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08JC820031)
- 作品数:3 被引量:20H指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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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不动产征收中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保护被引量:2
- 2011年
- 预告登记后的权利是一种"债权物权化"的典型。预告登记具有预防妨害的效力、保全顺位的效力、保全权利的效力。但预告登记不能对抗不动产征收。预告登记权利人应当属于该不动产上的利害关系人,应当获得征收补偿。在违法不动产征收中,对于不动产尚未灭失的情况,可以采取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请求恢复原状;对于不动产本身已经灭失的情况,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采取侵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请求损害赔偿。
- 吴春岐
- 关键词:预告登记不动产征收征收补偿
- 论预告登记之设立——以解释论为视角被引量:4
- 2010年
- 我国《物权法》第一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具有二元财产体系下传统担保制度所无法比拟的制度优势,其开拓了债权人抵御金融危机风险的新境域。预告登记设立是预告登记权利取得的主要途径。预告登记之设立要件有三:签有不动产物权协议;存在设立预告登记的合意;经过法定程序。
- 吴春岐
- 关键词:预告登记金融危机债权保护
- 论预告登记之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和保障被引量:14
- 2012年
- 预告登记之债权与我国传统破产法中的各项权利有本质不同,其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预告登记之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保障和实现具有特殊的规则:在破产申请受理阶段,预告登记排除个别清偿无效原则、管理人选择权的适用;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预告登记后债权受营业保护的限制,对债权的分类而言,预告登记后的债权应当单列,它具有特定的债权调整方法;在破产和解阶段,预告登记具有对抗登记义务人之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在破产清算阶段,预告登记后的债权与一般债权和别除权的顺位关系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 吴春岐
- 关键词:预告登记破产程序法律地位债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