冲突。因此,有必要对两岸航空运输民事管辖权冲突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措施。
- 刘胜军杨惠
- 关键词:民事管辖权航空运输法律冲突管辖权冲突运输发展国际运输
- 重新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以主体-关系规范模式为视角被引量:2
- 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准确界定是该法修改成功的基础之一。《海商法》第1条关于"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规定,被认为是《海商法》调整对象的规范表述,但该表述存在概念指称不清、外延过于宽泛或不确定、主体缺失与规定错位及调整对象与调整目标之间缺乏合理的对应关系等问题。关于《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学理解释观点纷呈,但均过于表面化,未能反思立法不当问题。通过对《海商法》调整对象界定依据的分析,指出应当依据实践诉求、空间要素、主体法律地位及体系性诉求,将《海商法》调整对象界定为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地位及因船舶运输、船舶停泊、船舶归属与利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及与之有关的社会关系。
- 王立志李桢
-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论我国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法律冲突及其适用
- 2011年
- 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责任制度具有两个基本的实体法意义:一是确立了承运人的义务的最低边界,这使得承运人知悉自己必须对航空旅客(以下简称“旅客”)承担的不可减损的责任;二是确立了旅客维护权益的最少权利,即旅客至少有权要求承运人承担的责任。但是,我国国内立法对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或责任范围不一.或归责原则不同,或赔偿程度有差异,这导致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成为司法难题,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本文试图就我国现行立法及相关国际公约在承运人责任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略陈管见.以期引起重视。
- 王立志杨惠
- 关键词:承运人责任旅客运输航空旅客法律冲突法律适用问题维护权益
- 国际航空犯罪之威胁罪研究——兼论与我国刑法的衔接被引量:11
- 2013年
- 2010年在北京签订的《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两个国际航空安保公约,分别对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和1970年《海牙公约》进行了全面修订,新增了威胁犯罪行为类型。公约中的威胁罪是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抽象危险犯,其将对国际航空安全的保护前置化,以有效应对恐怖主义犯罪对国际航空安全的威胁。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一般的威胁罪,只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将威胁行为规定为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与国际公约相衔接的要求以及从我国国际国内治安环境考虑,应在我国刑法中设立一般性的威胁罪。
- 杨惠张莉琼
- 关键词: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