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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09SJB820020)

作品数:3 被引量:33H指数:3
相关作者:黄学贤梁玥雷娟陈仪更多>>
相关机构:苏州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期刊文章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4篇政治法律

主题

  • 4篇信息公开
  • 4篇政府
  • 4篇政府信息
  • 4篇政府信息公开
  • 2篇信息公开诉讼
  • 2篇信息公开条例
  • 2篇政府信息公开...
  • 2篇政府信息公开...
  • 2篇诉讼
  • 2篇条例
  • 2篇公开条例
  • 2篇《政府信息公...
  • 1篇行政
  • 1篇行政诉讼
  • 1篇事项
  • 1篇受案
  • 1篇受案范围
  • 1篇诉讼困境
  • 1篇条款
  • 1篇检讨

机构

  • 4篇苏州大学

作者

  • 2篇黄学贤
  • 2篇陈仪
  • 1篇雷娟
  • 1篇梁玥

传媒

  • 1篇浙江学刊
  • 1篇法学评论
  • 1篇江苏海洋大学...

年份

  • 1篇2012
  • 1篇2010
  • 2篇2009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4
排序方式:
澳大利亚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及对我国的立法启示——兼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引量:4
2009年
澳大利亚《信息自由法》对例外事项作了详细列举,并严密定义及限制,凡不属例外事项的信息一律公开。同时,还规定了许多公共利益条款,有效地防止了例外事项被扩大化解释。相比较而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例外事项的规定过于原则,存在大量不确定概念,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太大,有可能对信息公开自行设限,架空《条例》,最高院司法解释也未能有效解决此问题。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对我国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加以规范。
陈仪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公共利益条款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之检讨被引量:13
20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三年多来,对作为灵魂和核心的立法目的,学界尚缺乏应有的检视。解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我们发现其存在着权利界定不清、功能与目的不分以及表述不明等不足。应当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信息权以及信息公开请求权作为核心立法目的,在此指导下重新设计具体规则,以弥补条例实施效果不理想的弊端,并为最终制定信息公开法提供思路。
黄学贤雷娟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检讨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研究被引量:16
2010年
受案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涉及到的一个基础性问题,理论界对此已展开一定的讨论,但目前在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的依据方面仍存在诸多瑕疵。从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特别是为实践中的信息公开诉讼提供有益帮助来看,应当重新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则,并将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公开虚假信息的行为、信息公开迟延的行为、公开不该公开的信息的行为以及对公开的信息进行任意删除的行为等均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受案范围。
黄学贤梁玥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如何走出诉讼困境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一年间,政府信息公开遭遇诉讼困境,极少有中请人获得实质性胜利,更有大量案件无法立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之所以遭遇诉讼难题既有我国司法体制自身缺陷的原因,也有《条例》对公开例外事项规定不明、对申请人资格横加限...
陈仪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诉讼困境
文献传递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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