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贤国
- 作品数:43 被引量:136H指数:6
- 供职机构: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社会学更多>>
- 刑事证人保护问题探析被引量:2
- 2008年
- 刑事证人保护是刑事司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证人作证难、出庭难问题与其有着直接关联,我国立法只强调证人作证义务,忽视对证人的保护,合理解决刑事证人保护问题是审判方式改革和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为此,必须建立完整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明确刑事证人保护对象范围、权利保障内容、保护机构及措施等,以使证人的人身、人格、财产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 傅贤国乔瑜
- 关键词:证人保护人权保障关键证人
- 民事诉讼中举证受阻的对策分析被引量:3
- 2005年
- 证明责任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和关键所在。当一方当事人有优势持有证据而拒不提供时,对举证受阻的一方当事人应该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和措施,并应责令妨碍举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有必要构建举证时限制度、证据交换制度、证据申请和审查程序,并完善当事人取证制度,以调适、平衡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和利益。
- 傅贤国
- 关键词:证明责任分配推定救济
- 行动者的法:纠纷的主体及其解决主体——立足于水权纠纷的再次解读
- 2008年
- 转型期的西部农村,纠纷形态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相应的,纠纷的解决路径也应有所改变。文章通过对一特定水权纠纷的再次考察认为,作为纠纷主体的一方,在特定条件下,也成为了解决纠纷的主体,并在很大程度上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对此,必须从当事者的生活场景入手,结合个案具体情景,从真实生活出发构建解纷机制。
- 傅贤国
- 关键词:乡土社会个案分析
- 域外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被引量:2
- 2011年
- 域外答辩失权制度在促使被告积极应诉、答辩,它在落实当事人诉讼平等原则、避免诉讼迟延、提高诉讼效益方面有较为成熟的立法例。以域外有益经验为借鉴,反思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的现状,有利于我国最终建构答辩失权制度。
- 傅贤国
- 关键词:答辩失权诉讼
- 农村纠纷解决——对一起水库案的实证考察被引量:2
- 2005年
- 文章秉持实证的态度,将一起西部农村水库案作为切入点,力求以法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为导引,在分析国家正式解纷机制的基层化生存态势的基础上,认为应当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建构多元化、本土化的解纷机制,才能有效地解决农村纠纷,以实现农村解纷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和出路。
- 傅贤国
- 关键词:农村纠纷解纷机制实证考察
- 论我国法律修改之应有规则——基于刑、民诉讼法修改中的“差别待遇”问题的分析被引量:3
- 2015年
-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了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作为立法之重要一环的法律修改的重要性日趋突出。由于我国法律缺乏应有的规定,使得刑、民诉讼法的修改呈现出典型的"差别待遇":修法形式被莫名适用,审议主体存在重大差异。根据依法立法、依法修法的原则,理应区别宪法、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确立不同修法形式的适用条件及其审议主体,以使修法活动走上理性操作之路。
- 傅贤国
- 关键词:法律修改差别待遇
- 对司法推定若干基础问题的研究被引量:4
- 2014年
- 在对案件进行裁判的过程中,遇到实体法缺乏具体规范时,基于何种理由认定有关案件事实,成为法官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适用司法推定,能够帮助法官摆脱案件事实不清、难以裁判的尴尬。长期以来,学界对于司法推定的相关基础问题缺乏应有的关注。对司法推定的概念、内在属性、构成要件、适用规则、诉讼价值、法律效果、司法推定权的行使和非理性因素的影响等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揭示司法推定的本来面目,并助力于该制度诉讼机能的正常发挥。
- 傅贤国
- 关键词:司法推定诉讼价值
- “参与公益活动”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可能与实现路径——基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分析
- 2024年
- “参与公益活动”是企业或者个人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形式。《民法典》第179条就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所作规定并不包含“参与公益活动”。“参与公益活动”要求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积极地修复社会公共利益。“参与公益活动”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规范适用,有助于完善我国民事责任承担体系,这就为细化“参与公益活动”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用限度提出了要求。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参与公益活动”,不应止步于案件审结,而应以有效履行(执行)为最终目标;为此,需针对“参与公益活动”设置执行评估机制,引入执行监督措施,明确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力的制裁办法。
- 傅贤国张力苹
- 我国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论纲
- 2024年
- 根据2022年修改后的《反垄断法》第60条第2款,我国在制定法层面正式创设了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然而,该款仅就检察院作为起诉主体作出规定,未涉及诉讼请求的内容、管辖法院的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等与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密切相关的基础问题。检察院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时,其在诉讼中兼有法律监督者与原告的“双重身份”,但以原告为主,法律监督重在进行事后纠错。根据垄断违法行为损害的利益状态之差异,检察院主张的诉讼请求当以预防性措施为主,以损害赔偿甚至惩罚性赔偿为辅。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后可确定由辖区内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检察院在起诉时只需提供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或有受损危险的初步证据,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固定地由被告承担;除此之外,检察院与被告均应举证证明其事实主张,且针对某一事实主张的举证责任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若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需承担不利的后果。
- 傅贤国施璐
- 关键词:起诉主体诉讼请求管辖法院
- 登记程序瑕疵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认定被引量:3
- 2012年
- 由于法律对登记程序瑕疵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缺乏规定,加上法理理解不一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应有的理论指导,导致矛盾判决及法律适用混乱频发。这不仅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有损国家司法权威。通过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同情形、不同程度的登记程序瑕疵婚姻关系,其法律效力也有所区别,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有效、无效或可撤销。应当在立法中尽快明确不同情形、不同程度的登记程序瑕疵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和相关的诉讼规则,以便于司法操作。
- 傅贤国
- 关键词:婚姻关系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