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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11E141)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11E141)
- 作品数:4 被引量:16H指数:3
- 相关作者:宋惠玲丁启明丁亚丽更多>>
- 相关机构:大庆师范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论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赔偿原则被引量:7
- 2012年
- 我国专利法坚持专利侵权赔偿适用补偿性赔偿原则,由于很难精确计算侵权人所得和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所以补偿性赔偿原则不足以遏制专利侵权行为。将补偿性赔偿原则与惩罚性赔偿原则并用,特别是利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对侵权者进行教育、警示和震慑,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专利侵权行为,使维权成本下降,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进一步改善,这也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指导思想。如果我国承认惩罚性赔偿原则,须明确在适用条件上仅限于恶意侵权人。
- 丁启明宋惠玲
-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原则恶意
- 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及保护被引量:1
- 2013年
-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对于经营者竞争优势的形成及维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当今高度信息化的社会中,商业秘密对经营者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我国,明确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于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效处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 丁亚丽
- 关键词: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不正当竞争
- 借鉴与重构:我国商业秘密救济制度的完善被引量:4
- 2014年
- 美国围绕侵权行为理论、维护商业道德理论以及产权理论而构建了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三种理论指导下商业秘密的性质不同,而对商业秘密施以保护的手段和方式以及程度也不同,禁令制度和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运用是美国商业秘密救济制度的特色;日本从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角度保护商业秘密,多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精神损害请求权和严厉的刑事制裁显示出日本商业秘密救济制度的优势;我国商业秘密救济制度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总体而言,作为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救济制度应当说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行政责任制度和刑事责任制度,但与实现保护商业秘密和减少侵权案件发生的秩序目标仍有一定的距离,究其原因是民事填平原则的赔偿制度对以营利为目的的违法行为的抑制作用有限,行政制裁自由裁量权宽泛,刑事制裁的严肃性受到怀疑,这些问题导致商业秘密保护的效果不能令人满意。应在立法、法院级别管辖、引入惩罚性赔偿金机制和借鉴禁令制度四个方面完善商业秘密救济制度。
- 宋惠玲
- 关键词:商业秘密救济制度
-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概念、问题及解决之策被引量:4
- 2013年
- 学界虽然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概念并没有达成共识,但通过分析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概念得知,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应当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准司法处罚权限,责令侵权行为人立即停止侵权,并对其处以没收和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行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存在与民事救济制度界限不清、行政保护主体过多、与司法救济存在一定矛盾和利用罚款处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效率及作用不明显等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有待我国通过设立保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统一管理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侵权人的黑名单登记、公布和查询制度等加以解决和克服。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不仅能够起到制裁和打击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作用,而且还会震慑和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 宋惠玲
- 关键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行政处罚黑名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