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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昊

作品数:5 被引量:57H指数:3
供职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期刊文章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4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侵权
  • 1篇动产
  • 1篇动产登记
  • 1篇一般条款
  • 1篇债权
  • 1篇债权让与
  • 1篇条款
  • 1篇侵权归责
  • 1篇侵权行为
  • 1篇权法
  • 1篇让与
  • 1篇无过错
  • 1篇无过错责任
  • 1篇物权
  • 1篇物权法
  • 1篇兼及
  • 1篇归责
  • 1篇归责体系
  • 1篇过错
  • 1篇过错责任

机构

  • 4篇中国社会科学...
  • 1篇清华大学

作者

  • 4篇李昊
  • 1篇李永锋

传媒

  • 1篇法学研究
  • 1篇私法
  • 1篇清华法律评论
  • 1篇首届中国法学...

年份

  • 1篇2007
  • 3篇2006
5 条 记 录,以下是 1-4
排序方式:
德国侵权行为法的体系结构与历史演变被引量:1
2006年
《德国民法典》是德国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阶段向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过渡时期的产物,带有了浓厚的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的色彩。这一背景在德国侵权法上便体现为三个小的一般条款的限制模式。这一模式在外在结构上体现为以过错责任为中心,避免对一般财产利益的全面保护,因而对危险责任的规制不足并且使纯粹财产利益的保护受到限制。在内在结构上这一模式体现为传统的三阶层结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但它存在着内在的缺陷。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这一侵权法模式在高度发达的工业社会中逐渐暴露出其弊端,因而在20世纪中期后学者和立法机关多次提议对其进行修订,然而大部分都未最终得到落实。因而德国侵权法在立法上至今仍基本上保持了它一百多年的面貌,对它的侵蚀和颠覆实际上正悄悄地通过司法实践来实现,这一过程的主要工具就是交易安全义务。
李昊
建构动态的侵权归责体系——以德国交易安全义务的功能为中心
过失责任与危险责任之间是一种动态流动的关系。在德国侵权法中,这一动态流动关系是借助干交易安全义务来实现的。交易安全义务通过其作为过失客观化的判断标准、通过过失举证责任的倒置以及其本身所蕴含的危险因素,实现了过失责任到危险...
李昊
关键词:过失责任无过错责任侵权归责
文献传递
物权法背景下的不动产登记法——兼及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野被引量:6
2006年
本文关注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问题。首先给予不动产登记法公私法兼融的程序法定位;其次以物权法为背景,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予以设计,着重论述了登记事项的范围、登记的效力、各种类型的登记制度以及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最后对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法作出基本的设计,主要涉及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统一和登记人员的设置、程序的统一、类型的完善以及费用的负担问题。
李昊
关键词:不动产程序法
债权让与中的优先规则与债务人保护被引量:47
2007年
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在让与通知效力方面的主要差别,在于是否将通知作为债权让与对抗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要件。确定被让与债权之归属的优先规则,包括合同成立主义、通知主义和登记注册主义,我国民法在解释上应当采纳通知主义。债务人可以向哪一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清偿与优先规则确定的债权归属并非完全一致。如果在让与通知之前债务人已经知悉债权的让与,债务人与出让人之间消灭债权的行为不能对抗受让人。表见让与适用于由出让人做出让与通知的情形,在受让人通知的情形,对表见让与的适用应当有特别的限制。债务人有权不主张表见让与而拒绝向表见受让人清偿或请求返还清偿。
李永锋李昊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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