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视听作品中已有作品作者的权利
- 2015年
- 视听作品是比较复杂的作品类型,需要使用大量的已有作品。对于视听作品与已有作品的关系,一种观点为合作关系说,一种观点为演绎关系说。实际上,已有作品可以分为原著作品和素材作品,原著作品与视听作品系演绎关系,而素材作品与视听作品系复制或结合关系,不同性质的已有作品的作者所能享有的权利自应有所区别。
- 张春艳
- 关键词:视听作品著作权
- 论美国版权法定赔偿的适用被引量:1
- 2012年
- 在美国版权法定赔偿的裁决中,一些非商业用户被施以巨额法定赔偿,而另一些侵犯音乐专辑著作权的大公司却被裁定较少的法定赔偿。前者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陪审团考虑法定赔偿的社会警示作用;后者主要是因为音乐专辑作为编辑作品,其所有组成部分被当作一部作品来计算赔偿额。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时所考虑的Williams案检验标准、Gore案检验标准和Philip Morris案检验标准实则是惩罚性赔偿检验标准。UMG案检验标准作为法定赔偿检验标准,明显减少了惩罚性因素。
- 张春艳
- 关键词:版权法定赔偿
- 反思与重构: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兼评《著作权法》(修正草案)第46条被引量:5
- 2013年
- 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并非《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新规定。为防止垄断发生,平衡各方利益,使公众可以欣赏到多种版本的录音制品,该项法定许可应予保留。为了保障法定许可功能的实现,理应删除"声明著作权保留"规定。"修改草案"第46条设立的"报备"制度并不能起到利益平衡的有效作用,实无保留的必要。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宜暂缓引进,因此,"修改草案"第48条应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
- 张春艳
- 关键词:录音制品法定许可
- 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救济例外的现实困境及突围被引量:13
- 2017年
- 长期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司法裁判中一直遵循着"停止侵害当然论"。但是,在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开始出现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救济例外。一方面,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救济例外在立法上"突而不破";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救济例外在司法实践上"破而无据"。实际上,停止侵害救济例外不仅具备合理性理论依据,而且具有域外立法经验。为此,我国应结合知识产权立法宗旨和司法实践需要,设置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救济例外制度,以实现知识产权立法的社会福祉目标。
- 张春艳
- 关键词:知识产权停止侵害
- 问题与对策:著作权法定赔偿适用考量的因素被引量:6
- 2014年
- 法定赔偿成为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要方法,但赔偿低额化问题比较突出。司法实践中,考量因素混乱、片面、流于形式,不重视权利人对考量因素的举证责任是造成法定赔偿低额化问题的原因。以开放列举的方式规范考量因素、明确权利人的举证责任、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并明确考量因素对赔偿数额确定的具体影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法定赔偿低额化问题。
- 张春艳
- 关键词:著作权法定赔偿考量因素损害赔偿
- 视听作品作者“二次获酬权”之检讨与选择
- 2015年
- 依据视听作品作者著作权是否已转移给制片者,"二次获酬权"可分为"额外报酬型二次获酬权"和"分享收益型二次获酬权"。鉴于我国倾向于将视听作品著作财产权直接归于制片者,我国不宜引入"分享收益型"的"二次获酬权",可以引入视听作品中音乐作品作者的"额外报酬型二次获酬权"。此外,从公平角度出发,我国可以引入德国的继续分享制度、对后来所知的使用方式的报酬制度,或者葡萄牙的额外补偿制度,以增强对作者权益的保护。
- 张春艳
- 关键词:视听作品著作权
- 我国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模式之剖析与选择被引量:4
- 2015年
- 我国现有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模式兼采意大利立法模式和日本立法模式,造成了我国著作权立法体系和逻辑上的混乱。从属性上分析,视听作品既非纯粹的作品,也非纯粹的商品,这决定了其著作权归属的特殊性。我国立法在确定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时,要注重洛克劳动财产权理论所体现的公平理念和人格理论对作者创作劳动的充分尊重,更要运用激励理论鼓励投资和创作,合理配置著作权:一方面,明确视听作品的创作者为作者;另一方面,规定在无相反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制片者享有。
- 张春艳
- 关键词:视听作品著作权
- 论我国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被引量:7
- 2012年
- 从世界范围来看,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创作者立法例,另一种是制片者立法例。结合我国的著作权制度和法律传统,比较两种立法例的优劣,我国在第三次修订《著作权法》时,应该采纳创作者立法例,规定电影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制片者通过与作者签订合同获得电影作品的独占使用许可权。
- 张春艳
- 关键词:电影作品著作权
- 视听作品著作权研究——以参与利益分配的主体为视角
- 与其他类型作品相比,“视听作品”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尤为复杂。其主要原因在于参与视听作品制作的主体众多且分工各有不同。视听作品制作需要从事创作劳动的创作者、从事技术劳动的技术工作人员以及辅助工作人员和专门负责投入资金的投资者...
- 张春艳
- 关键词:视听作品著作权利益分配法律制度
- 文献传递
- 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 2011年
-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的前提。为了缓解权利人的举证压力,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在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应当明确规定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在依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划分举证范围;在依据法定赔偿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应当明确权利人的举证责任,特别是对侵权人主观状态的举证责任。
- 张春艳
- 关键词:举证责任著作权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