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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0ZD8c043)

作品数:2 被引量:21H指数:2
相关作者:刘敏曲昇霞更多>>
相关机构:南京师范大学扬州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诉讼
  • 2篇民事
  • 2篇民事诉讼
  • 1篇审级
  • 1篇审级利益
  • 1篇请求
  • 1篇请求权
  • 1篇重审
  • 1篇文本
  • 1篇发回重审
  • 1篇发回重审制度
  • 1篇裁判
  • 1篇裁判请求权
  • 1篇程序选择权

机构

  • 1篇南京师范大学
  • 1篇扬州大学

作者

  • 1篇曲昇霞
  • 1篇刘敏

传媒

  • 2篇法律科学(西...

年份

  • 1篇2016
  • 1篇2011
2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排序方式: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探讨被引量:12
2011年
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设计和运作尚存在比较多的问题。该制度的设计与运作应当以维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维护当事人的系争外利益,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为指导思想。基此,在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时,应当重新设定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增设发回重审的条件,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规定发回重审裁定中判断理由的法律效力,明确界定重审的审理范围,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
刘敏
关键词: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审级利益程序选择权
论民事诉讼登记立案的文本之“困”与实践之“繁”被引量:9
2016年
登记立案旨在保障当事人诉权,但最高法院《民诉解释》及随后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尽管将登记立案文本化,但在文本逻辑与审查内容等方面存在多重困境。实践中法院纠结于立案改革的推动和法律文本间的矛盾采取了繁复的应对策略,以登记收案缓解登记立案的困境,将可能出现的"起诉难"通过分解细化的程序与充分的释明告知,转化为当事人不听告知、不为补正的自负其责,当事人在立案程序中依然隐形失语。登记立案使业务庭功能分区被打破,重复性审查带来效率的降低与矛盾的凸显。通过简化起诉要件规范诉状内容、重构立案与审判的"二元"关系、以听审权保障为核心改造诉讼要件审查程序为我国登记立案改革的当前困境寻找适宜的"解困"之路。
曲昇霞
关键词:文本裁判请求权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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