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华彬
- 作品数:55 被引量:435H指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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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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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的所有权人与无权占有人间的次要返还请求权探析被引量:4
- 2020年
- 物的所有权人与无权占有人间的法律关系又称"物的回复人与占有人的关系"或"回复请求人与占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涵括物的所有权人与无权占有人间的返还请求权及前者请求后者返还孳息、赔偿损害与后者请求前者偿还费用等次要返还请求权。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对物的所有权人与无权占有人间的请求返还孳息、赔偿损害和偿还费用等的厘定(规定)应透过解释而予适用。另外,对于物的所有权人与无权占有人间的次要返还请求权的学理与法理,我国也宜根据近现代与当代域(境)外的学理、法理及立法成例予以解释,期冀其可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物的所有权人与无权占有人间的法律关系制度及其规则的适用提供支撑或注释论("评注论""解释论")的导引。
- 陈华彬
- 罗马法的traditio、stipulatio与私法上无因性概念的形成被引量:10
- 2009年
- 罗马法上的traditio(交付)与stipulatio(问答契约)是近现代私法上无因性概念及制度的起源。萨维尼通过对traditio(交付)的论理主义的解释而建构了物权契约无因性概念,巴尔通过对stipulatio(问答契约)的诠释而创建了无因债务概念。德国私法全面承认并规定了无因性概念及其制度体系。以此为肇端,无因性成为近现代私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或原则。但除德国外,多数国家主要在票据法领域采行无因性原则。我国采多数国家的立场,仅在票据法领域采行无因性原则,而在物权法等领域并不承认此项原则,将来的民法典等民事立法应继续坚持这一立场。
- 陈华彬
- 关键词:无因性罗马法
- 中国物权法的意涵与时代特征被引量:7
- 2012年
- 物权法在中国历经引进、否定、转向、曲折,最终实现复兴,它始终没有改变沿着中华民族的民富国强的这一方向而前进。2007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颁布的中国《物权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巩固、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更深层次的发展、中国人权保护事业的进步以及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最终实现等方面彰显其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同时,囿于诸多方面的原因,该法在一些内容的厘定上留有时代的烙印,带有时代的特征。中国《物权法》的颁布,预示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人权保护、民法典的制定乃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新的启程。中国《物权法》的这一积极效果与历史进步的取向是最主要的。该法中的落后规定或未作规定的事项,可以通过将来制定民法典、修改《物权法》或制定司法解释予以补充、克服和完善。
- 陈华彬
- 关键词:物权法民法典社会效果
- 从保全抵押权到流通抵押权——基于对德国不动产担保权发展轨迹的研究被引量:7
- 2012年
- 德国不动产担保权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具有典型的示范功用。在法制史上,德国不动产担保权经历了由保全抵押权进到流通抵押权的发展历程。如今,德国不动产担保权的体系以流通抵押权为主,保全抵押权为辅。德国不动产担保权的这一发展轨迹并不代表世界各国不动产担保权发展的潮流或趋势。中国不动产担保权的基本形态是保全抵押权,中国未来的民事立法对于德国不动产担保权中的流通抵押权的借鉴应持比较谨慎的态度。可以考虑于立法方针上借鉴德国不动产担保权的下列各点:其一,抵押权的独立化;其二,抵押权顺位的固定;其三,抵押权的证券化。
- 陈华彬
- 关键词:抵押权证券化
- 人役权制度的构建——兼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的居住权规定被引量:70
- 2019年
- 人役权系为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的物权,其在类型上涵括用益权与居住权等。人役权在特性上具有专属性、无偿性(恩惠或慈善的特性)、有期限性及不可让与性,其不能设定负担、不能作为抵押权的客体及不可继承。我国现今的立法与实务业已产生了建构人役权制度的法理、学理及规则的需要。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规定的居住权系一种特殊形态的人役权,其应根据人役权与居住权的一般法理、特性及规则而建构。我国对居住权涵义的厘定应采狭义。具体而言,我国的居住权应具有专属性、有期限性、不可让与性、不能设定负担、不能抵押及不可继承,且原则上应为无偿。建构我国涵括居住权在内的人役权制度及其规则,可使我国的役权制度体系得以完善并使役权类型多样化。
- 陈华彬
- 关键词:人役权居住权
- 论意思表示错误及我国民法典对其的借镜被引量:8
- 2017年
- 意思表示错误系民法意思表示瑕疵的一种情形,其种类繁多、情形复杂,宜依不同类型的意思表示错误的特性而分别考量,由此为我国处理同类问题提供借镜。意思表示错误的效力为表意人于无过失的情形下可以将之撤销,唯除撤销的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外,对于相信意思表示为有效而受损害的相对人或第三人,表意人应负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还存在与意思表示错误相关联的误传、故意传达错误、未认真仔细阅读书面文件的签名错误、预先于空白书面文件上签名的错误及计算错误等错误形态。我国民法上的意思表示重大误解概念及制度系统应以意思表示错误概念及制度系统为依归或指向而予解释、补充和完善,由此实现我国民法上该项制度的与时俱进。
- 陈华彬
- 关键词:意思表示错误重大误解
- 日本区分所有建筑物修复制度的考察分析与启示
- 2014年
- 引言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修复(复旧)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之一,是区分所有建筑物因地震、火灾、风灾、水灾、泥石流、煤气爆炸、飞机坠落以及机动车的冲撞等偶发性灾害导致区分所有建筑物一部灭失所实施的修复(或复旧)行为。我国《物权法》对此只有简略的规定,不足以应对实际的需要。当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比较法中,日本法对此制度作了翔实、
- 陈华彬
- 关键词:日本法管理规约形成权行使主体请求人立法论
- 论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及其例外情形被引量:5
- 2021年
- 物权为支配权、绝对权,债权为请求权、相对权,由于两者权利本旨属性的差异,物权优先于债权为物权法乃至民法的重要原则。其又具体表现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皆优先于债权。唯于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物权关系中债权约定以及基于公益和社会政策的因由,物权优先于债权又存在例外。也就是说,于此等情形,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效力,债权优先于物权。我国《民法典》对租赁权与预告登记的优先效力作了明文规定,但对其他情形下的债权具有优先效力则未予明示。对此,应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共通做法与学理通说,以构筑起妥适、谐和的物权优先于债权及其例外情形的理论与实务应用系统。
- 陈华彬
- 关键词:物权绝对权债权相对权
-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重建研究被引量:1
- 2012年
- 一、引言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重建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的最后手段或措施,系最难解决的问题。造成重建困难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主要者有如下五个方面:(1)传统所有权观念的束缚。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系分属于各业主所有,其与一般的单独所有权无异。业主基于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于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的干涉(《物权法》第71条)。因此,欲对整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拆除而予以重建,原则上必须经全体业主的同意方可为之,但实践中要做到这一点乃有相当的困难。(2)重建所需费用筹措不易。
- 陈华彬
- 关键词:所有权关系日本法共有人管理规约地上权
- 改革开放30年与中国物权法的发展
- 在中国法制史上,物权法一词最早见于清朝末年的《大清民律草案》,但这一草案没有正式成为法律,清朝就覆灭了。直到1929年11月30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民法》中的“物权法编”,成文的、近现代意义上的物权法制度才在中国的法...
- 陈华彬
- 关键词:物权法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