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08JC820041)
- 作品数:12 被引量:193H指数:6
- 相关作者:高圣平陈文学刘萍严之周友军更多>>
- 相关机构: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经济管理政治法律更多>>
- 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研究--以《物权法》第202条为分析对象被引量:32
- 2009年
-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不消灭,但担保人能依债务人之时效抗辩对抗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达成的担保物权实现的协议不得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而无效。《物权法》第202条可适用于质权和留置权,当事人关于担保物权行使期间的约定无效。
- 高圣平
- 关键词:除斥期间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视野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困境与出路被引量:18
- 2010年
- 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须登记即可设立,但登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流转的对抗要件。土地承包经营权债权性流转不发生物权变动,无须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仅是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文件,不能起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的作用,也就不能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础。现行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不能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提供操作规范,应予完善。
- 陈文学高圣平
-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 从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视角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被引量:25
- 2009年
-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三农问题的核心之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与完善,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则又为其核心中的核心。在中国改革开放30年之际,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强调: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以及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叶秋华教授等的关心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发起,《南昌大学学报》编辑部协办,邀请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和国务院法制办、最高法院等国内知名高校和相关研究机构的法学博士和博士后,成功举办了题为"法律视野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首届法学博士后专题论坛。论坛得到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基金处、中国人民大学人事处博管办、北京博士后联谊会等的支持。人大新闻网和光明网等对之予以专题报道,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在此,本期学报以笔谈方式刊载论坛的部分发言,以期引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研究不断走向深入。
- 高圣平
-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视野博士后联谊会科学基金会法学研究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原则论纲
- 2009年
-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三农问题的核心之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与完善,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则又为其核心中的核心。在中国改革开放30年之际,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强调: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以及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叶秋华教授等的关心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发起,《南昌大学学报》编辑部协办,邀请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和国务院法制办、最高法院等国内知名高校和相关研究机构的法学博士和博士后,成功举办了题为"法律视野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首届法学博士后专题论坛。论坛得到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基金处、中国人民大学人事处博管办、北京博士后联谊会等的支持。人大新闻网和光明网等对之予以专题报道,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在此,本期学报以笔谈方式刊载论坛的部分发言,以期引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研究不断走向深入。
- 邓建中
-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原则论国家法律土地资源
- 试论土地承包关系中的民事主体被引量:3
- 2009年
-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三农问题的核心之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与完善,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则又为其核心中的核心。在中国改革开放30年之际,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强调: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以及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叶秋华教授等的关心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发起,《南昌大学学报》编辑部协办,邀请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和国务院法制办、最高法院等国内知名高校和相关研究机构的法学博士和博士后,成功举办了题为"法律视野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首届法学博士后专题论坛。论坛得到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基金处、中国人民大学人事处博管办、北京博士后联谊会等的支持。人大新闻网和光明网等对之予以专题报道,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在此,本期学报以笔谈方式刊载论坛的部分发言,以期引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研究不断走向深入。
- 周友军
- 关键词:土地承包关系民事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物权性质基本法
- 变则通,通则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的制度落实被引量:2
- 2009年
-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三农问题的核心之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与完善,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则又为其核心中的核心。在中国改革开放30年之际,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强调: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以及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叶秋华教授等的关心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发起,《南昌大学学报》编辑部协办,邀请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和国务院法制办、最高法院等国内知名高校和相关研究机构的法学博士和博士后,成功举办了题为"法律视野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首届法学博士后专题论坛。论坛得到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基金处、中国人民大学人事处博管办、北京博士后联谊会等的支持。人大新闻网和光明网等对之予以专题报道,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在此,本期学报以笔谈方式刊载论坛的部分发言,以期引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研究不断走向深入。
- 袁雪石
-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通则城乡二元体制《决定》中共中央
- 实行平等的一元户籍制度营造自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环境被引量:1
- 2009年
-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三农问题的核心之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与完善,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则又为其核心中的核心。在中国改革开放30年之际,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强调: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以及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叶秋华教授等的关心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发起,《南昌大学学报》编辑部协办,邀请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和国务院法制办、最高法院等国内知名高校和相关研究机构的法学博士和博士后,成功举办了题为"法律视野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首届法学博士后专题论坛。论坛得到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基金处、中国人民大学人事处博管办、北京博士后联谊会等的支持。人大新闻网和光明网等对之予以专题报道,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在此,本期学报以笔谈方式刊载论坛的部分发言,以期引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研究不断走向深入。
- 张康林
-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户籍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劳动生产力
- 纳税担保登记制度研究被引量:1
- 2010年
- 纳税担保权为担保税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而设,为确保其成立或其优先顺位,自应有公示的必要,公示方法之一即为登记。无论对纳税担保的性质采取哪种观点,纳税担保权均可在一般民事登记簿上登记,但相应税务机关应尽相应审查义务,以防担保欺诈。
- 陈文学高圣平
- 关键词:形式审查
- 房地单独抵押、房地分别抵押的效力——以《物权法》第182条为分析对象被引量:17
- 2012年
- 在房地一致原则之下,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押,但房地单独抵押、房地分别抵押时,并不能仅因违反这一原则而被认定无效。房地单独抵押时,抵押权人就未抵押财产取得法定抵押权;约定抵押权和法定抵押权构成共同抵押,共同担保主债务的履行。房地分别抵押时,各抵押权人仅就其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享有抵押权,就其未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不享有法定抵押权,但在实现抵押权时,应依《物权法》第146、147条的规定,就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变价,各抵押权人仅就其享有抵押权的抵押财产所占变价款中的比例优先受偿。
- 高圣平严之
- 关键词:法定抵押权法律拟制
- 试论最高额动产抵押融资中的登记制度被引量:2
- 2010年
- 最高额动产抵押融资是目前各商业银行广泛采用的担保模式,但相关配套登记规则的缺失已经成为这一模式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依体系解释,最高额动产抵押的公示方法为登记,而且登记是最高额动产抵押权设立的对抗要件。最高额动产抵押权担保的是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不以基于一定的基础关系所发生者为限,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现在和将来一切债权均可作为担保债权。最高额动产抵押设立登记中无须登记"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但必须登记"最高债权限额",可以登记"债权确定期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被担保的具体债权的发生、变更等无需办理登记。最高额动产抵押权确定之时应当办理确定登记,但是否办理确定登记并不影响确定的效力。
- 陈文学高圣平
- 关键词:登记制度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