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研究所 作品数:68 被引量:1,039 H指数:19 相关作者: 范立波 更多>> 相关机构: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更多>> 发文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国家教育部“211”工程 更多>> 相关领域: 政治法律 文化科学 语言文字 哲学宗教 更多>>
权利的内在道德与做错事的权利 被引量:9 2016年 关于做错事之权利的讨论,涉及概念与证成两个方面。如果将权利理解为对自由和主张权的合取,做错事之权利的概念就会面对不融贯批评。但做错事之权利应被视为一项没有自由的主张权,亦即反对他人干涉的主张权。沃尔德伦对该权利的辩护,诉诸某种错误的关于权利与道德的功能分工理论,即权利保护选择,而道德指引选择。这一观点忽视了权利也应该提供内在指引。权利的内在道德解释了权利为何既保护选择,又指引选择,更合理地说明权利与道德的功能分工,但也在权利内部留下了不可消除的规范性裂缝。做错事之权利就寄生在这一裂缝中。做错事之权利是寄生性权利。承认该权利的同时,也要警惕其对权利内在道德的损害。 范立波裁判可接受性概念之反省 被引量:72 2009年 以"公众意见能够取代法律标准"为核心的裁判可接受性概念,实际上是以下两个方面的统合:一方面,公众意见能够被转化成正当化理由,因此才能取代法律标准成为裁判依据;另一方面,司法民主化要求司法裁判必须反映公众意见。但是这两个要素都存在明显的缺陷:第一,公众意见难以转化为规范性的正当化理由;第二,司法民主化可以分为直接民主化与间接民主化,并且间接民主化能够更好地与现行民主制度、裁判者的司法义务等要素保持一致,但是裁判可接受性概念中的民主化只是直接民主化的体现。由于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裁判可接受性概念缺乏存在的恰当基础。 陈景辉关键词:公众意见 司法民主化 论康德的作为先天观念的私法——兼论民法典的体系 被引量:2 2020年 根据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人格是人之所以为人的特性,人格权是人生而具有的权利。这就决定了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人格权只能在民法典总则中关于人的部分予以规定;另一方面,人格权不是取得权,因此,它不可能是与物权、合同权、婚姻家庭权以及其他取得权相平行的一种权利。这两个方面的特性决定了人格权法不应该成为民法典中的独立一编。不过,根据康德私权利与公权利的关系原理,人格权既由民法规定,也由宪法规定;但即使由民法规定,它也不应该成为独立的一编。 王夏昊关键词:实在法 人格 民法典 原则、自由裁量与依法裁判 被引量:62 2006年 由于原则与强自由裁量的天然关联,基于原则的裁判具有非常强的任意性。如果不对这种自由裁量进行有效的限制,那么原则裁判很容易导向恣意裁判,尤其在同规则矛盾时适用原则的举动将会引发更大的问题。目前限制原则裁判的两个主要条件即穷尽规则和个案裁量,均存在严重的理论困难,这就要求必须寻找全新的限制条件。这些新的条件主要包括:普遍性条件、比例原则以及不得违反法律体系性要求。 陈景辉关键词:自由裁量 依法裁判 三种权威类型 2007年 今天我们研讨的主题是在两个概念——法律与权威——之间的关系中寻找一种学术话语上的特定关系。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我们研讨主题的重点似乎是在寻求一个更为精确的概念,即法律的概念。刚才高全喜教授和丛日云教授从政治理论、法学理论和一般哲学理论分别阐述了对这对关系的思考路径,并赋予了政治理论层面上的权威及秩序、法学理论层面上的约束力。 程春明关键词:主题 法学 没有政治义务的正当性——一个尚可“修正”的修正性进路 2017年 朱佳峰博士的《告别政治义务——迈向一个新的正当性理论》一书,是近年来国内法政哲学领域中,青年学者贡献的难得一见的佳作。作者不仅精熟当代文献,娴熟自如地出入各种学说,对政治义务的性质及其证成问题,提出了诸多精细、严谨而深入的辨析,还在主流的正当性观念之外,以极具想象力的方式,构思、展现并辩护了一种“宽松的正当性观念”,以期避开哲学无政府主义的纠缠,为正当性研究开辟一条新的途径。作为一篇简短的书评。 范立波关键词:政治 义务 哲学领域 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 被引量:1 2017年 一、前言赫伯特·哈特(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简称H. L. A. Hart),1907年生于英国北方的哈罗盖特(Harrogate), 1926年入读牛津大学新学院(New College), 1929年毕业。自1932年开始,担任过一段时期的出庭律师的工作。二战后,回到牛津大学担任哲学研究员(Fellow)。1952年,接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Professor of Jurisprudence)教职。1968年,退出该教职并延揽德沃金(Ronald 陈景辉关键词:律师 法律 出庭 研究员 命令与权威性法律理由 被引量:6 2007年 本文的中心议题是:边沁法律命令理论的核心概念——命令与许可、服从习惯、合法与非法,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不充分的。还有一些因素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这些因素无法在上述概念的基础上进行成功的分析,并且边沁在试图分析这些因素时扭曲了它们的含义。这些因素包括法律义务与责任、立法权、合法的有限政府。 H.L.A.哈特 晨航关键词:法律 合法 法律义务 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开设法学方法论课程的必要性 被引量:5 2007年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和现状:概观的考察(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法学教学的人才培养目标必须要服从于社会的需要,即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对于这个问题,学者们一般认为,法律人应该具有以下几种素质和能力:(1)我国已经制定了依法治国的方略,法律人首当其冲应该具有民主与法治精神,具备追求公正和效率的法律观念。对于这一点任何人都不会有异议,不再赘述。 舒国滢 周升乾关键词:教育 法律 依法治国 语境 法学 原则与法律的来源——拉兹的排他性法实证主义 被引量:27 2006年 解读任何一位重要的法理学家,都不止需要一种解经式的典籍阅读的耐心,更重要的是,还需要对其置身的法学主流思想变迁及其背景的宏观洞见能力,所以任何重要法理学家都有被误读的可能,但也有被反复咀嚼的必要。本文志向宏大,通过选择解读法理学家拉兹的理论,意欲在当今法理学主流变迁的思想纷呈中截取一段具有象征意义的思路,加以透彻的评价,从而传递出有关当代法理学核心论域为何的一种信息。作者有意识地运用了背景分析方法,并力图在一种骨架探索的策略下点描拉兹的核心思想,因而不无启发意义。作者认为,拉兹是在“德沃金对哈特”的那场当今法学领域至关重要的学术论战的激发下,以一种回应型姿态,维护和发展正统法理学的理论。针对德沃金提出的原则理论以及由此展开的对于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赋予以承认规则支撑的法律规则体系以确定性和与政治道德的区隔性的努力的颠覆式批评,拉兹认为,自己可以通过发展一种“排除性实证主义”的强硬立场(与科尔曼等人的包容性实证主义的妥协立场不同)对德沃金进行有效的反批评。这一立场的关键是,应在根本上否认德沃金有关“原则是法律的组成部分”的主张,因为通过“社会来源命题”可以发现,相当一部分原则并不具有效力因此存身在法律之外,由此可以关上德沃金试图打开的法律与政治道德沟通的大门,从而维护法律实证主义的纯粹性。 陈景辉关键词:法律实证主义 法实证主义 排他性 法理学家 分析法学 政治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