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婉玲
- 作品数:55 被引量:430H指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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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历史地理更多>>
- 经济法调整:从权力干预到法律治理
- 经济治理法律化是法治思维向经济生活渗透的必然产物.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其存在的正当性离不开市场经济对法律的诉求这一社会基础,无论是西方的经济法还是中国的经济法,都鲜明体现法治经济的理念,即国家通过立法对市场缺陷做出...
- 陈婉玲
-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治理权力干预
- 文献传递
- 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进路——以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阶段为视角
- 2015年
-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改变固有信息形态和交换路径的金融创新,本身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而信息披露作为资产证券化运行的关键环节之一,是对资产证券化进行有效监管和保护投资者的根基。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起步和成熟阶段,分别从逻辑根源上搭建"定量"信息披露平台和构建以"风险预警"为核心的信息披露机制是满足金融创新和资本市场稳健的重要考量。
- 陈婉玲张宇
-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
-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源流追溯与认知纠偏被引量:16
- 2021年
- 当前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存在对“一体化”本质蕴含认知的模糊性与非理性,或将“一体化”等同于“同质化”“趋同化”,或将其曲解为“人为分工”、地方政府间“一致行动”等,影响了国家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战略的有效推进。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认知偏差,其实质是对区域一体化内涵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混同,反映出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强烈的工具主义倾向。必须追根溯源,探寻“一体化”的源起与发展轨迹,剖析“一体化”的核心及特定适用场景,破除认知障碍,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科学有序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法治经济,其本质是消除区域内流通壁垒、达至要素自由流通与充分竞争的最优经济结构的过程或状态,并以差异化原则下的共益型合作为导向,具有经济自由、经济平等、竞争秩序等价值追求。
- 陈婉玲丁瑶
- 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源流
- 多元因素诱致下合作社的异化——民国《合作社法》绩效偏离的根源剖析被引量:1
- 2013年
- 民国《合作社法》作为我国合作社发展史上的第一部综合性立法,在合作社立法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它为以农民为代表的社会弱者通过组织化的合作互助获得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以土地私有制和农民主体认知缺失等本土资源为施法环境的民国《合作社法》,其施行并没有实现立法者所追求的民主、自愿、平等、互助合作精神,也没有完成改造农村社会、挽救农村经济的社会目标。民国合作社在多元因素诱致下演变为地富乡绅劫夺暴利的工具。
- 陈婉玲
- 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法治保障研究
- 社会组织的基本定位应当是独立、自治、协作。政府在正视、认知和尊重社会组织及其所提供的社会服务的前提下,确立应有的社会发展政策,并以法律的形式建立社会服务机制,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基本定位应当是扶持、规制和监管。上海社会组织改...
- 陈婉玲
- 文献传递
- 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法治保障研究
- 社会组织的基本定位应当是独立、自治、协作。政府在正视、认知和尊重社会组织及其所提供的社会服务的前提下,确立应有的社会发展政策,并以法律的形式建立社会服务机制,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基本定位应当是扶持、规制和监管。上海社会组织改...
- 陈婉玲
- 国有资本优化公共服务的路径选择——兼谈公私合作制的引入被引量:2
- 2016年
- 政府经济职能因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在深化体制改革大背景下,国有资本将加大对公益性行业的投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将成为未来我国政府职能的重点,这表明在对国资流量进行方向性调整的同时,未来国资存量投入将更多地向国计民生和公益性目标转移,这将涉及到现有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国有资本优化公共服务的路径选择,公私合作制模式无疑是公共服务领域的重大变革。
- 陈婉玲
- 关键词:国有资本公共服务公私合作制
- 经济法权力干预思维的反思——以政府角色定位为视角被引量:13
- 2013年
- 经济法作为因应市场内生性缺陷的现代法,其对市场的规范、引导、扶持、限制和禁止在本质上属于法律治理。传统的经济法以国家与市场关系为分析框架,折射出的是一种权力干预经济的思维。经济法视野下治理市场失灵的根本手段是法律约束,政府作为国家授权的经济调节组织,在市场治理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只能是法律的执行者。经济法践行的是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手段的法治理念,它的产生与发展是"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进化的过程。
- 陈婉玲
- 关键词:经济法权力干预法治
- 主体认知与合作社法律文化的构建——从民国时期《合作社法》的绩效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施行被引量:4
- 2010年
- 法的实施考量法的制定绩效。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中国于2006年12月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该法施行效果不尽如人意。民国政府也曾于1934年颁布《合作社法》,该法体例完整、结构严密、制度科学,却也未能在改良社会、改善民生的现实土壤中取得实效。本文从分析民国《合作社法》绩效不足的原因入手,结合中国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的现实困境,得出以下结论:合作社法的施行必须以正确的主体认知为前提;构建外国先进的合作社法律制度与中国传统社会"个性"相结合的合作社法律文化,是合作社法有效实施的基础条件。
- 陈婉玲
- 关键词: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民国
- 公私合作制的源流、价值与政府责任
- 合作制(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彼此之间形成的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目...
- 陈婉玲
- 关键词:公私合作制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