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建林
- 作品数:9 被引量:17H指数:2
- 供职机构:厦门海事法院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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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思表示错误与法律行为的效力——比较法视角下的研究
- 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是传统民法的核心问题之一,其涉及债权法、物权法等诸多民法领域。意思表示错误问题无疑是民法的热点问题,同时,由于其复杂和抽象的特点,其也是传统民法的难点和争点所在。本文选取了错误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这一既...
- 俞建林
- 关键词:法律行为效力
- 文献传递
- 海岸带开发利用相关纠纷的受理标准被引量:1
- 2018年
- 海事法院受理海岸带开发利用相关纠纷,应以涉海性强弱为切入点,对海岸线两侧及跨越海岸线的开发利用纠纷采取差异化的受理标准。海岸带陆域内的开发利用,其涉海性较弱,故海事法院受理的标准应严格限定于原告诉求具有明显的涉海性。海岸带海域内的开发利用会对海洋造成直接影响,其涉海性强烈,因此,无论原告的诉求内容是否涉海,海事法院均应受理。跨越海岸线的开发利用纠纷,可以考虑以行政机构的涉海职能分工作为海事法院应否受理的参照标准。若跨越海岸线的开发利用属于行政机构涉海职能范围,则海事法院原则上应予受理;若相关开发利用属于行政机构非涉海职能范围,则原则上仍应按照原告诉求涉海性这一标准确定是否受理。
- 俞建林
- 关键词:海岸带受理纠纷海事法院行政机构
- 两岸无单放货场合下责任竞合的比较被引量:2
- 2011年
- 对承运人而言,交货时收回正本提单具有双重法律意义,即物权意义与债权意义。承运人无单放货往往会同时侵犯提单持有人基于货物占有关系的物权与基于运输合同关系的债权,其依侵权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依合同法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涉及传统民法中一个长期争论的重要问题,即如何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关系。以海峡两岸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现象为研究背景,从两岸民法和海商法的现行规定、判例出发,逐一探讨责任竞合基础、承运人承责方式、责任竞合内涵与竞合模式评价等四个问题。
- 俞建林
- 关键词:无单放货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责任竞合
- “身份推定”模式建构初探——以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辨识为研究对象被引量:1
- 2012年
- 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身份辨识问题,一直是海事审判实践中的棘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虽对如何认定货代企业的法律身份问题有所规定,但针对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形,其倾向于在对收货单、发票等间接证据进行综合衡量的基础上,由法官进行主观认定。此种认定方法随意性较大,很可能会导致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迥然不同。为此,在综合运用相关学科知识的基础上提出了"身份推定"这一新模式,以期为解决上述认定难题提供一种思考径路。
- 俞建林邱烨
- 关键词:无船承运人货运代理人
- 挂靠船舶处分中的善意第三人认定被引量:5
- 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实施为解决船舶挂靠经营难题提供了指引,该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法律适用的难点在于,就挂靠人未经登记的所有权而言,被挂靠人的权利人是否都属于"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在深入研究民法理论和现行制度的基础上提出,第三人应是指以取得船舶物权为目的的权利人,此类权利人能否获得保护不仅取决于其是否善意,还取决于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
- 俞建林
- 关键词:善意善意取得
- 部分合伙人擅自处分共有船舶的行为定性与责任承担
- 2012年
- 船舶个人合伙经营中止后尚未清算,部分合伙人擅自处分共有船舶的行为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4条有关合伙事务执行的规定,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7条有关共有物处分的规定,侵害了其他合伙人的财产权益,已经构成共同侵权,理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就合伙人在个人合伙清算前能否分割部分合伙财产问题未作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受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加害人先行返还卖船款的诉求理应得到支持,至于合伙清算事宜则可留待另案处理。
- 俞建林
- 关键词:个人合伙侵权责任
- 海上保险保证条款的法律适用——刘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被引量:6
- 2011年
- 在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理论不断发展的国际背景下,中国现行法律对海上保险中保证制度的规定内容过于简单,立法技术亦显滞后,这直接导致司法实践对海上保险保证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着模糊认识。通过厦门海事法院审理的一起特殊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对保证条款与除外责任条款的区别、保证条款的特别生效要件、违反保证与标的损失的因果关系等几个重要问题形成更加清晰的认识。
- 蔡福军俞建林
- 关键词:海上保险合同保证条款法律适用
- 国内沿海货运中承运人连带债务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 2013年
- 随着中国海运业的不断发展,国际、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实现统一法律规制的呼声越来越高。就承运人连带债务制度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63条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46条虽作出了内容一致的规定,但由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效力位阶较低,这导致法院在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上述条文时经常产生困惑。在深入研究民法理论和现行制度的基础上,提出重构国内沿海货运中承运人连带债务制度的设想。
- 俞建林
- 关键词:承运人连带债务
- 国际海运中自己代理行为的效力被引量:1
- 2012年
- 正【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的本意是订立货运代理合同,但货运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却以自己为承运人与委托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该行为已构成自己代理。但鉴于本案货物运输为运费到付,并未加重委托人的负担,且货物实际上已经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运抵目的港,货运代理人以自己代理的方式完成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义务,该行为仍可认定为有效,委托人无权以欺诈为由撤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俞建林章丽美
- 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实际承运人目的港货运代理人代理行为正本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