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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9BFX068)

作品数:11 被引量:76H指数:4
相关作者:莫洪宪杨文博李颖峰刘维新黄丽勤更多>>
相关机构:武汉大学同济大学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医药卫生更多>>

文献类型

  • 11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1篇政治法律
  • 2篇医药卫生

主题

  • 4篇刑法
  • 3篇刑事
  • 3篇医事
  • 2篇刑事责任
  • 2篇刑事责任能力
  • 2篇器官
  • 2篇脑死
  • 2篇脑死亡
  • 2篇精神障碍者
  • 1篇信赖原则
  • 1篇刑法法益
  • 1篇刑法视域
  • 1篇刑法修正
  • 1篇刑法修正案
  • 1篇刑法学
  • 1篇刑法研究
  • 1篇刑事法
  • 1篇修正案
  • 1篇医疗过失
  • 1篇义务

机构

  • 8篇武汉大学
  • 2篇同济大学
  • 1篇佛山科学技术...

作者

  • 8篇莫洪宪
  • 4篇杨文博
  • 2篇李颖峰
  • 2篇黄丽勤
  • 2篇刘维新
  • 1篇彭文华

传媒

  • 2篇甘肃政法学院...
  • 1篇中国刑事法杂...
  • 1篇湖北社会科学
  • 1篇复旦学报(社...
  • 1篇政治与法律
  • 1篇现代法学
  • 1篇佛山科学技术...
  • 1篇国家检察官学...
  • 1篇人民检察
  • 1篇刑法论丛

年份

  • 6篇2011
  • 5篇2010
11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医事刑法研究论纲被引量:12
2011年
"医事刑法"应作为规范化名称加以确立。其研究乃刑事法应然视域,不必超越和游离于现有刑法基本理论体系。当前研究主要应围绕如何在充分运用好既存刑事法律规范的同时,理性检讨并修正其不足,及时确立新型医事刑法法益。对当前医事犯罪刑罚体系尚需进行必要延展,并注重在刑事一体化视域下重构医事刑事鉴定与审判机制。国内医事刑事立法应在坚持中国刑事法品质基础上,理性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相关立法经验,注意立法的衔接性、动态性、包容性与超前性。
莫洪宪刘维新
关键词:刑法法益
信赖原则在医疗过失中的适用被引量:4
2010年
信赖原则作为交通事故中确认过失责任的有无以及过失责任分担的一种理论,同样可以适用于医疗过失。医疗过失中的信赖原则可以分为医师与患者之间的信赖原则,医师之间的信赖原则以及医师与其他医疗人员之间的信赖原则。医师与患者之间可以适用信赖原则,但其适用余地相对较小。医师之间的关系可以划分为水平的医疗分业关系和垂直的医疗分业关系。在前一种关系中,可以适用信赖原则,而在后一种关系中,由于牵涉到监督过失的问题,信赖原则的适用会受到限制。
莫洪宪李颖峰
关键词:信赖原则医疗过失社会相当性
医事刑法学中医疗行为概念的新界定被引量:11
2011年
医疗行为的界定是认定能否构成医疗过失犯罪的关键要素。医疗行为应当具有目的性、主体特殊性、理论技术适当性、对象特定性、损伤性五大特征,医疗行为的界定必须体现出其特征与本质。医疗行为是指取得相关医学资格或以诊疗服务为职业的自然人或单位以人体形态、构造和生理机能的优化、变更或恢复为目的,以适当的现代医学理论和技术手段为准则,对医疗需求者进行具有损伤性的医学过程。
莫洪宪杨文博
论医事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被引量:1
2010年
犯罪过失的成立,在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注意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医事犯罪过失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是医事事故避免义务。医事注意能力的判断,应当以一般医事人员并结合行为人的专业技能和个人能力,加以综合衡量。医事注意义务的内容,包括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赋予的注意义务以及医疗协议等产生的注意义务。判断诊疗护理常规赋予的注意义务,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不能将诊疗护理常规泛化;二是必须将医事水平与诊疗护理常规区别开来。
彭文华
关键词:注意义务
脑死亡的法律解读及刑事法效应探究被引量:2
2011年
死亡标准是医事刑法学研究的重点内容之一,死亡标准的冲突应当接受法律的规制,并且法律上的死亡判定标准应当是唯一性的。从医学本质上考察,脑死亡应当属于法律意义上和医学意义上的双重死亡。法律上的判定标准应当采用以脑死亡判定为主,加之心肺死亡为辅的"修正一元性"理论。脑死亡标准的推行定会对刑事定罪与量刑、刑事诉讼程序产生巨大影响,并且必须考量由脑死亡推行带来的器官移植犯罪等情况。
莫洪宪杨文博
关键词:脑死亡
韩国器官移植法对我国的启示被引量:25
2010年
韩国器官移植法包含了有关器官移植的所有事项,本文就其中三个问题展开讨论,即脑死亡、器官捐赠的同意以及人体器官买卖的刑法规制,寻求对我国器官移植立法的启示:其一,我国器官移植立法没有必要采纳脑死亡的死亡判定标准,在坚持传统的死亡标准的前提下,在器官移植立法中有条件地允许摘取脑死者的器官行为成为依法令的行为,从而使其正当化。其二,器官捐赠人的有效同意是摘取其活体器官的核心条件,医生必须履行其充分说明的义务。摘取脑死者和死者器官时,即使本人在陷入脑死状态或者死亡之前表示同意,如果其家属明确反对,也不能摘取其器官。本人在陷入脑死状态或者死亡之前,没有就摘取其器官做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只要享有优先顺位的家属表示同意,就应当允许摘取其器官。其三,为了对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建议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规定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考虑到买卖双方的迫切处境,应当对其设置减免刑罚的事由,同时,应严厉打击买卖人体器官的中间人和犯罪集团。人体器官买卖的根源是供体器官来源不足,对其进行刑法规制并非治本之策。
莫洪宪李颖峰
关键词:器官移植脑死亡器官捐赠人体器官买卖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司法判定问题探讨被引量:1
2010年
对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判定,需要解决好鉴定人和法官的角色冲突、鉴定结论对法官的拘束力、具体的判定方法等问题。其中,鉴定人和法官的地位是互补的,共同服务于精神鉴定;法官在进行判定时,应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但只要没有合理怀疑,就应采纳鉴定结论。
黄丽勤
关键词: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
论安乐死的分类与概念清理——安乐死研究误区的批判被引量:3
2011年
我国刑法理论对安乐死问题研究较浅,且研究靶点重复,原因在于理论研究存在误区。安乐死的深入研究首先必须对死亡权进行反思,进而对目前不规范的安乐死分类进行清理。建立科学的分类,即实质的安乐死、积极促进型安乐死、伴随促进型安乐死、自然死亡型安乐死。在此基础上重新界定安乐死:指患者由于不可治愈的疾病伴有激烈疼痛并濒临死亡,出于本人自愿而申请以减轻、消除痛苦或缩短痛苦时间的医疗方式结束生命的过程与状态。理论研究应明确划分安乐死与尊严死的界限。人所享有的死亡权应当是相对的,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拥有相对死亡权,这种权利的实施必须置于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之下。
莫洪宪杨文博
关键词:安乐死死亡权
医事刑法视域中的精神障碍被引量:1
2011年
我国刑法中精神病概念应修正为精神障碍。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承担应依其行为当时主观罪过程度由法官客观厘定,并在坚持精神卫生学与法学标准相统一、主客观相结合的判定原则下,将其划分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三个层级。对精神障碍犯罪者坚持减免刑罚的原则,并注重扩大强制医疗和相应保安处分适用范围。
莫洪宪刘维新
关键词:精神病保安处分
刑法中的人体器官犯罪——对《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的理解被引量:16
2011年
随着器官移植手术的迅速发展与成熟,许多以前被认为"绝症"的疾病得到救治。但器官受体与供体数量差距悬殊,器官供体的不足造成器官移植市场混乱,客观上导致了器官买卖黑市的产生。随着黑色产业链的发展,盗窃人体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等非法行为时有发生。鉴于人体器官犯罪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严重侵害了我国对公共卫生的管理秩序,《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规定,将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行为犯罪化,准确理解和把握该项内容的立法精神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莫洪宪杨文博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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