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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0YJC880168)

作品数:3 被引量:3H指数:1
相关作者:周辉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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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文化科学

主题

  • 3篇义务
  • 3篇教师
  • 3篇教师流动
  • 2篇义务教育
  • 2篇义务教育阶段
  • 2篇教育
  • 2篇教育阶段
  • 1篇义务教育阶段...
  • 1篇责任追究
  • 1篇中小学教师
  • 1篇小学教师
  • 1篇教师管理
  • 1篇规范性文件
  • 1篇不履行

机构

  • 3篇宜春学院
  • 3篇江西理工大学

作者

  • 3篇周辉

传媒

  • 1篇现代中小学教...
  • 1篇宜春学院学报
  • 1篇教育学术月刊

年份

  • 2篇2016
  • 1篇2014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我国中小学教师不履行交流义务的责任追究被引量:1
2016年
中小学教师在一所学校任教达到一定年限,必须按照规定参与教师的校际流动,中小学教师不履行交流义务将会受到责任追究。当前,关于教师交流的许多规范性文件欠缺法律规范结构中的制裁部分。中小学教师交流责任体系的创建应当以教师与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之间的主要法律关系为依据。该责任体系包括聘约责任和行政责任两大类。前者包括解聘、低聘、停聘和不续聘四种,后者涵盖行政处分、扣减工资、限制或撤销资格。教师交流的责任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周辉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教师管理教师流动责任追究
中日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流动程序的比较研究
2016年
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合理流动是推进教师资源均衡配置的有益尝试,是保证受教育者公平地享有受教育权的重要举措。教师流动程序的规范和公正既是教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流动行为的需要,也是尊重教师流动意愿、重视教师选择流动学校的需要。日本教师流动程序的立法比较完善,流动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分析比较中日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流动程序的异同,有利于参考日本制定流动程序的成功经验和教训,完善我国的教师流动程序。
周辉
关键词:义务教育阶段教师
规范性文件中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流动被引量:2
2014年
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流动是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重要抓手,目前正处于试点阶段。为规范教师流动行为,政府与学校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分析这些文件,认为教师流动对象不能包括非骨干教师、新进教师和违规教师,而应是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提出现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教师流动比例过高、5%的教师流动比例比较妥当的观点。我国流动教师的年龄既不统一,也比较混乱,主张流动教师的年龄上限为57周岁以下,下限是任教6周年以上。
周辉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义务教育教师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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