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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2YJA820015)

作品数:12 被引量:234H指数:8
相关作者:董学立更多>>
相关机构:南京财经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1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2篇政治法律

主题

  • 8篇物权
  • 7篇动产
  • 6篇担保物
  • 5篇担保
  • 5篇担保物权
  • 5篇动产担保
  • 4篇抵押
  • 4篇抵押权
  • 4篇一元化
  • 4篇编纂
  • 2篇动产担保物权
  • 2篇权法
  • 2篇物权法
  • 1篇登记生效
  • 1篇动产抵押
  • 1篇动产物权
  • 1篇信用原则
  • 1篇杨立新教授
  • 1篇意思主义
  • 1篇有权

机构

  • 7篇南京财经大学
  • 5篇中国海洋大学
  • 2篇中国社会科学...

作者

  • 7篇董学立

传媒

  • 3篇法治研究
  • 2篇山东大学学报...
  • 2篇法学论坛
  • 1篇法学研究
  • 1篇中国法学
  • 1篇法商研究
  • 1篇北方法学
  • 1篇山东法官培训...

年份

  • 1篇2018
  • 4篇2017
  • 2篇2015
  • 4篇2014
  • 1篇2013
12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也论“后让与担保”——与杨立新教授商榷被引量:104
2014年
"让与担保"在《物权法草案》中曾经出现过,但最终通过的《物权法》并未采纳。"后让与担保"是有学者以"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贷合同进行担保"为依据,并参照"让与担保"的发生背景和发展过程而提出的一个新种担保物权概念。正如"让与担保"不能独立存在一样,"后让与担保"也没有独立存在的个性和价值。究其实质,"后让与担保"是抵押权的一个变形。我国《物权法》担保权编关于"未来物"上的抵押权的规定已经涵盖了这一担保物权形式。"后让与担保"与抵押制度相比没有创新内容。需要对我国现有的多元化担保物权体系结构进行一元化改造,以应对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有名无实的所谓新型担保物权。
董学立
关键词:抵押权担保物权
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界分被引量:8
2013年
同为对私法自治原则予以限制的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原则用与公序良俗原则何以界分,学界长期以来因讨论不足而模糊不清。两者均为对"获取权利的权利"外部性限制原则,但两者所调整的外部性利益关系却截然不同。因此,对两者调整的不同利益关系的把握,就成了区分两者的根本依据。据此可以进一步判定,以往学界和实务界对诚实信用原则有滥用之嫌——诚实信用原则常常挤占本属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调整地盘。
董学立
关键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
担保物权法编纂建议被引量:7
2017年
我国现有的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是由历史上既有且成型的担保物权法律制度发展而来。动产抵押权制度的机械加入,是其发展的主要方面,也由此引起了担保物权法体系的负面效应。按照"三个非不可"的民法典分则编纂原则,"竖切"产生的两项统一制度的缺失,"横刨"产生的在担保物权概念、担保物、担保合同、担保物权设定、担保物权公示、担保物权效力、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消灭等层面的规范重复、不一致和矛盾以及漏洞等,是未来担保物权法编纂着力解决的问题方面。
董学立
关键词:担保物权编纂
对法国物权变动债权意思主义的再思考被引量:8
2014年
一般认为,《法国民法典》确立了物权变动的债权意思主义,即当事人间的债权意思引致了物权的变动。但深入研究《法国民法典》后却得出了并非完全一致的结论:所谓的物权变动的债权意思主义,是一定逻辑体系之"前见"下的结论。以权利生效的要件以及权利变动的过程和结果观之,债权意思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是荒诞的。"物权意思+公示对抗"应当被确立为物权变动的第四种立法模式。这一认识对于理解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选择以及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具有意义。
董学立
关键词:物权变动
论“担保物所有权之归属无关紧要”被引量:9
2014年
依据功能,所有权可以分为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和工具意义上的所有权。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即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为目的的所有权;工具意义上的所有权即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担保物权类型中的所有权。所谓"担保物所有权之归属无关紧要"中的"所有权"当属后者,对这类所有权的理解,对于把握一元化动产担保物权的立法理念和完善我国现有动产担保物权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董学立
建立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担保物权法编纂意义被引量:17
2018年
源于动产担保物权法律制度自我完善的内在要求,建立动产担保物权的统一登记制度,成为对动产担保物权法编纂的学界共识。建立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意义却远不止于此。对于一元化动产担保物权编纂思路倡导者而言,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尚具有"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法体系效果——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足以使得现有的"权利质权"制度难以再续立节成章的独立存在下去,其结局应是"权利质权"制度被抵押权制度吸收性消灭,动产担保物权立法模式一元化程度因此得以迈进;与此同时,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还足以使非典型担保物权被司法认可,动产担保物权的类型自由得以实现,动产担保物权在内容法定且唯一的基础上,实现类型的自由约定。终此,一元化动产担保物权立法模式渠成。
董学立
关键词:动产担保物权
民法典分则编纂建议——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部分被引量:16
2017年
随着《民法典总则》的全文公布,学界对其编纂的研究将暂告一段落。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因迫于"时间表"的倒排压力被随即提上议事日程。对民法典分则的编纂,有一个总的思路就是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秉持"非改不可、非删不可、非增不可"。^((1))唯独对其中的意定动产担保物权部分,则应属另类而别论,是"动大手术"还是"动小手术",需要我们放眼世界、着眼未来,拿出决断。从我国意定动产的物权的立法现状看,从世界意定动产担保物权的立法发展来看,当是立足中国实际,应以"动大手术"为择。
董学立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动产担保物权
也论“新类型担保的法律定位”——与陈本寒教授商榷被引量:11
2015年
对于交易实践中已被广泛采用的"新类型担保",司法部门面临着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如何解释我国现有担保物权制度,是对这些所谓"新类型担保"进行性质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前提。对《物权法》担保物权编脱胎于《担保法》以及在何等程度上超越了《担保法》的认识,又是我们解释现有担保物权制度的基础。我国未来担保物权制度应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物权制度,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担保物权制度的要求。
董学立
抵押权概念的演变及其法体系效应被引量:19
2017年
抵押权概念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抵押权即不动产抵押权"阶段、"抵押权即不动产与限定动产抵押权"阶段和"抵押权即不动产与不限定动产抵押权"阶段。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制度之王,其内涵与外延的演变必然引致担保物权法的体系效应:"抵押权即不动产抵押权"或者引致非典型动产担保物权的法外存在,或者引致动产担保物权法的特别立法;"抵押权即不动产与限定动产抵押权"不可避免地导致不同动产担保物权类型之间同类制度的重复、不一致甚或矛盾;"抵押权即不动产与不限定动产抵押权"则足可以将其他动产担保物权类型如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吸收性消灭。抵押权概念演变的实质是可抵押动产范围的不断扩大,其法体系效应的最终结局是动产担保物权体系一元化立法模式选择。
董学立
关键词:抵押权动产抵押一元化
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的一元化被引量:56
2014年
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在立法上分类为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在此基础上,立法又分别规定各类意定动产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担保物权的设定、公示、效力、顺位、实现和消灭"等。意定动产担保物权分类的结构模式易于导致立法者对全局性制度的疏忽或遗漏,在此基础上,对各类意定动产担保物权的分别规定又可诱发制度之间的重复、不协调甚而冲突或矛盾。实证考察可以发现,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制在以上两个方面均存在重大缺陷,这些缺陷的现实存在佐证了以上学理认知。解决问题的近期措施是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以解司法亟需;远期目标则是制定一元的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以替代现有的多元的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以此,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制得以现代化。
董学立
关键词:动产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一元化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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