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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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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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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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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者
邓卫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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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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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与物权登记制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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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大陆法系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与物权登记制度的联系 物权公示的方法就是物权的登记,即把土地及其定着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得丧变更,依法定程序记载于专职机关的专门设置的登记簿册上。通过登记即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虽然各国立法规定不同,在物权变动的登记效力上也不尽一致,但是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如法国,不动产权利的得丧变更经当事人合意,订立契约,即生法律效力,但是不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德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仅要有当事人之间物权变动的合意,还要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如不登记,当事人虽有物权变动的合意并订立了契约,但也不能对抗第三人,并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托伦斯主义是指登记实行自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邓卫卫
李红伟
雷雨波
关键词:
物权登记制度
不动产物权变动
当事人合意
登记效力
大陆法系
物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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