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杭平
- 作品数:65 被引量:906H指数: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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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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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外延型”执行救济制度体系被引量:7
- 2023年
- 强制执行天然带有侵害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基因”,需要通过执行救济制度予以规范和制止。以侵害性执行行为作为逻辑起点,按照违法执行和不当执行的分类,对应设置“内嵌型”与“外延型”执行救济制度。“外延型”执行救济制度旨在救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民事实体权益,主要包括执行异议之诉、债务人异议之诉、执行主体适格异议之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等四种诉讼。以《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为中心,为完善“外延型”执行救济制度,需要展开解释论与立法论分析。除了参考域外立法例及理论学说,还应重视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影响。
- 陈杭平
- 关键词:执行救济执行异议之诉债务人异议之诉
- 新时期下“繁简分流”的分析与展望被引量:7
- 2016年
- 近两年来,最高法重新强调行政诉讼繁简分流,可以视作对国民经济下行、实行立案登记制、行政诉讼法修改带来的行政案件增长的制度回应。文章对目前我国行政案件数量做了介绍,讲述了繁简分流的重要性,并对繁简分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近两年来最高法院重新强调'繁简分流',可以视作是对国民经济下行、实行立案登记制、行政诉讼法修改等所带来的全国法院收案量高速增长的一种制度回应。例如,
- 陈杭平
- 关键词:繁简分流当事人行政诉讼司法机关民告官行政案件
- 仲裁协议主观范围理论的重构被引量:9
- 2023年
- 传统理论主张,仲裁协议只对明示同意的签署人有效,该主观范围理论已不合时宜。仲裁协议具有法律行为与诉讼行为的双重性质。法定“书面方式”概念极具延展性,不会对仲裁协议主观范围扩张造成实质障碍。意思表示解释二元论及程序选择理论,为仲裁协议约束非签署人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单一合同关系下,非签署人可因添加或变更而受合同所含仲裁协议的约束。在多个合同关系下,基础合同的仲裁协议可对关联性合同的当事人有效。应基于有明示的从明示、无明示的准推断(推测、视为)之路径,重构仲裁协议主观范围理论,使之更加包容、开放以满足复杂仲裁的实践需求。
- 陈杭平
- 关键词:仲裁协议主观范围
- “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再考察:以“送达难”为中心被引量:60
- 2014年
-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条件的变迁,在民事诉讼中法院难以继续实施"全责型"送达,遂在"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型"的"诉讼模式转换论"指引下调整送达的制度内涵,向当事人转移成本负担及风险。但在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尚未形成有关送达之权、责合理分配的规则体系。相反,法院一方面仍经常遭遇送达不能、送而不达的难题,另一方面又往往卷入与当事人相互"推来挤去"的个案博弈,彼此陷入规则破坏而非建构的困局当中。通过对中国语境下之"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再考察,在揭示这一组理论范畴"权责对应"之含义的基础上,形成有关送达成本及风险合理分配的规则。同时亦为转型社会建构法治的进路提供一种有益的素材。
- 陈杭平
- 关键词:诉讼模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
- 中国语境下的债权执行制度 ——兼论《民事强制执行法》与《民法典》的衔接被引量:17
- 2021年
- 在《民法典》实施及《民事强制执行法》起草的历史背景下,债权执行应与债权人代位权形成有效衔接融合.债权执行并非债权人代位权在执行程序中的延伸,而有其独立的制度定位.我国债权执行应具有"一车两轮、一鸟两翼"的制度结构.除法院依申请发出债权扣押(冻结)裁定、履行通知外,以第三人在异议期间内的行为为根据,衍生出两种程序:其一是第三人未提出合法的异议,法院依申请作出执行裁定,以"履行通知+执行裁定"作为执行名义,对第三人径为强制执行;其二是债权人认为第三人的异议不成立,提起债权收取之诉.这一制度结构已被《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确认.但是,对第三人径为执行受到了诸多质疑,需对其正当性进行论证.而债权收取之诉与我国可实现直接清偿的代位权诉讼颇为相似,需进行有效的整合,避免陷入"诉讼法学者不理解及漠视实体法"的尴尬境地.
- 陈杭平李凯
-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执行裁定
- 登记制能否改变“立案难”
- 2015年
- 立案登记制将于5月1日全面施行。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意见全文。针对当前立案难存在的“不收材料、不理会、不给裁定”三大顽疾,《意见》明确要求“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这是主要亮点。
- 陈杭平
-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文书
- 再论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被引量:17
- 2022年
- 执行力附着于执行名义,是权利人请求执行及执行机关实施执行的法律效力。执行力主观范围包括“为谁,对谁”为强制执行,原则上以执行名义记载为准,但在例外情况下向第三人扩张。执行主观范围的消极扩张,表现为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法院裁定变更、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此类第三人可分为“承继型”和“责任型”两种。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消极扩张须满足必要性、正当性和妥适性三个要件。“承继型”第三人兼具必要性和正当性。对“责任型”第三人而言,必要性即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正当性依赖于实体法的规定或第三人的意定。妥适性指的是变更、追加的争议适合通过内嵌于强制执行的略式程序进行审查判断。
- 陈杭平
- 关键词:审执分离
- 论“同案不同判”的产生与识别被引量:37
- 2012年
- "同案不同判"即不同审判组织对同一"法律问题"作出不同裁判,造成司法不统一。这一现象具有法律形式、司法程序及组织、裁判主体等方面的形成原因。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关键在于对"同案"的识别和判断。这既要以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为依据,又取材于案件的具体事实,形成判别的对象,继而进行差异性与相似性的权衡。若为"同案",则须适用同一法律规则,从而在该法律问题点上形成"同判";若为"不同案",则无须同判。
- 陈杭平
- 历史、程序、组织——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制度之分析被引量:9
- 2009年
- 内容提要: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是最成功的上诉法院制度范例之一。本文通过历史的、程序的以及组织的三种视角对其展开分析,揭示其特殊的历史成因,以及内在程序与组织结构在案件负荷不断增长的外部压力下,如何进行调整,并维持法律审的基本功能和价值不变。
- 陈杭平
- 关键词:上诉法院
- 道路通向市场——民事执行体制改革新论
- 2024年
- 我国民事执行体制以执行机构附设于法院为起点,逐渐演变为隶属于法院,是多种历史因素作用下的结果,亦将随着时代背景的变迁而变革。从域外看,走向市场化、扩大市场化、深化市场化,已成为不少国家民事执行体制发展的共同趋势。随着财政负担日益加重,我国民事执行体制改革只能在不增加财政负担乃至适度减轻财政负担的前提下,维持执行效率不降低、执行到位率有提升,进而提高民众对民事执行的获得感。应设立作为自由职业者的执行律师,先由其负责金钱债权“终本”案件的执行,再扩大其执行权能范围。通过市场化改革,可以弥补财政资源的不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中国式民事执行体制的现代化。
- 陈杭平
- 关键词:民事执行市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