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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389SS09078)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389SS09078)
- 作品数:5 被引量:57H指数:5
- 相关作者:汪全胜陈光张洪振戚俊娣张鹏更多>>
- 相关机构:山东大学鲁东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文化科学政治法律更多>>
- 《体育法》总则的反思与重构被引量:13
- 2010年
- 《体育法》总则是体育法中与其分则、附则相对应的,对于整个体育法具有统率作用的,规定体育法的立法目的、立法根据、法的原则等内容的条文总和。现行体育法总则在法的概念、法的效力、法的适用等方面有所缺失,需要进行法律漏洞补充,体育法应明确界定体育的概念,明确体育法的效力及适用范围;现行体育法在基本原则的设定上,政策宣言性强,指导性不够,我们应借鉴国外体育法的基本原则,考虑国情及社会发展实际,重新构建我国体育法的基本原则。故我国在设计体育法总则时,应遵循法的总则设置的基本思路,其内容应包括立法目的、立法根据、法的概念、法的效力、法的适用范围、体育主管部门以及体育法基本原则等。
- 汪全胜陈光张洪振
- 关键词:体育法体育概念
- 体育社团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探析被引量:7
- 2010年
- 通过相关案例的回顾与分析,提出由于我国体育社团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缺位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我国体育社团作为管理单项体育运动的非营利组织,其内在的公益性质和外部的监管需要决定了信息披露的必要性。综合运用规范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对国外先进立法规范加以比较借鉴,认为应当尽快构建我国体育社团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在立法模式上,体育社团的信息披露制度可借助我国行业协会立法加以规定;在信息披露的范围确定上,划定体育社团应主动披露的信息、依申请披露的信息和信息披露的例外情形。此外,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是:体育社团应向其成员披露所有会议决议规定;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督机制亟待完善。
- 张鹏汪全胜
- 关键词:体育社团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体育法》授权立法条款的设置论析被引量:13
- 2010年
- 《体育法》通过设置"授权立法"条款,将制定某些体育法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授予其他主体,由其他主体来行使立法权力。《体育法》授权立法条款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明示授权立法条款与默示授权立法条款,各有不同的意义,但在设置这些授权立法条款时存在一些立法技术的缺陷与不足,《体育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设置完善的授权立法条款。
- 汪全胜戚俊娣
- 关键词:体育法授权立法法条
- 体育法律责任的设定及其完善被引量:18
- 2010年
- 体育法律责任是体育违法行为人所应承担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现行《体育法》在体育法律责任主体设定上存在缺失,在体育法律责任的设定依据上存在着不对应和不协调,在立法技术上缺少规范。因此《体育法》的修改应是一种全面的修改,需要在法律义务体系、法律责任构成、立法技术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构建,并要确保与相关部门法的统一与协调。
- 汪全胜陈光张洪振
- 关键词:体育法学法律责任法律义务
- 论体育社会团体的处罚权被引量:10
- 2010年
- 体育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所行使的处罚权来自于国家权力的授权,是"准行政权"。体育社会团体行使其处罚权的依据是其团体章程,但体育社会团体章程须明确其处罚权的原则、范围、形式等。体育社会团体行使处罚权要遵循章程规定的正当程序。同时,作为被处罚人可以享有一定的处罚救济权利。《体育法》应进一步完善体育社会团体的处罚制度。
- 汪全胜陈光张洪振
- 关键词:体育社会团体处罚程序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