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研究中心
- 作品数:71 被引量:411H指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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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子》引论《诗》《书》的文献地图--兼评陈澧《东塾读书记》考释的得失被引量:3
- 2011年
- 清代岭南学者陈澧的《东塾读书记》考释过《孟子》引论《诗》《书》,其考辨有商榷的余地。实际上,依据全书原则、实名原则、分别原则,《孟子》引论《诗》《书》的文献地图为:引《诗》凡35条,引《书》凡19条,论《诗》《书》凡5章,总计有33章引、论《诗》《书》,章数占全书260章的12·7%。司马迁说孟子"序《诗》《书》",赵岐说孟子"通《五经》,尤长于《诗》《书》",绝非虚言。《东塾读书记》虽失之于考辨,但有得于义理,精辟地揭示了孟子思想体系与《诗》《书》文化传统的紧密关联。
- 杨海文
- 关键词:《孟子》《诗》《书》
- 孟子论古代圣人的仕进退隐
- 2012年
- 在孟子的心中,伯夷、伊尹、柳下惠、孔子是智识分子的杰出代表。他们的仕进退隐同时也是义仕派的理想类型,孔子又最为孟子推崇。有论者认为:从孟子对历史事实的论述中,我们发现:人类的历史经验在孟子的处理中是被当作一种"符号"(Symbol),而不是被当作"剧场"(theater)。孟子不是将历史人物当作是历史舞台上的"演出者"。
- 杨海文
- 关键词:柳下惠仲尼
- 朱子学与朝鲜朝的未发之辨
- 2015年
- 朝鲜朝中期,南塘与巍岩就未发问题展开论辩:前者主未发有善恶之论,后者持未发为纯善之说。两位辩手针锋相对,但其趋同的一面,昭示了朝鲜朝民族文化精神的整合。这一未发之辨以朱子学为理论资源,但它与朱子学的差异一面,证实了朝鲜朝哲学思辨水平的提升。
- 杨海文
- 关键词:朝鲜朝朱子学
- 清代皇权推动下“官箴书”的编撰与传播--以《钦颁州县事宜》为例被引量:6
- 2011年
- 作为清代"官箴书"的代表作品之一,《钦颁州县事宜》一书在内容上基本涉及到州县衙门日常事务的方方面面,可以说是一部权威性的"州县指南"。该书是在雍正皇帝的积极推动下,由具有丰富行政经验的官员编撰而成;并经雍正审定后,谕令刊刻、颁发给全国的州县官员,是典型的通过皇权自上而下推行的"官箴书"。这既与雍正厉行整饬吏治的意图有关,也与他希望藉此弥补州县官的法律知识与从政经验之不足有关。在皇权的力量之下,《钦颁州县事宜》不仅传播范围广泛,而且在清代的州县行政与司法实践中持续发挥着影响和作用。
- 杜金
- 关键词:清代皇权
- 《周易》中的司法文化
- 2013年
- 《周易》作为群经之首,为诸子百家、后世儒生所熟知,其中的易理更是传统文化的重要部分。在《周易》体系之中,法律是圣人体悟天地之道、为崇德广业的目的而作,其实施是为了使百姓日益迁善。为此,司法官须具备中正、刚柔并济之德,拥有明于经训、通晓法律、审慎断案以查得情实、谨慎用刑不留狱的能力,从而使案件得到恰当解决。
- 叶鹏煌
- 关键词:《周易》司法官刚柔并济
- 清初绅士眼中的上海地方司法活动——以姚廷遴《历年记》为中心的考察被引量:8
- 2007年
- 清初上海人姚廷遴在其著作《历年记》中,记录了他的人生经历和当时上海的社会状况,其中包括了大量的诉讼活动。然而,由于作者的特殊身份与案件主体的特殊身份,《历年记》中所记载的案件数量,并不能证明清初上海地区的“健讼”风气,藉此引发我们重新对“健讼”问题进行思考。另一方面,《历年记》中记载的案件处理过程,也透露出一些被正史和档案所遮蔽的司法运作问题。
- 徐忠明
- 关键词:司法健讼
- 是妻抑妾:民国新会何氏告夫妨害婚姻之诉中的众声喧哗被引量:1
- 2020年
- 民国时期于1931年颁布的民法、1935年颁布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继就配偶通奸妨害婚姻问题从法律上彻底颠覆了传统社会男尊女卑、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并赋予了女性配偶享有与男性配偶平等告奸的权利。然而,正如瞿同祖先生所说,法律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其实施又是一回事。民国新会何氏告夫妨害婚姻案,如同一部司法戏剧,曲折离奇,历经三个回合的诉、侦、审、判与督的言说实践,始终围绕何氏是妻抑妾的身份,众声喧哗。该案以何氏用妻的身份提起告诉为开端,兜兜转转三个回合,最终透过广东高等法院的改判理由,何氏为妻的身份间接被法院确认,也即档案中呈现的诉讼结果,何氏仅仅是夺回了提起告诉的司法入场券,何氏的实质诉求几乎全部扑空。众声喧哗的背后,则是民国转型时期司法场域中观念的较量与多维权力的角力:以夫权为中心的传统婚姻观与男女平等的新型婚姻观的较量、民国法律上男女平等告奸背后事实上的不平等、新会司法官的权力与广东高等法院司法官的监督、何氏的权利意识与被告言说中的策略技术的角力。该案诉讼结果尽管令人哭笑不得,却开启了民国社会底层女性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婚姻权利的先声。
- 丁艳雅
- 关键词:众声喧哗
- 民国妻告夫妨害婚姻诉状的文化解释——以广东新会档案为例被引量:3
- 2013年
- 民国法律规定夫妻互负贞操义务、配偶互有告奸之诉权,第一次终止了传统社会对妇女存在的不平等待遇。那么,民国女性配偶在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诉诸法律维护其婚姻的呢?本文选取了民国广东新会妻告夫妨害婚姻的诉状作为考察对象,以诉状的话语为载体,试图从文化的角度解释民国社会转型时期女性诉状中的以下言说特征:现代法律诉求与传统婚姻形式的共存;多重复调叙事模式的运用:诉诸法律、法情结合,礼治秩序下的道德观与法治秩序下的女权意识等意识形态的竞合,传统的非道德化控诉与现代的据法争讼等诉讼策略的并举;女权符号下的生存伦理诉求;最后,基于相对整齐划一的诉状模式,追问了诉状的作者是谁;进而揭示了民国转型时代诉状话语的变化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同时也表明传统法律的让位并不等于传统社会的让位。
- 丁艳雅
- 关键词:复调叙事生存伦理
- 法律为什么不能强迫公民高尚?
- 2021年
- 高尚是文明社会的道德境界。新自然法学主张以法律实现至高的道德,法律与普通道德则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无论法律的内容是否与道德的内容重合,法律只实现自身的目的,法律不能强迫公民在道德上高尚,但若高尚成为法律,法律就可强制他们高尚。法律现实主义主张以自利理性人的眼光来看待法律,以结果来判断法律的含义和效力,反对新自然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将高尚引入法律。由于高尚具有多元性和不确定性,不能成为法律的内容,法律不能强迫公民高尚。
- 任强
- 关键词:高尚道德法治
- 明清刑讯的文学想象:一个新文化史的考察被引量:3
- 2010年
- 明清时期流播广泛的通俗小说,可以作为我们体察民众思想情感的有效途径。其中,具有典范意义的白话小说"三言两拍"收录了大量的司法故事,不乏有关刑讯的描写。这些故事不仅描摹和反映了司法实践,同时也传递了当时民众对于司法实践的认知、态度和情感。"三言两拍"中具有典型意义的拷讯故事反映出,尽管刑讯属于合法制度,然而是否实施刑讯,往往与司法官员的性格特征与道德信念有关,也与诉讼两造的身份和体貌特征有关。虽然拷讯可能成为导致冤狱的渊薮,但是如果没有拷讯,也会导致司法审判难以进行的困局。而传统中国社会的正义观认为,只要司法审判的结果正确,哪怕通过拷讯手段获得,也在所不惜;因而对于由此造成的冤狱,也必须被容忍。小说对于刑讯场景的刻画,特别着意于描写刑具和受刑对象的反应;所使用的词汇和修辞,细腻勾画出官员实施刑讯、嫌犯承受刑讯时的态度和情感。从微观角度来看,司法官员的信念和性格,是导致他们实施拷讯的基本原因,而审判经验之不足是他们过分依赖拷讯之法的关键原因;同时,原被两造之间的身份差异,也会影响司法官员是否实施刑讯的决策。从宏观角度来看,刑讯制度与其实践,与帝制中国专制权力的不断强化、汉代以降"儒法合流"的正统意识形态、明清时期的审判模式,破案和审案的程限要求、"报"的观念以及"棍棒"文化都有着密切的关系。
- 徐忠明杜金
- 关键词:三言两拍刑讯明清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