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亮
- 作品数:64 被引量:1,004H指数:22
- 供职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建筑科学更多>>
- 三权分置与土地使用权权能的完满被引量:5
- 2016年
- 本文从"三权分置"这一政策的解释出发,认为其内容并非将承包经营权或分为承包权与经营权,而是完满其处分尤其是抵押的权能。基于这一认识,统一考虑农村土地状况,认为应将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合为一种土地使用权,在国家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确立分割所有权模式,法定国家所有权内容,最后根据占有存续保护优先的思路确定权利归属。对于社会保障以及粮食安全等问题,可以通过公法规则予以规制。
- 王洪亮
-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 债务人给付迟延案例分析被引量:1
- 2013年
- [案件事实]2012年9月20日,北京的甲向深圳的乙工厂订购10台机器.双方约定,货物最迟应在9月30日送交给物流公司,运到北京甲的住处.问题1:在9月30日前,乙通知甲,由于多名员工生病,无法按时完成生产任务,10月10日才能运送货物.由于乙不能于9月30日按时送交货物,造成甲损害4000元.甲想继续履行合同,但得否请求乙赔偿其4000元的损害.
- 王洪亮
- 关键词:债务人履行合同案例分析货物
- 动产抵押登记效力规则的独立性解析被引量:51
- 2009年
- 基于对美国《统一商法典》动产担保利益的理论继受,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抵押权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规则是动产抵押登记规则。但在登记的交易安全保护以及优先顺位规则上,应澄清其与登记设权效力规则、善意取得规则之间的关系,并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中梳理出动产抵押登记的独立效力规则。应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寻求我国动产抵押权的制度渊源,以填补我国相关法律漏洞或解释我国相关法律,同时兼顾我国物权法的基本框架。当前我国物权立法已经发展出多元的物权公示模式,打破了德国法的物权法框架,应当说,独特的中国物权法体系正在形成。
- 王洪亮
- 关键词:《物权法》动产抵押物权法体系
- 违约金酌减规则论被引量:55
- 2015年
- 违约金酌减规则是应对违约金数额过高而产生的特殊规则,其实质是赋予法官对合同自由进行等价有偿的干预。酌减规则是针对惩罚性违约金数额与其所担保的利益不等价而设计的制度,只适用于惩罚性违约金,而不应适用于赔偿性违约金。违约金酌减以违约金约定有效成立、违约金请求权已经发生效力并继续保持效力为构成前提。在债务人主张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法院须根据债务人提供的事实予以判断,而在判断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时,应抛弃以实际损失为基点的模式,而应考虑债权人基于合同可以享有的所有利益,具体根据违约情况、违约结果、债务人利益以及合同损害继续发展的状况综合衡量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
- 王洪亮
- 关键词: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
- 论诉讼和解作为意定纠纷解决机制——以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为背景被引量:1
- 2023年
- 《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和解仅有原则性规定,制度性的规定大都被遮蔽在调解制度之中,有必要从调解制度中分离出诉讼和解制度。诉讼和解与实体法和解相对,而诉讼和解又可以分为法庭上和解与法庭外和解。在形式上,诉讼和解不需要法院依据和解内容做成调解书,如果是当事人在法庭上达成的和解协议,法院记录在案即可。执行和解合同制度包含了终止程序的内容与实体法和解协议内容,应采分离说,分别处理二者的效力。在实体法上,和解协议改变了实体法的法律状况;在程序法上,诉讼和解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相应地也排除了诉讼系属,诉讼和解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但没有既判力。在诉讼和解无效、被撤销乃至被解除的情况下,原则上应恢复到原有程序,由原审法院继续进行诉讼和解无效等确认程序。
- 王洪亮
- 关键词: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和解诉讼和解执行和解
- 让与担保效力论——以《民法典担保解释》第68条为中心被引量:21
- 2021年
- 在结构上,让与担保发挥的是自益信托效力,债权人获得了比其需要的担保权更多的完整性权利,而且当事人通过担保约定将债权人获得的所有权限定在担保目的之上。《民法典担保解释》第68条没有认清让与担保的信托本质,将担保约定的规则法定化,动摇了让与担保的基础。为了解决隐形担保的问题,《民法典担保解释》第68条特别规定在让与担保公示的前提下,让与担保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但反思之下,动产担保物权情况下的占有公示只能起到消极公示的目的,而在现代商业社会、当事人可以获得担保信息的情况下,占有的公示功能并非必要。进而,动产让与担保登记方式,既起不到公示作用,也无必要。所以,无论让与担保是否公示,债权人获得的均是真正所有权。《民法典担保解释》第68条第1款第2句只是物权化了担保约定中的变价效力。在让与担保实现时,应适用登记对抗效力规则以及《民法典》第414条的规则。由于债权人获得的是所有权,流质约定的内容通常不会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担保物所有权归属于债务人",而是溢价回购等形式,对于流质约款的效力,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428条。
- 王洪亮
- 关键词:占有改定
- 违约金功能定位的反思被引量:54
- 2014年
- 基于对违约金约定数额过高会导致债权人不当得利之担心,违约金被解释为赔偿性,并允许债务人申请酌减。这样的解释并无逻辑与实质根据,赔偿性违约金并非恢复违约金约定实质自由的适合工具。从当事人意思自由出发,惩罚性违约金才是本来意义上的违约金,主要发挥履约担保的功能,是原给付义务,是主给付义务的从义务,而与作为损害赔偿额之预定的赔偿性违约金不同。因此,违约金的酌减规则不应仅考虑实际损害的大小,而应根据债权人的担保目的予以判断,由此形成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平衡。
- 王洪亮
- 关键词:赔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
- 交往安全义务基础上的物件致损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1章“物件损害责任”的理解与适用被引量:22
- 2010年
- 《侵权责任法》第11章的共同责任基础是交往安全义务,交往安全义务要求的注意标准要高于一般过错要求的注意标准。抛掷物致损规则超出了交往安全义务的范畴,甚至超出了既有侵权法的范畴,在本质上,是一种基于社会正义的风险分担规则。基于交往安全义务这一责任基础,将《侵权责任法》第86条限定于"连带责任"的特别规定上,在建筑物脱落与建筑物倒塌的情况下,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之规定,并应从建筑瑕疵与管理瑕疵角度确定注意程度。
- 王洪亮
-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
- 《民法典》与信息社会——以个人信息为例被引量:40
- 2020年
- 从信息社会的基本内涵、特征出发,处理个人信息问题时需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动的关系,构建政府、信息处理者以及信息主体之间共生共存关系。首先,《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了比较窄的个人信息范围,没有完全反映技术的发展,也没有完全覆盖信息主体的核心利益。其次,《民法典》将个人信息分为私密信息、公开信息以及一般个人信息,对于私密信息,通过隐私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双重保护,但双重保护会带来规则之间的冲突,也没有必要性。依据《民法典》,信息主体享有查询、复印、更正以及删除等权利。这些权利均不构成对信息的收集、处理与流动的障碍,属于信息主体的核心利益。最后,《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了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适用该规则的主体既包括信息收集者,也包括信息处理者,甚至包括信息处理各个环节的主体。信息处理者在收集、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合法、正当、必要且最小够用。最为重要的是,信息处理者在收集、处理个人信息时,须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知情同意是信息主体的核心利益,不可让渡。
- 王洪亮
- 关键词:个人信息信息主体
- 可口可乐广告的视觉定位
- 王洪亮
- 关键词:视觉定位广告可口可乐视觉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