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2013M540201)
- 作品数:6 被引量:43H指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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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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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公私协力的公法救济模式及体系现代化——以担保国家理论为视角被引量:12
- 2014年
- 当代中国兴起的公私协力,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本质,同时也提出了公法救济模式转型的需求。为了实现有效治理,需要借鉴德国担保国家理论,建构公私协力的"救济担保"模式。作为担保国家理论在国家司法权和公法救济的具体化,这一模式从理念上、性质上、结构上等多个方面实现了对公私协力的公法救济转型,同时也为公私协力的行政诉讼机制等公法救济体系革新奠定基础。基于此种模式,实现公私协力的公法救济体系现代化的路径选择应为:按照修正后的法律关系理论实现全方位的救济,构建对非型式化公私协力的公法救济担保机制,整合基于公私协力行为性质的公私法救济途径,发展与公私协力模式相符的新型行政诉讼种类。
- 邹焕聪
- 关键词:公私协力行政诉讼
- 公私协力主体的生成及其对行政组织法的挑战被引量:2
- 2015年
- 目前学界对公私协力的研究多从公私协力行为的角度进行讨论,鲜有从公私协力主体的角度进行分析,这种状况无助于公私协力研究的深入开展。作为一个整合性概念,公私协力主体系指参与公私合作关系的公、私部门主体以及因合作产生的派生主体,具有主体构成的多样性、主体角色的复合性、主体目标的合作性等法律特征。它可以划分为原生型主体与次生型主体两大类,前者包括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公法上的消费者,后者涵盖公权力受托人、特许经营者、政府业务承包人、社会合作管制主体以及公私合作公司。公私协力主体的兴起,对于我国行政组织法构成了挑战,是一个有待深入研讨的新型课题。
- 邹焕聪
- 关键词:公私合作行政组织法
-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责任分配与行政实体规制——基于公私协力视角的探究被引量:15
- 2017年
- 政府是公共服务的安排者,这并不是预示着它事必躬亲生产这些服务。政府可通过市场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并由后者向公众提供服务。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政府不再承担公共服务的履行责任,但要负担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的担保责任。而行政规制是实现政府履行责任转向政府担保责任的关键所在。围绕具体化的政府担保责任,需要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制主体,建立行政规制的公私协力关系,构建普遍服务规制、持续给付规制、相当质量规制以及合同公法义务规制等体现新型内容的行政实体规制机制。
- 邹焕聪
- 关键词:行政改革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公私协力
- 论调整公私协力的担保行政法——域外经验与中国建构被引量:4
- 2015年
- 公私协力混合行政对传统行政法带来了诸多挑战,沿用既定的干预行政法或给付行政法实施规制已然力不从心,需以新型的担保行政法进行调整。作为一种"新行政法",担保行政法的兴起不仅是现代国家图像向担保国家演进的现实需要,是秩序行政法、给付行政法困境的时代呼唤,而且也是实现传统高权管制模式转型的内在要求。德国担保行政法具有框架立法的特色明显、公私法区分的相对化、阶段性管制规范的凸显、国家担保责任规则的兴起等基本特征,其经验尤值得我国借鉴。在中国,担保行政法与其他行政法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其构建应注重在立法框架上,提升"私行政法"比重;在法律性质上,公法与私法功能互补;在规范体系上,"软法"、"硬法"兼施;在规则内容上,行政担保义务为调整重心。
- 邹焕聪
- 关键词:公私协力
- 论公私协力的公法救济模式及体系现代化——以担保国家理论为视角
- 当代中国兴起的公私协力,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本质,同时也提出了公法救济模式转型的需求。为了实现有效治理,需要借鉴德国担保国家理论,建构公私协力的"救济担保"模式。作为担保国家理论在国家司法权和公法救济的具体化,这一...
- 邹焕聪
- 关键词:公私协力行政诉讼
- 国家担保责任视角下公私协力国家赔偿制度的构建被引量:2
- 2013年
- 公私协力的兴起,对我国法律制度构成巨大挑战。国家担保责任理论为人们分析公私协力法律问题提供了理论资源,同时也为设计公私协力国家赔偿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在构建相关制度进程中,应将国家担保责任理念落实到公私协力国家赔偿的全过程,实行公私协力的公共权力归责原则,同时在国家赔偿责任方式上应由公私部门进行责任分配,并从国家赔偿权行使程序上,着力把握好公私协力三面关系的法治要求。在国家担保责任视角下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有利于规范公私协力中的特殊权力与赔偿责任,促进公私协力的良性发展。
- 邹焕聪
- 关键词:公私协力国家赔偿
- 公私合作主体的兴起与行政组织法的新发展被引量:10
- 2017年
- 参与公私合作(PPP)治理的各类原生型主体和次生型主体,可统称为公私合作主体。公私合作主体的勃兴,使得现有行政组织法的理论和制度陷入困境,亟待加强行政组织法的有效回应。公私合作主体的兴起,不但对行政组织法的调整界限和调控重心、行政主体的组织形态和组织程序、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与实体性组织规范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而且助推了新行政组织法的产生和成长。公私合作下行政组织法的新发展,需要扩展行政组织法的调整范围,根据不同种类进行不同密度的调整;促进行政主体向"公共任务承担体"组织形态的转型,建立健全以行政过程为导向的组织程序;构建组织法治、行政分权与合作、行政民主、组织效能等基本原则,革新行政组织法的实体性组织措施。
- 邹焕聪
- 关键词:PPP行政主体行政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