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BFX036)
- 作品数:16 被引量:117H指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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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编撰中商事主体立法体例的比较与选择被引量:1
- 2015年
- <正>一、问题的提出民法典的编撰与制定,既是法学界特别是民商法学界多年的梦想和企求,更是事关国家生活、社会治理和国民福利的大事。1949年以来,新中国虽然经历过1954~1958年、1962~1964年、1979~1982年等三次由立法机关主导的民法典起草工作,但因为各种复杂的政治。
- 肖海军
- 关键词:商事主体商法人商事通则非法人组织立法体例民法典草案
- 论商事裁判的基本原则——以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与裁判为视角
- 2013年
- 一、问题的提出《合同法》和《公司法》被认为是市场经济中指导人们投资、交易和创业最为重要的法律和制度平台。但是,让《合同法》和《公司法》的立法者和研究者始料未及的,是近年在合同和公司的审判实践中,纠纷最多的是有关股权争议,其中与股权转让纠纷和股权归属争议有关的案例竟达到2/3以上①!如此众多的股权转让与归属纠纷并提起诉讼,一方面反映了国人在投资、经营和交易过程中缺乏足够的合作、风险和履约意识,许多股权转让与归属纠纷案的发生就与特定当事人只求控制而不善合作、只图营业收益而不愿承担投资风险、只要有利就争而无视既有合同存在等传统小农意识有很大关系,不少案件的纠纷原本就没有诉至法院的必要;另一方面,很多诉至法院的股权转让与归属纠纷案,又因法院商事裁判意识的缺失,在裁判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因价值判断的错位。
- 肖海军
- 关键词: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商行为外观主义公司人格
- 合伙契约性与主体性的解构——基于民法典分则“合同法编”的视角被引量:15
- 2018年
- 在对合伙之本质特征、缔结基础、演变轨迹、存在形式进行正本清源之后,不难发现合伙既具契约性又具组织性之双重属性。此双重属性决定不能简单地、绝对地或以契约或以组织而称之,合伙在现实生活与营业中的真实存在应既可是契约、也可是组织。在民事合伙中,一般为契约形式,但也不排除合伙组织;在商事合伙中,则以组织型的合伙企业为典型形式,但临时性、偶然性、一次性的商事合伙合同仍然大量存在;据此,合伙立法既涉及到主体法,又应涉及到行为(契约)法。在我国《民法总则》第102条和《合伙企业法》已总体上对组织型合伙进行主体性定位的前提下,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分则"合同法编"还必须正视合伙的契约性问题,应以适当方式、条款对契约型合伙作出相应的规定。
- 肖海军傅利
- 关键词:民法典
- 《民法典》定位商事主体的体例考察与模式比较
- 2017年
- 在商事主体的立法史上,民法典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按照商事主体与《民法典》之间的关系、《民法典》延纳商事主体之体例范式的不同,世界主要商事主体立法例包括民商分立体例下的二元构造模式、民商合一体例下的完全融入模式、民商合一体例下的独立编章模式、大民法典构架下的特别法模式、大民法典构架下的混合模式、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民商主体混同体例下的单行制定法模式等六种典型范式。全面、深入、系统地对不同法系、国家或地区《民法典》延纳商事主体的立法体例与技术路径进行研究、反思、检讨和借鉴,无疑有助于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对商事主体的立法定位。
- 肖海军
- 关键词:民法典商法典商事主体
- 民法典编纂中商事主体立法定位的路径选择被引量:27
- 2016年
- 在营业行为普遍化和民事活动泛商化、民事主体转型为商事主体十分便捷的当代社会,如何应对商事主体已成为我国民法典编纂中不能回避的问题。商事主体立法的最优选择应是民法总则一般规定与商事主体单行法特别规定相结合的体例模式,即民法总则通过引入营业概念,确认营业自由原则,以一般性营业条款作领引、统摄,由商事主体特别法负责具体化、精细化。如此,则可形成既有法理内在逻辑、又具类型活泼多样的庞大商事主体立法体系。
- 肖海军
- 关键词:商事主体营业民法总则
- 我国商事登记豁免制度的构建被引量:12
- 2018年
- 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应当从总体制度模式入手,改现行严格强制登记主义为强制登记主义与任意登记主义相结合,即在整体上将具规模、持续、稳定的营业(包括新型业态的营业)纳入法定商事登记范围的同时,将小规模、不持续、不稳定的民间营业之商事登记选择权交由营业当事人自主决定,由其根据自己的营业意愿与预期目标在进行利益权衡后作出自由选择、。因此,我国未来统一商事登记制度的构建应在总体延续并坚持强制登记主义及制度的前提下,适度引入任意登记主义及制度,创设商事登记豁免制度。
- 肖海军
- 关键词:商事登记营业自由
- 政府董事: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重建的切入点被引量:13
- 2017年
- 在国家直接投资情形下,政府董事作为国家股权代表人,由政府直接委任到公司制国家出资企业董事会中任职,为典型的股东董事和内部董事。通过统一政府董事委任主体、控制委任权限、规范委任流程,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分别对中央、地方国家出资企业的政府董事进行统一任命或分级委派,并把其分设为政府非执行董事和政府执行董事两类,使其相互之间既有适当的分工、配合,又能有一定程度的监督、制约。如此,公司制国家出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才能既合乎资本权源逻辑、又可适应现代企业竞争而规范地建立。
- 肖海军
- 关键词:董事会
-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资本填补义务与违信责任的分配——兼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014年修正)第18条的评析被引量:2
- 2014年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即转让该股权,其对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出资义务仍须履行,由此而产生的对公司的资本填补责任亦不能当然转移至受让人,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对该瑕疵出资知情的受让人和公司增资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肖海军
- 关键词: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协议补充赔偿责任
- 民法典编纂中非法人组织主体定位的技术进路被引量:14
- 2016年
- 非法人组织虽然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但作为民事主体的正当性基础来自于现实社会的生活逻辑;自然,从私法主体角度重新审视非法人组织,赋予其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构建起以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构架的三元主体结构,就成为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不能回避的问题。基于此,关于非法人组织在《民法典》中的主体定位,最为可行的技术进路应是奉行以一般备案登记为原则、以法律推定为补充的认定规则;以"概括+推定+排除"的方式对民法典规范非法人组织的范围作出必要的界定;选择《民法典·总则》独设专章作一般性规定与单行法特别规定相结合的立法体例。
- 肖海军
- 关键词:非法人组织民法典连带责任
- 商事主体入典的法例考察与模式选择被引量:1
- 2016年
- 商事主体立法史表明,完全融入民法典或分立嵌入商法典的立法方案都不足以适应商事主体的多样性、复杂性和易变性,商事主体单行法模式几乎成为当今两大法系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共同选择。我国编纂《民法典》在定位商事主体时,应打破传统民商分立或民商合一的立法思维与理论禁锢,选择民法典总则一般性规定与商事特别法相结合的商事主体立法范式。
- 肖海军
- 关键词:民法典商事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