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201212207)
- 作品数:4 被引量:31H指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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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弃婴收养模式的改革——以《收养法》第8条为中心被引量:1
- 2015年
- 弃婴与孤儿,在法律上当受同等保护。较之于孤儿收养,《收养法》第8条对于弃婴的收养,设置了更为严苛的条件与程序。在此模式下,公立福利机构成为弃婴收养的必经环节。弃婴收养的垄断化,使得大量事实收养无法合法化。国家对于儿童福利保障投入的不足,催生了某些福利机构通过弃婴收养牟利现象。打击逃避计划生育的行为,不应成为弃婴收养严苛化的正当理由。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弃婴收养应当打破垄断,走向一种综合性的收养模式。
- 刘敏
- 关键词:弃婴收养《收养法》
- “收养人无子女”条件的废除
- 2016年
- 我国《收养法》要求收养人无子女,这一条件不利于家庭收养的促进。我国已经全面实施二孩政策,收养条件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考虑,为适应收养条件宽缓化的国际潮流,我国应进一步放宽收养条件,废除"收养人无子女"的规定。
- 刘敏尹鸽
- 关键词:收养人废除
-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解释论——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载“李维祥诉李格梅继承权案”被引量:20
- 2014年
- "农户"不具有私法上的主体意义,《民法通则》第27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虽然使用"农户"之表达,但依体系解释之方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之成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中所使用的"继续承包",应理解为"继承"。在继承构造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农身份,不构成继承人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障碍。基于我国《继承法》第29条之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继承,宜采用折价补偿之分配方法。
- 刘敏
-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
- 论法教义学的体系化功能——以民法为中心被引量:10
- 2014年
- 进入后立法时代,民法的体系化,已然构成了法教义学的核心内容。体系化的思维,是法教义学的逻辑主线。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体系化既有助于减轻法律适用者的负担,亦有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法教义学所建构的民法的双重体系,有助于保障民法规范体系的相对独立性,同时又能促进法律适用与社会的互动。
- 刘敏
- 关键词:法教义学体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