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徐晓雁

作品数:5 被引量:21H指数:3
供职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理学建筑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5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 1篇建筑科学
  • 1篇理学

主题

  • 2篇实用艺术作品
  • 2篇权利
  • 2篇权利冲突
  • 2篇专利权
  • 2篇装饰
  • 2篇装饰设计
  • 2篇外观设计专利
  • 2篇外观设计专利...
  • 2篇利权
  • 1篇电动
  • 1篇展会
  • 1篇知识产权
  • 1篇知识产权保护
  • 1篇商标
  • 1篇商标保护
  • 1篇审查
  • 1篇实用艺术品
  • 1篇室内装饰
  • 1篇室内装饰设计
  • 1篇内装饰

机构

  • 5篇国家知识产权...
  • 1篇中南财经政法...
  • 1篇国家知识产权...

作者

  • 5篇徐晓雁
  • 2篇张鹏
  • 1篇姜瑜
  • 1篇张鹏
  • 1篇张鹏

传媒

  • 2篇中国发明与专...
  • 1篇电子知识产权
  • 1篇科技与法律
  • 1篇专利代理

年份

  • 1篇2017
  • 3篇2014
  • 1篇2010
5 条 记 录,以下是 1-5
排序方式: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实用艺术品著作权竞合冲突问题与对策研究被引量:10
2014年
由于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外观设计专利权易于与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发生竞合与冲突。伴随着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对实用艺术作品将给与明确保护,上述权利竞合与冲突问题将日益严重。同时,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之间亦存在着保护期限、侵权构成要件等方面的差别,需要在权利客体方面有所区分。综观美国、英国、德国和法国的法律经验,只有法国给予完全重叠的保护之外,其他国家均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客体方面与著作权加以区分。立足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关系的法理分析和政策分析,完善我国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审查制度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所在。本文通过概括式和列举式两种方式,给出完善我国外观设计客体审查的建议,提出根据产品属性和实用性划定实用艺术作品外观设计的边界,对于画作、书法、艺术品等纯属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不应当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建议针对会落入实用艺术作品范畴的,尽量避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除非其在实用功能以及形状结构上有了新的创造,同时建议初步审查中增加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的审查。
徐晓雁张鹏
关键词:著作权权利冲突实用艺术作品
建筑装饰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选择被引量:4
2010年
对于建筑装饰设计这一类型的创新,具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外观设计专利法等不同保护方式。采用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保护方式具有一定局限性,采用外观设计专利法保护建筑装饰设计则具有独特的法律价值。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建筑装饰设计包括平面图纸类、建筑单体类和建筑构件类装饰设计。对于室外和室内建筑装饰设计专利申请,应当具有不同的视图提交要求。
徐晓雁张鹏
关键词:建筑装饰设计商标保护
创意经济发展对外观设计专利审查的需求研究被引量:2
2014年
创意经济的核心在于创意思想,与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具有紧密的联系。本文首先从创意经济发展的国际比较入手,并对我国创意经济的发展进行实证研究,分析我国创意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最后针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尤其是对时尚设计和室内装饰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提出相关建议。
姜瑜徐晓雁
关键词:创意经济室内装饰设计
展会外观设计专利纠纷的应对与处理探析——以电动独轮滑板车案例为视角
2017年
2016年1月7日,在拉斯维加斯消费电子展(CES)上,美国联邦执法人员查抄了一家中国常州公司的展位,并以涉嫌侵犯专利权为由没收了该公司展出的电动独轮滑板车样品和宣传资料等物品,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笔者在对电动独轮滑板车类产品进行检索时发现美国Future Motion公司并不是最早申请该类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企业或个人。该事件发生后,在中国企业积极应诉的同时,美国Future Motion公司迅速撤诉。从这一过程来看,企业需要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充分运用各类知识产权程序,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徐晓雁
关键词:展会专利侵权撤诉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扩张与限缩—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边界为视角被引量:6
2014年
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外观设计专利权易与其他知识产权发生竞合与冲突,尤其是与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商业外观的商标权和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等。伴随着我国司法实践的进展,上述权利竞合与冲突的问题日益严重。同时,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其他相关知识产权之间亦存在一定差别,需要在权利客体方面有所区分。借鉴美国、英国、德国和法国的法律经验,只有法国给予完全重叠的保护,其他国家均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客体方面与其他知识产权加以区分。我国应当进一步明晰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其他知识产权之间的边界,将纯属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排除在外观设计保护客体之外,例如服装设计、书籍封面设计、动画形象设计、建筑设计、小摆设;将纯属商标权保护的标识排除在外观设计保护客体范围之外,例如在实用功能或形状结构上没有新创造的商品包装盒(包装袋、包装瓶)、店面装饰装潢;对实用功能或形状结构有新创造的设计,可选择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否则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
徐晓雁张鹏
关键词:客体权利冲突实用艺术作品
共1页<1>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