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琦
- 作品数:27 被引量:148H指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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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广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哲学宗教更多>>
- 论作为量刑情节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2017年
- 在我国《刑法》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又是某些非职务犯罪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量刑情节存在的根据在于,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方式实施某种非职务犯罪与非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方式实施该犯罪相比,会额外增加法益侵害的种类,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作为量刑情节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为法定情节、酌定情节和隐性情节三种类型。
- 刘伟琦
- 关键词:量刑情节刑法目的法益保护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实体法构建——兼与周光权教授商榷被引量:14
- 2020年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体法的空缺,不仅导致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脱节,而且指导该制度适用的《意见》也有侵犯立法权和违反罪刑法定的嫌疑。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参考因素应当包括罪行的轻重、人身危险性、办案价值量以及修复社会关系的能动性层次。将所有功利型认罪认罚排除在从宽之外,不利于激发行为人修复社会关系。单纯的承认指控犯罪事实不属于认罪。可以将认罪认罚分为自首型、坦白型和功利型三种类型。结合认罪认罚的类型,建议设置如下从宽幅度:自首型的基本从宽幅度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法定升格从宽幅度为应当免除处罚,但应严格限制其适用情形。坦白型的基本从宽幅度为可以减轻处罚;法定升格的从宽幅度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功利型的从宽幅度为可以从轻处罚,但应从严掌握。单纯的自首和坦白并非认罪的情形,将认罪认罚和自首坦白从宽条款整合一起的立法模式的根据并不充分,不仅存在容易产生歧义、遗漏某些情节的从宽处罚等诸多弊端,而且阶梯式与激励性的从宽设计尚存不足,对认罪要素的表述既不够准确,也与《刑诉法》的规定相冲突。应在《刑法》第67条之后增设一条,单独规定认罪认罚的从宽条款。
- 刘伟琦
- 关键词:从宽处罚自首坦白
- 扫黑除恶多方协作机制研究被引量:13
- 2018年
- 建构扫黑除恶多方协作机制应当坚持一体化协作理念。其多方协作机制的模式选择,在全国层面,应当采取由中央政法委统一协调的模式;在地方层面,宜采取地方政法委为主导的多方协作模式和地方多部门横向联席会议为主体的协作模式。应当从实体运作机制和外部保障机制两方面设计扫黑除恶多方协作机制。实体运作机制包括预防机制和惩处机制,前者包含明确预防责任、研讨预防对策、开展预防宣传与监管等内容;后者包含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排查机制、涉黑涉恶案件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异地用警、异地办案"机制。可以从督促、问责、激励等方面构建外部保障机制。
- 刘伟琦苏维
- 关键词:保护伞
- 认罪认罚应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被引量:7
- 2021年
- 认罪认罚作为独立量刑情节的正当性基础在于,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的实质要素及本质属性不同,而且自首、坦白情节并不能全面、准确评价认罪认罚情节。认罪认罚征表预防必要性降低,不同类型的认罪认罚征表预防必要性大小不同。将认罪认罚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可以为司法机关针对不同类型认罪认罚裁量与行为人预防必要性相适应的刑罚提供规范依据,易于激发行为人在自首、坦白之外选择认罪认罚。其实践价值除了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以及节约司法资源之外,更重要的是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因此,未来在出台刑法修正案时,应当增设认罪认罚作为独立量刑情节的条款,以便为认罪认罚的从宽裁量提供规范依据。
- 刘伟琦刘仁文
- 关键词:自首坦白
- 犯罪本质观新论
- 2012年
-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概念和特征的论述已经蕴涵犯罪本质多元论的思想。在刑事立法领域,犯罪的本质是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前者是犯罪的社会属性,后者是犯罪的制裁属性。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的本质是刑事违法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不是犯罪的本质。
- 刘伟琦柳洁
- 关键词:犯罪本质犯罪概念刑事违法性
- 认罪认罚阶梯式从宽量刑精准化研究——兼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被引量:8
- 2020年
-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细化了认罪认罚的从宽规则,肯定了阶梯式从宽量刑的指导思想,但其在从宽量刑精细化方面仍有不足。认罪认罚客观上存在一个与教育改善难易度和办案价值量相对应的阶梯式等级体系。在设定认罪认罚阶梯式从宽量刑幅度时,应当以教育改善的难易度、办案价值量两个因素为主线。根据教育改善难易度的大小,可以将认罪认罚划分为自首型、坦白型、功利型三个类别;根据办案价值量的大小,可以将认罪认罚划分为三个价值级别。根据认罪认罚的"三个类别"和"三个级别"之间的组合,认罪认罚形成九梯度的等级体系。九梯度的等级体系,最高从宽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70%至免除处罚,最低从宽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以下。
- 刘伟琦
- 社会危害性的角色转换与犯罪概念的流变
- 2010年
- 社会危害性在不同类型的犯罪概念下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迥异的功能,这是正确认识、检讨现行社会危害性理论必须全部审视的因素。在形式的犯罪概念下,社会危害性虽然没有名义上的法律地位,但无论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都发挥着解释犯罪的功能;在实质的犯罪概念下,社会危害性充当维护社会秩序的角色,因无节制地膨胀而上升为认定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的高度;在混合的犯罪概念视野下,社会危害性理性回归到人权保障的角色,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个案矫正的功能。
- 刘伟琦
-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犯罪概念罪刑法定原则
- 论侵吞型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被引量:1
- 2019年
- 贪污罪中的"侵吞"是指将自己独立控制、支配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吞型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行为人基于职务而独立控制、支配的公共财物。侵吞型贪污罪所利用的"职务"是指对公共财物形成独立控制、支配地位的工作,侵吞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独立控制、支配公共财物的地位。行为人以窃取、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基于职务而独立控制、支配的公共财物,仍然属于侵吞型贪污罪,并非窃取型、骗取型贪污罪。即使行为人利用独立控制、支配公共财物的优势地位侵占公共财物,但只要优势地位不是来源于其职务,仍然不能对侵吞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出肯定性的评价。
- 刘伟琦于静
- 关键词:职务窃取骗取
- 处置型污染环境罪的法教义学分析被引量:10
- 2019年
- 应当将污染环境罪的法益解读为环境资源质量。处置型污染环境罪是结果犯而非行为犯,是实害犯而非危险犯,司法解释将其解释为危险犯和行为犯并不合理。非法处置有害物质存在有害物质等量化、减量化和无害化三种形态,司法机关忽视对其进行实质甄别与判断,存在将某些尚未污染环境资源质量以及污染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处置行为认定为犯罪的风险,应当对处置型污染环境罪做限缩性解释。非法处置是指违规处理和利用有害物质,造成环境资源质量下降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是指造成环境资源质量严重下降。凡是非法处置行为没有导致有害物质置于外部生态环境或者没有造成环境资源质量严重下降的,都应当排除其犯罪构成符合性。对处置型污染环境罪的认定,应当遵循同类解释规则,使非法处置行为的入罪范围限定在与非法排放、倾倒具有"等价性"和"相当性"的范围;对环境资源质量的污染程度应做具体的认定。
- 刘伟琦
- 关键词:严重污染环境
- 论窃取型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2019年
- 在窃取型贪污罪中,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公共财物;“窃取”是指行为人以违背他人意志的方式将其具有职责义务的他人占有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窃取型贪污罪所利用的“职务”是指对他人占有的公共财物具有职责义务的工作。窃取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对他人占有的公共财物具有职务关联性的优势地位。当行为人因从事的工作而获得对他人占有的公共财物具有职责义务,并利用对他人占有的公共财物具有职务关联性的优势地位窃取该公共财物时,应当对窃取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出肯定性的评价。
- 刘伟琦
- 关键词:窃取骗取侵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