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春华 作品数:28 被引量:106 H指数:7 供职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 更多>> 发文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 更多>> 相关领域: 政治法律 医药卫生 经济管理 更多>>
生产者破产后产品责任的解决路径 被引量:1 2014年 生产者破产后产品责任的解决是消费者面临的新难题。我国产品责任既有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制度设计,旨在让销售者承担生产者破产后的产品责任,使销售者承担了与其对产品的控制力和收益不相称的风险。我国生产者产品责任保险的局限性使生产者破产后产品责任问题的解决雪上加霜。我国《破产法》应首先认可人身伤害债权的优先性,并将产品致害预期债权人代表制度作为一项特殊制度加以规定,通过设立赔偿基金、预期产品责任转让等方式,有效解决生产者破产后产品责任问题,全面保护生产者破产后其仍在市场流通的产品相关消费者的权益。 董春华关键词:赔偿基金 论侵权法中注意义务的“一般性” 被引量:12 2020年 美国侵权法中的注意义务是相对性义务,这是学界共识。但美国一系列学者的主张、历次《侵权法重述》以及司法实践表明,美国的侵权法一直在践行着注意义务的一般化,《第三次侵权法重述:实体与精神损害责任》"推定有义务"的默认模式是集中体现。过于具体化的义务与义务之违反难以区分、被保护权益的不断扩张、特殊关系之要求在风险社会的过时、两大法系的逐步融合,都促进注意义务一般化的进程。鉴于各国注意义务发展模式的背景差异和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模式之现状,中国侵权法应顺应注意义务一般化的潮流,区分注意义务与注意义务之违反,将"违反注意义务"置于侵权责任判断的关键地位,进而反思注意义务在中国侵权法中的价值。 董春华关键词:侵权法 注意义务 违反 再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兼与高圣平教授商榷 被引量:9 2011年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鉴于《产品质量法》并未排除原材料、零部件和半成品作为产品的资格,《侵权责任法》也未排除该些产品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该些产品的生产者仍可被认定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而非与运输者、仓储者处于与消费者毫不相干的地位上。生产者与销售者在对消费者的意义上,承担的是严格责任。但销售者与生产者在内部责任分担上,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二者在此种意义上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销售者的"过错"责任并不因为其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严格责任而有所改变。 董春华关键词: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跨国诉讼可行性考察 被引量:2 2012年 中国消费者受到外国产品伤害的事件屡见不鲜,但维权面临困境。中国受害人近年尝试去美国起诉美国生产商,尽管还未有胜诉案例,但通过调解获得圆满赔偿的案例不少。美国法院一方面通过"长臂管辖"扩大司法管辖权,另一方面通过"不方便法院"原则限制外国原告到美国起诉美国生产商。选择适用何种原则,完全取决于能否保护美国当事人利益。中国消费者应了解美国法律本质并加以利用,达到维权目的。产品责任跨国诉讼有诸多优势,是目前解决中国产品责任纠纷的途径之一。 董春华关键词:跨国诉讼 长臂管辖 不方便法院原则 美国“无声”的侵权法改革——以产品责任法中的联邦法优先为视角 被引量:2 2010年 美国联邦政府机构近几年通过行政法规及导言的方式对美国产品安全标准和产品缺陷判断标准设定各种规则,使消费者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屡屡受挫。这被学者们称为"无声的侵权法改革"。奥巴马政府上台后对联邦政府机构的这些做法进行了限制,并主张将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权利还给州法院和立法机关。由此,工业界通过政府机构进行的"无声"的侵权法改革受到挫败。 董春华关键词:产品责任法 美国产品责任法上的售后义务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被引量:2 2012年 生产商售后义务是产品责任法中的一项新制度,它起源于美国。该制度在美国已经发展得相对成熟,它对所包含的售后警告和售后召回产品义务的具体判断都形成了一套较成熟的标准。对生产商售后义务与工艺水平抗辩、产品改进的特殊关系,以及违反售后义务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上,美国司法判决都已经比较完善。这些经验对我国当下《侵权责任法》第46条售后义务条款的实施具有理论和现实的指导意义。 董春华关键词:归责原则 论美国惩罚性赔偿与正当法律程序 被引量:9 2010年 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宪法中扮演重要角色,它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平衡联邦和州关系的依据之一。近年来,联邦最高法院将之作为审查惩罚性赔偿判决的宪法依据。与正当程序条款的发展相一致,联邦最高法院对惩罚性赔偿判决的审查也经历了从程序性向实质性发展的历程。它对惩罚性赔偿的审查也渐趋严格,这主要是为了适应20世纪末期美国法律界对侵权法进行改革以限制生产商责任的趋势,也充分体现了正当程序的灵活性和包容性。正当程序条款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各领域进退的独特工具,而中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7条惩罚性赔偿条款并没有类似依据。 董春华关键词:惩罚性赔偿 正当法律程序 联邦最高法院 中美医疗器械侵权中医疗机构性质之争 被引量:5 2011年 医疗器械侵权与一般医疗侵权存在本质不同,缺陷医疗器械致害是其关键因素。中美两国关于医疗机构到底是医疗服务提供者,还是医疗器械出售者存在两种观点,即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提供者,对其适用过失理论;医疗机构是销售者,适用严格责任。尽管美国法律界对判断医疗机构是否为销售者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至今也未认定其为销售者;中国的《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机构视为销售者的境地,这对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改观并无立法者所期待那般乐观。 董春华关键词:医疗器械 侵权责任法 论产品责任法中的防撞性理论及其启示 2017年 目次一、防撞性理论的内涵、确立和伤害样态二、防撞性理论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三、防撞性理论中的侵权责任形态四、防撞性理论对我国的启示生产者是否有义务设计具有防撞性(crashworthiness)的机动车是20世纪60、70年代产品责任法中的重要争点。美国西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于1991年在Blankenship v. General Motors Corp.案判决中认可了防撞性理论,该州成为美国接受该理论的最后一个州。[1]防撞性理论现已获得了美国各法院的广泛认可。 董春华关键词:按份责任 产品责任法 防撞性 机动车交通事故 侵权责任形态 受害人 论侵权法中恶意的界定及运用 被引量:7 2021年 恶意是无正当理由故意导致他人损害的不当动机。恶意不同于故意,恶意是动机的一种,故意是直接导致法律后果的主观状态,是引起某种确定的直接结果的意图。恶意行为包含故意行为,故意行为未必是恶意行为。英美法系侵权法通过判例发展恶意侵权,大陆法系通过对侵权法一般条款进行法律推理发展恶意侵权。一般侵权责任中,恶意是判定过错和损害赔偿范畴的重要考量因素。恶意是恶意诉讼、恶意通谋、滥用职权以及恶意抢注商标等具体恶意侵权类型的构成要件,不当动机和滥用权利使这些恶意侵权区别于一般侵权和其他特殊侵权类型,使形式合法的行为变为实质非法行为。好的动机不能使非法行为合法化,行为人行使权利的根本目的是造成他人损害时,该种恶意动机能够使形式合法的行为构成侵权。 董春华关键词:侵权法 恶意 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