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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0SKL003)

作品数:2 被引量:39H指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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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侵权
  • 1篇因果
  • 1篇因果关系
  • 1篇数人侵权
  • 1篇侵权责任
  • 1篇侵权责任法
  • 1篇污染
  • 1篇污染损害
  • 1篇无意思联络
  • 1篇无意思联络数...
  • 1篇环境污染
  • 1篇环境污染损害
  • 1篇加害
  • 1篇共同加害行为
  • 1篇共同危险行为
  • 1篇复数
  • 1篇《侵权责任法...
  • 1篇12

机构

  • 2篇清华大学

作者

  • 2篇程啸

传媒

  • 2篇暨南学报(哲...

年份

  • 1篇2014
  • 1篇2011
2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排序方式:
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以《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为中心被引量:25
2011年
由于《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范的是以意思联络为要件的共同加害行为,故而该法第11条与第12条调整的是两类因果关系类型不同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就主观状态而言,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不同于共同加害行为;而就因果关系来说,它又有别于以因果关系推定为基础的共同危险行为。在我国法上,加害部分不明的多数人侵权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应分别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该法第67条只是对环境污染者内部责任分摊的规定,并非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例外。
程啸
关键词: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
多人环境污染损害中的因果关系形态及责任承担被引量:16
2014年
多人环境污染损害中的复数因果关系的形态可分为四种,即共同的因果关系、竞合的因果关系、累积的因果关系与择一的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法》第10至12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正包括了这四种形态的复数因果关系。尽管《侵权责任法》第66条对环境污染行为采取了因果关系推定,但不能据此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须证明满足适用该条的要件,否则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此外,由于共同危险行为不适用加害部分不明的情形,加之环境污染实行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故此产生择一因果关系的多人环境污染损害案件的可能性很小。
程啸
关键词:环境污染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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