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利
- 作品数:27 被引量:205H指数:10
- 供职机构:东南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省“青蓝工程”基金资助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社会学经济管理医药卫生更多>>
- 论医疗人工智能诊疗中医师违反注意义务的损害责任被引量:3
- 2023年
- 医疗人工智能诊疗对亲自诊疗义务、合理诊疗义务、操作准备义务等医师注意义务造成了冲击,使得注意义务重心由医师审慎注意自身行为转向对医疗人工智能的审查、检验、监督、接管。但是相关医事法律法规、诊疗操作规范尚未及时作出调整更新,导致法律规范与现实操作二者间脱节错位。实践中,患者遭受医疗损害后举证困难,寻求救济的难度加大;而医疗机构对医疗人工智能诊疗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由此形成两难局面。为有效缓解医疗人工智能诊疗所造成的医疗损害案件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我国在完善相关医师注意义务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应建立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规则和医疗损害责任限额赔偿规则,以期实现社会整体健康利益最大化。
- 朱姝尧刘建利
- 关键词:卫生法注意义务医疗损害责任
- 日本刑法学说史论纲被引量:4
- 2015年
- 日本刑法学说史的发展背景是欧洲刑法学说史。欧洲近代刑法学产生于启蒙主义思想,后者带来了罪刑法定主义、责任原则、报应刑论等刑法思想,并促生了古典学派(旧派)。后因解决社会问题的需要和自然科学的发展等,出现了近代学派(新派),并与旧派及折衷派展开了激烈争论。日本刑法学说最初引进了法国的折衷派观点,后因国家体制的原因又大量引入德国法律理论,并在一定程度上被其新派所影响,促进了刑事政策的发展。"二战"后的日本刑法学说基本上倾向于旧派的立场,至今仍争点不断。
- 西原春夫刘建利
- 论安宁疗护的法益基础与完善建议——兼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被引量:1
- 2023年
- 安宁疗护的法益基础是公民的健康权。尊重公民意愿施行安宁疗护,符合健康权的积极性、消极性特征与主客体要求。我国第一部涉及安宁疗护的规范性文件《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存在“主体范围模糊、形式要件单一、内容未形成范式、效力等级不明、生效与变更程序缺失、隐私保护难度较大”等法律问题。对此,应基于健康权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提升改进,包括明确安宁疗护主体与范围、强化安宁疗护参与人的权责、统一安宁疗护表现形式、明晰安宁疗护法律效力、细化安宁疗护生效与变更程序、有针对性地保护隐私等,以进一步完善安宁疗护的规范体系。
- 刘建利阮芳芳
- 关键词:安宁疗护健康权
- 民法典编纂对医疗代理决定刑法效力的影响被引量:3
- 2019年
- 《民法总则》在"监护"的内容中,明确了"尊重被监护人意愿""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增加了"意定监护"等新规定。《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则进一步强调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这意味着我国的医疗代理正由"法定主义"向"意定主义"转变。对无"自我决定"能力的患者实行医疗行为,除满足"医学适应性""医术正当性"外,还要具备用以替代"患者的知情同意"的"医疗代理同意"这个要件才能实现刑事正当化。依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此时的"医疗代理同意"既不能简单等同于"患者家属的同意",也不应是"医务人员的同意",而应当是最为接近患者真实想法的"患者的推定同意"。
- 刘建利
-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自我决定权知情同意
-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罪的实质解释论——兼及中国式生物安全治理模式的反思
- 2024年
- 中国式现代化视野下的生物安全治理要求谨防对刑罚的过度依赖,探索“民行刑共治、软硬法协同”的治理模式。我国人类遗传科研的新质生产力潜能以及刑法对实质理性的追求,均要求实质解释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罪,把不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的行为交由前置法评价。该罪的保护法益为“公众健康”以及“人类遗传资源的专用性”,可作为其开放性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依据。合法利用目的之下的公众健康受侵可能性,注定了无法通过“目的性限缩”来限定本罪的外延,故应诉诸“情节严重”这一整体评价要素来开展实质解释。在认定本罪“情节严重”时,须遵循“客观不法→主观责任”的二阶层审查思路,并把征表抽象危险的事实剔除在参考因素以外。行为虽违反前置法,但如果既未造成多人健康受损的具体危险又未实质侵害人类遗传资源专用性的,应以不构成“情节严重”为由出罪。仅获概括知情同意的非法采集行为如无其他客观违法情形,则不符合“情节严重”,应予出罪;而对剩余胚胎样本的二次采集行为则应分类讨论,如果没有提升人类遗传资源的专用性被侵害之风险,可考虑以不构成“情节严重”出罪。
- 刘建利高明智
- 医务人员违反守密义务的犯罪界限被引量:13
- 2017年
- 医务人员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患者医疗信息给他人,如果不存在正当化理由,会因违反守密义务而被处以刑罚。正当化理由包括患者的医疗信息丧失要保护性以及医务人员为了保护更为优越的利益。遗传信息具有特殊性质,针对这类案件需要结合个案予以慎重考量。今后有必要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同时考虑制定关于保护和利用医疗信息的特别法,其中针对遗传信息需要给予更为特别的保护。
- 刘建利
- 关键词:医务人员医疗信息
- 医疗事故与刑法的职责被引量:3
- 2015年
- 在判断医疗事故中的注意义务时,如医学准则已确立则可以参照此医学准则,但这并不具有决定性意义,在逻辑上应该以是否存在具体的预见可能性为判断标准。针对团队医疗事故,可以用“过失犯脱离”理论来处理过失竞合的问题,而能否适用“信赖原则”则取决于是否存在实质性的信赖关系。刑事法介入相关医疗事故必须要有利于促进医疗安全,应保持一定的“谦抑性”。
- 甲斐克则刘建利陶沙
- 关键词:注意义务信赖原则
- 日本中止未遂论的现状及课题
- 2016年
- 中止未遂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实施中止行为并成功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中止未遂不施加刑罚处罚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关于预备阶段能否成立中止及其法律效果,学界目前还没有统一定论。在共犯阶段,中止未遂的成立要求行为人阻止正犯人的行为且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 原口伸夫刘建利陶沙
- 医疗人工智能临床应用的法律挑战及应对被引量:37
- 2019年
-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医疗AI的临床应用逐渐普及,在疾病诊断、治疗、护理、健康管理等方面大显身手,对于提高医疗效率、改善医疗资源配置、降低医疗成本等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AI背后的'技术黑箱'和'自主学习'使得医疗AI的临床应用蕴藏着巨大的风险,给现行法律规制提出了众多挑战,尤其是医疗损害发生后的法律责任承担以及医疗数据的保护和利用等问题亟需探讨解决.我国应当在明确医疗AI法律地位的基础上,通过加强解释和完善立法,建立医疗AI的技术准入标准,完善医疗损害的法律归责制度,平衡好患者、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医疗AI设计者和生产者的利益与责任.在数据保护上,出台专门的医疗信息保护法,在保护好患者隐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医疗大数据的价值,造福国民健康.
- 刘建利
- 关键词:法律地位医疗数据
- 晚期患者自我决定权的刑法边界——以安乐死、尊严死问题为中心被引量:13
- 2018年
- 晚期患者自我决定权的刑法边界的核心问题是安乐死与尊严死问题。"自我决定"与"社会决定"分别是允许积极安乐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只有将"自我决定"与"社会决定"相结合,才能从刑法理论上顺利解决积极安乐死问题,只有当两者都符合时,积极安乐死才能合法。尊严死与安乐死的情形不同,只要满足"自我决定"与"社会决定"这两个要件的其中之一,就应该获得容许。
- 刘建利
- 关键词:安乐死尊严死自我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