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力
- 作品数:7 被引量:60H指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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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特丹规则》货物交付制度探析被引量:8
- 2010年
- 货物交付是货物运输的一个关键概念,它是运输合同完成和承运人责任终止的一个典型标志。一套完备的货物交付制度对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货物买卖均具有重要意义。《鹿特丹规则》是国际货物运输法领域晚近一项重要的章法成果,该公约首次以专章形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货物交付制度,较之既有海运公约对该问题的尚付阙如或闪烁其辞,其制度设计殊值关注。
- 张湘兰向力
- 关键词:货物交付国际货物买卖承运人责任运输法
- 海上行政执法的主体困境及其克服--海洋权益维护视角下的考察被引量:15
- 2011年
- 我国目前海上行政执法存在如下主体困境:海监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缺失,海上行政执法力量分散,海上行政执法主体间行政职能重叠或界分不明。"统一模式论"和"现状维持论"均非当前解决海上行政执法主体困境的适宜对策。出路在于在"分散模式"下,赋予海监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划分海上行政执法主体间的执法边界,在中央一级海上行政执法主体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地方一级通过行政机构归并实现地方海上行政执法力量的整合。
- 向力
- 关键词:执法主体
- 从鲜见参照到常规参照——基于指导性案例参照情况的实证分析被引量:25
- 2016年
- 我国指导性案例处于鲜见参照的境地:整体参照率极低,参照所涉省域有限,参照多见于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鲜见于高级人民法院,未见于最高人民法院。鲜见参照的成因,包括指导性案例的"产品缺陷"、案例指导制度的多处"硬伤"以及司法环境的不相匹配。由于指导性案例在"原产地"、法律领域、来源案件年份的分布上严重失衡,案例发布存在较长时滞,因此鲜见参照的存在在当下有其合理性和积极意义,它将案例指导制度的系统性风险控制在一个很低的限度内。新近的制度发展对鲜见参照的改善重点在于规定了引述要求,建立了来自诉讼当事人的制约机制,但将参照内容限定为裁判要点存在制度隐患。从鲜见参照到常规参照的嬗变取决于就业已发现的病因对症下药。
- 向力
-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
- 中国邮轮产业发展的国际法空间——以GATS、FTAs及双边协定中的国际法义务为中心被引量:2
- 2016年
- GATS、FTAs以及双边协定共同编织了中国邮轮产业发展的国际法空间,相关国内法规范以及政府行为均栖身其中。邮轮产业所涉GATS一般性义务包括提供最惠国待遇、国内监管接受约束以及竞争法领域的一般义务三项,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涉及邮轮旅游和邮轮航运两大领域。针对具体承诺现状,今后在双边协定中不应给予对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实质性优惠待遇,国内监管应更注重监管方式的合理、客观和公正。同时,继续不开放内水邮轮产业,维持对香港独资设立旅行社的数量限制,继续将邮轮出境旅游服务保留给中国非外商投资的邮轮企业。
- 向力
- 关键词:邮轮产业GATS市场准入国民待遇
- 南海搜救机制的现实抉择——基于南海海难事故的实证分析被引量:6
- 2014年
- 对IMO数据库南海海难事故的实证分析显示,南海搜救在类型上包括政府实施的搜救、民间实施的搜救和多方协作实施的搜救三类。南海诸国迄今不存在实质意义的搜救合作。国家利益的巨大差异、国际关系的复杂多变、条约义务的不一致以及国家搜救实力的悬殊共同决定了南海搜救区域合作现阶段不具有现实可能性,因此,南海搜救机制的现实选择只能是由中国担负起南海搜救重任。为此,须增进中国政府搜救实力,激励引导民间搜救力量,同时谋求与越南、泰国、新加坡三国的有限合作。
- 向力
- 关键词:海难事故海上搜救
- 最高人民法院冠名典型案例的功能分析——以“一带一路”典型案例为样本被引量:4
- 2021年
- 处于政法体制之内和案例指导制度之外的冠名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治理术和供给裁判规范双重逻辑的产物,其功能预设重在执行公共政策而非供给裁判规范。基于功能分析范式的考察表明,冠名典型案例的正功能和显功能集中于象征性执行公共政策,但实际执行效果和向试验性执行转化的空间有限;其功能基础决定了供给裁判规范的正功能、负功能和显功能均微弱,而潜功能则有三重:多重典型化损害裁判规范的确定性、带动地方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成为指导性案例的备选库。最高人民法院对典型治理术的路径依赖和公共政策执行的激烈竞争导致冠名典型案例的功能固化,但司法文件、指导性案例均能部分替代其公共政策执行功能,且指导性案例在裁判规范的供给方面的功能替代正逐步增强。我们不可忽视司法场域那些缺乏制度基础的司法治理行为,它们自有其存续逻辑并对我国司法产生多重后果。
- 向力
-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功能分析
- 中国可流通文物交易法律制度的演进及其缺陷
- 2012年
- 以先后作为我国可流通文物交易法律制度核心的1961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和1982年《文物保护法》及其三次修订为界分标准,可将新中国成立以来62年的可流通文物交易法律制度划分为新中国成立初期、《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施行期、1982年《文物保护法》施行期、1991年《文物保护法》施行期、2002年《文物保护法》施行期和2007年《文物保护法》施行期六个阶段。通过对这六个阶段的法律文本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可流通文物交易监管重心存在严重错位,同时在文物进出境管理、国家优先购买权、对私人拥有文物的保护以及文物认定标准等方面存在诸多制度盲点。纠正我国可流通文物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重心,填补相应制度盲点,是我国当前可流通文物交易法律制度完善所必须面对和进行的工作。
- 向力
- 关键词:交易监管文物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