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CFX060)
- 作品数:27 被引量:132H指数:7
- 相关作者:李立丰高娜王充骆程李淑兰更多>>
- 相关机构:吉林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日本关西学院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社会学经济管理文化科学更多>>
-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以2011~2017年公布的773份刑事判决书为研究样本被引量:19
- 2019年
- 传统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架构已落后于大数据时代发展需求,既无法为用户隐私提供有效的保护,又严重掣肘信息经济时代数据红利的释放。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不经信息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旨在信息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平衡,兼顾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开发利用。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该将关注重点从收集转向使用环节。在判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被使用个人信息的性质、使用目的是否非法或是否为营利性目的以及是否对个人信息做匿名化处理。
- 陈俊秀
-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
- 特别刑法及其存在之合理性被引量:4
- 2017年
- 所谓“特别刑法”,本质而言,仍隶属于刑事立法技术范畴。显然,立法技术作为前提,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立法的实质合理性。主张风险社会视阈下我国特别刑法存在具有合理性,需要回答两个问题,首先,当前,我国刑法语境下的“特别刑法”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其概念与特征应作何理解?其存在的意义,又是什么?
- 李立丰
- 关键词:特别刑法刑事立法风险社会视阈
-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特点及防控对策分析——以2014年至2016年全国范围内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为分析样本被引量:5
- 2018年
- 随着我国社会从互联网进入大数据时代,我国的电信网络诈骗也出现了更为复杂的犯罪样态,通过对近三年全国范围内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大数据统计分析,针对新形态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出现的新特点,应适当改变对于网络犯罪概念的传统刑法界定,进而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视域下,从国家、行业、个人三个层面采用法律防控、技术防控、道德防控等多种防控手段,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综合治理,明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其他犯罪的合理界限,尽可能将网络犯罪行为控制在罪前阶段,防患于未然。
- 李立丰宫宇
- 关键词:虚假信息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适用边界探析被引量:5
- 2020年
- 目前,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处罚范围时有交叉,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实务界对于“违法犯罪”这一概念做了扩张性解释,不当地扩大了刑事处罚范围;另一方面是犯罪成立的定量因素缺少统一的认定标准。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采用限制性解释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缩了犯罪的成立范围,明确了定量因素的认定标准,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适用范围仍有不当扩大的可能性。因此,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对此罪定性条件的理解应采用严格解释,且定量因素的认定应参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性地作出实质性判断,从而实现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司法适用的合理限缩。
- 董璞玉
- 关键词:刑事违法行政违法
- 简论网络犯罪的“三级”罪前防控被引量:2
- 2017年
-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网络犯罪的定义开始泛化,逐渐脱离犯罪学范畴,更多地作为一种社会学概念出现在公共视野中,其本身所承载的社会道德评价机能的弱化,使得网络犯罪的刑法打击面临深层次危机。在这个意义上,网络犯罪防控的关键应在于如何将网络犯罪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视域下,从国家、行业、个人三个层面采用法律防控、技术防控、道德防控等多种防控手段进行网络犯罪的综合性治理,将网络犯罪行为控制在罪前阶段。
- 李立丰鲁冰婉
- 关键词:网络犯罪社会综合治理
- “机器意识”何以可能——人工智能时代“机器不能被骗”立场之坚守被引量:12
- 2020年
- 传统刑法理论囿于机器不存在意识和认知能力,无法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事实层面,得出“机器不能被骗”的刑法命题。以形式化算法为基础的人工智能无法充分模拟以“生物算法”为基础的人类意识,“机器意识”在理论上的可能性和技术上的可行性均存有疑问。机器意识之实现与验证于目前而言无法证成,其将来实现之可能性也无法证伪,“机器不能被骗”理论毋宁视为从人类理性、人类尊严出发,降低人类未来生存风险所必须遵循的前提假定。将人工智能定位为法律的客体,排除其拥有独立于人的意识。纾解“机器不能被骗”之法教义学阐释路径:在“人机关系”中,机器之管理者被骗,即当行为符合人工智能程序的预设条件时,机器所作出的反馈性行为应当视为机器管理者的思想表达;机器处于“占有辅助者”地位,从属于上位者,通过事先内置特定的指令程序以实现机器管理者的意志,属于事实行为,而并非机器的“法律行为”;综合考量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机器预设同意范围,若行为突破管理者事先预设的同意条件范畴,不能认定为机器之管理者被骗。
- 陈俊秀李立丰
- 关键词:人工智能诈骗罪
- 因果关系视角下的不作为犯罪被引量:1
- 2014年
- 美国刑法理论与实践通常情况下对于违反法定作为义务的不作为者认定刑事责任。但这种不作为责任认定标准十分任意,亦十分模糊。事实上,只有坚持对于危害结果与不作为之间关系的一般道德理解,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 亚瑟·利文斯高娜李立丰
- 关键词:因果关系不作为法定义务
- “网络表达权”刑法规制之应然进路—以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之立法范式为批判视角被引量:3
- 2016年
- 表达权是思想市场的存在前提,是民主政治的成立基础。但进入到自媒体时代,藉由网络行使的表达权,因为网络信息传播的匿名特征等属性加功,异化为具有独立权属的"网络表达权",并获得了"准权力"属性,极易出现滥用。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试图对于限制网络表达权的滥用进行立法限制。但其立法范式仅仅区分虚假信息与真实信息,不仅无法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权,同时还与关于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存在不兼容之处。对此,应当通过严格区分事实表达与意见表达的解释方法,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网络表达权,避免不当入罪、过度入罪的问题。
- 李立丰高娜
- 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新说及其教义学展开被引量:5
- 2020年
- 传统的"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说"在阐释受贿罪的法益过程中逐渐面临着诸多难以克服的弊病,以张明楷为代表的"类型化法益说"在论证具体受贿类型的法益时具有一定的说服力。然而,教义学视域下人们所寄望的刑法体系并不满足于简单的类型化拼接,而应当将贿赂犯罪体系作为"依照某一原则统领之下所归整出的知识整体"。规范保护目的视域下受贿罪的法益应包括"禁止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或职务行为的不当得利"和"公共资源分配上的机会平等",二者之间是阶层或位阶关系。受贿罪这一"双层法益"结构与《刑法修正案(九)》中受贿"数额+情节"罪刑模式相契合;同时,受贿罪法益新说能够实现贿赂犯罪体系的逻辑自洽与融贯;证立斡旋受贿类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可罚性依据与构成要件上的差异性;揭示行贿和受贿这一对向犯"非对称性"治理结构提供刑罚内在机理。在司法实践中,受贿罪双层法益结构能够有效指导诸多疑难、复杂的贿赂类型,为"事后受贿""感情投资""受贿款为公而用"以及受贿罪既未遂形态、罪数问题的妥当处理提供足够的阐释力和理论支撑。
- 陈俊秀
- 关键词:受贿罪法益分配正义
- 美国刑法中的共犯认定标准——以加利福尼亚州相关司法实践为视角
- 2016年
- 不同于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基于实用主义的美国刑法理论认为共犯责任主要解决何种情况下行为人需要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的问题。美国刑法中共犯问题的特征之一是没有区分不同参与人的可责性,而是将共犯责任视为正犯责任的一种"衍生责任",这就导致美国刑法中的共犯责任在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都体现出以司法便宜主义为导向的"泛化"特征。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中,美国刑事程序法与证据法的高度发达使其能够抗制共犯责任有失宽泛所导致的弊端。这种实体法与程序法、证据法的良性互动,满足了打击共同犯罪与保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刑事目标,值得借鉴。
- 李立丰
- 关键词:美国刑法共同犯罪实用主义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