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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3DXS010)

作品数:3 被引量:4H指数:1
相关机构:贵州民族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器官
  • 3篇器官捐献
  • 3篇捐献
  • 2篇活体
  • 2篇活体器官捐献
  • 1篇登记
  • 1篇登记制
  • 1篇登记制度
  • 1篇遗体
  • 1篇人体器官
  • 1篇私人自治
  • 1篇未成年
  • 1篇未成年人
  • 1篇撤回
  • 1篇撤回权
  • 1篇撤销权

机构

  • 3篇贵州民族大学

传媒

  • 1篇天中学刊
  • 1篇郑州航空工业...
  • 1篇西南石油大学...

年份

  • 1篇2015
  • 2篇2014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论器官捐献人的撤回权被引量:3
2014年
我国的器官移植法规赋予了器官捐献人对其已作出的器官捐献意愿以撤销权,但若从民法理论上对"撤销权"与"撤回权"进行界分,则应称此项权利为"撤回权"。器官捐献的撤回非是使器官捐献不生效力,乃是停止对器官捐献意愿的追求,该项权利的行使只能是捐献主体在其生前或器官植入受体之前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行使。赋予器官捐献人撤回权在于尊重其自我决定权及体现民法所蕴含的价值。器官捐献者行使撤回权后,在活体器官捐献中捐献人恶意撤回致使受体死亡或严重身体损害时需要赔偿损失。
孙道锐
关键词:器官捐献活体器官捐献
硬性的器官捐献登记制度应予否定
2014年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在人体器官捐献上并未强制要求器官捐献者对器官捐献予以登记,在其他各省的条例之中则要求器官捐献者对器官捐献予以登记。器官的捐献与否纯属自然人私人事务,器官捐献登记对捐献者效力较弱且不是扩大器官来源的途径,器官捐献登记会主动或被动地将部分潜在的捐献者排除在捐献大门之外,此外,对做出捐献登记的捐献者隐私权保护亦堪忧。因此应当对硬性的器官捐献登记予以否定,更多的转向关注捐献者的理性能力。
牛梦婧孙道锐
关键词:人体器官器官捐献私人自治登记制度
未成年人可作为活体器官捐献的主体被引量:1
2015年
我国活体器官捐献率低下,其原因是活体器官来源不足。而现行法律规定活体器官的捐献者只能是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排除了未成年人器官捐献的主体地位。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的需求变化是法律所不能预见的,法律不可固执一端,不应将活体器官捐献囿于当事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作为客体的法,其价值体现在能够满足人和社会的需要。所以,法律的制定更应考虑社会实际和体现人的本性。据此,立法应赋予未成年人器官捐献的主体地位,但应对其活体器官捐献进行特别的限制。
孙道锐牛梦婧
关键词:未成年人活体器官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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