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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03JD820006)

作品数:2 被引量:32H指数:2
相关作者:刘德良许中缘更多>>
相关机构:中国人民大学北京邮电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物权
  • 1篇债权
  • 1篇权法
  • 1篇网络时代
  • 1篇物权法
  • 1篇物权法体系
  • 1篇效力
  • 1篇公示
  • 1篇公示制
  • 1篇公示制度

机构

  • 1篇北京邮电大学
  • 1篇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

  • 2篇刘德良
  • 1篇许中缘

传媒

  • 2篇河北法学

年份

  • 2篇2007
2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排序方式:
网络时代物权法的几个基本问题被引量:7
2007年
以开放、自由、高效为特征的互联网络已经并将继续对现行物权法的价值理念、公示制度、物权变动模式、物权法的体系等基本理论问题提出挑战。根据"法律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这一要求,网络时代的物权法应该以自由和效率为其基本价值理念,在此基础上,现行法定主义物权立法模式应该向意思主义并注重效率的立法模式转变;同时,现行动产、不动产分别实行不同公示方法的二元制公示方法在网络时代将被统一的网络登记制度所代替,由此,物权变动模式也应该实行公示对抗主义;另外,统一的网络公示制度也将对现行物权法的体系产生一定的影响。
刘德良
关键词:网络时代物权法公示制度物权法体系
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质疑被引量:25
2007年
民事权利具备涉他性效力的正当基础在于该权利能够为他人知晓或识别,亦即权利具有可公示性。鉴于成本与效率等方面的原因,公示制度仅在物权法领域内被广泛适用,从而可以使物权呈现出涉他性效力,而没有在债法领域获得广泛的适用,因而无法使一般债权呈现出涉他性效力;现行的物权债权区分理论正是以此种认识为基础的。随着权利公示制度的完善与公示技术的发展,债权公示的可行性正在逐步提高,债权在很多情形中也能产生涉他性效力。另一方面,物权也并非在任何情形中都具备涉他性效力。债权与物权在本质上都是支配权,以是否具有支配为依据区分物权与债权的理由并不充分。由此其能否继续充任未来民法典体系构建之基础值得深思。
刘德良许中缘
关键词:物权债权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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