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11SZYQN72)

作品数:3 被引量:5H指数:2
相关作者:李凯魏东更多>>
相关机构:西南民族大学四川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危险驾驶
  • 2篇刑法
  • 2篇肇事
  • 2篇罪名
  • 2篇结果加重犯
  • 2篇加重犯
  • 2篇交通肇事
  • 2篇交通肇事罪
  • 1篇刑事
  • 1篇刑事一体化
  • 1篇中国刑法
  • 1篇例证
  • 1篇考量
  • 1篇常态

机构

  • 3篇西南民族大学
  • 2篇四川大学

作者

  • 3篇李凯
  • 1篇魏东

传媒

  • 1篇人民检察
  • 1篇西南民族大学...
  • 1篇光华法学

年份

  • 2篇2016
  • 1篇2014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中国刑法中结果加重犯的“新常态”——以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之关系为例证被引量:1
2016年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结果加重犯的构造是基本犯+加重结果,故不符合这一构造的犯罪形态就不能以结果加重犯之原理处断。但是,随着在刑事立法中危险犯(特别是抽象危险犯)的不断出现,对结果加重犯的理解也应相应扩展,也可以认为,结果加重犯呈现出了'新常态'——包括了传统的结果加重犯和特别的结果加重犯,后者的产生是刑法教义学和刑事立法良性互动的结果,其典型例证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申言之,即便没有刑法的具体规定,基于刑法教义学关于结果加重犯的基本原理,在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基本罪名和加重罪名的构成要件的场合,对该行为应依照加重罪名论处,而并无数罪并罚之余地。
李凯
关键词:结果加重犯交通肇事罪
我国刑法中结果加重犯的“新常态”——以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之关系为例证被引量:2
2016年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结果加重犯的构造是基本犯+加重结果。但是,随着刑事立法中危险犯、特别是抽象危险犯的出现,对结果加重犯的理解也应相应扩展,即结果加重犯呈现出了"新常态"——传统的结果加重犯+特别的结果加重犯,后者的产生是刑法教义学和刑事立法良性互动的结果,其典型例证体现在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之关系中。因此,在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基本罪名和加重罪名的构成要件的场合,对该行为应依照加重罪名论处,而并无数罪并罚之余地。
李凯魏东
关键词:结果加重犯交通肇事罪
醉驾标准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基于刑事一体化的考量被引量:2
2014年
基于刑事一体化的考量,目前刑法理论界认为轻微醉驾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观点,会导致对轻微醉驾行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无相应条款予以处罚或者处罚不合理的局面;在诉讼程序上可能因司法机关权力运作无法协调,导致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被虚置;在社会效果上可能使得危险驾驶罪之规范目的及立法预期落空。故此,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原则上应认定为犯罪,但在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应因案而异,这并不违背《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精神。
李凯
关键词:刑事一体化
共1页<1>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