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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剑

作品数:5 被引量:2H指数:1
供职机构:西北政法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历史地理经济管理天文地球更多>>

文献类型

  • 5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 1篇天文地球
  • 1篇历史地理

主题

  • 2篇宋代
  • 1篇新业态
  • 1篇债权
  • 1篇债权人
  • 1篇司法
  • 1篇赔偿
  • 1篇赔偿规则
  • 1篇企业
  • 1篇权人
  • 1篇主体资格
  • 1篇资产
  • 1篇习惯法
  • 1篇面纱
  • 1篇民事
  • 1篇民事责任
  • 1篇民族
  • 1篇民族地区
  • 1篇禁令
  • 1篇经营性
  • 1篇经营性国有资...

机构

  • 5篇西北政法大学
  • 1篇陕西师范大学
  • 1篇香港中文大学

作者

  • 5篇尚剑
  • 2篇陈玺

传媒

  • 2篇商业经济
  • 1篇城市开发
  • 1篇中山大学法律...
  • 1篇法律史评论

年份

  • 2篇2022
  • 2篇2021
  • 1篇2011
5 条 记 录,以下是 1-5
排序方式:
宋代民族地区死亡赔偿规则之建构与适用——以骨价为中心的考察被引量:1
2022年
宋廷在处理与西南、西北地区诸民族关系时,形成了包括岁犒、互市、归口、收质、盟誓、和断、骨价等系统且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强调民族之间交涉适用宋廷律法,以及限制边臣依据少数民族法和断,深刻反映出朝廷在边地治理中构建法统、宣示道统的目的与决心。少数民族之间相互理赔、汉人向少数民族理赔以及少数民族向汉人理赔,是三类并行的骨价理赔方式。从少数民族内部行用的人命赔偿规则,发展到民族之间通用的“骨价”惯例,宋代民族之间交互适用“骨价”解决人命赔偿司法惯例形成,“骨价”突破了适用地域与主体层面之藩篱,完成了从民族司法惯例到国家统一司法规则之嬗变。
陈玺尚剑
关键词:宋代习惯法
简析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中事业单位转(办)企业监管问题被引量:1
2021年
国资监管机构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是“十四五”时期全国国资系统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系统推进落地落实的重点任务之一。而针对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脱钩划转是在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这在客观上就需要对事业单位改制及所办企业的类别及性质进行研究和梳理。在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分类施策,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转(办)企业的集中统一监管。
尚剑
关键词:国资监管机构经营性国有资产
禁令·特例·惯例:宋代越诉之法新解
2021年
北宋秉承禁止越诉传统,除《宋刑统·斗讼》“越诉”条继受《唐律疏议》旧制以外,曾多次以诏敕方式规范民间越诉行为。北宋中期逐步出现的与“越诉”禁令相对应的“越诉之法”,其目的并非在于变革逐级告诉传统,而是试图透过“越诉”管道,对以地方长吏为代表的官僚群体的各类施政履职行为进行有效监察。晚至神宗熙宁年间,即有“许民越诉”之明令。本文按照诉讼主体不同,将越诉划分为“控告型越诉”、“检举型越诉”和“告诉型越诉”。三类越诉又以“控告型越诉”最为复杂,广泛涉及租赋征纳、科率摊派、狱讼决断和救济优抚等领域。宋代狱讼案件形成由主司整饬、监司按劾、台谏弹奏、人户越诉、旁人告赏五项规则构成的受案体系,以期保障越诉法令的有效实施。越诉案件处置规则涉及出榜晓示、法令援引和罪名罚则等具体问题。激增的特许越诉法令,对宋人的诉讼观念产生剧烈冲击,高宗末期开始整饬越诉之法,明确越诉条款性质、打击恶意越诉行为、建构越诉保障条款,狱讼裁断中,除具有诏敕明确规定以外,滥行蓦越诉事行为均严惩不贷。总之,宋代越诉之法的形成、适用和发展,经历了禁止—特许—滥行—整饬等不同阶段,尤其是特许越诉事由方面,体现了传统诉讼规则形成历程中事例—先例—惯例—成法之间的演进关系。特例形成之后,仍存在修订、废止、创新的可能,并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复旧、立新、破例、折中等样态。
陈玺尚剑
关键词:宋代健讼监察
新业态劳动用工对现行劳动法的挑战
2022年
在“互联网+”的影响下,各行业均面临着传统运行模式遭受巨大冲击所带来的挑战。新业态经济随着各行业要素的变化也随之应运而生并逐渐走向更加具有适应性的较为成熟的阶段。在劳动用工维度上,新业态企业的用工模式与传统行业(以制造业为典型)的用工模式产生了显著的分野。从法律的滞后性角度讲,现有劳动法的框架已经在很多方面不适用于新业态经济的发展。对新业态企业、从业者、政府监管机构和相关法律服务提供者而言,掌握新业态劳动用工模式的特征,对精准定位商业需求、把控劳动用工风险、提高监管水平和提升法律服务质量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尚剑
关键词:新业态劳动法劳动纠纷从业者
浅析中国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
2011年
何谓“揭开公司面纱”?这一法学术语作为一个一般性规则,直接起源于普通法国家的司法实践。简单地讲,它是关涉导致其他主体(公司债权人及其他股东)经济损失的公司股东及股东自身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一般而言,在我国立法中,公司被拟制为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这就意味着公司的出资人将不对超出公司出资额以外的部分债务承担责任。
尚剑
关键词:法人民事责任主体资格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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