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金龙
- 作品数:45 被引量:104H指数:6
- 供职机构: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更多>>
- 论反垄断立法对企业并购的规制被引量:10
- 2000年
- 赵金龙马永双
- 关键词:反垄断法企业并购监督程序除外制度
- 董事主导“毒丸”反收购措施利弊分析被引量:5
- 2009年
- 毒丸反收购措施的实施是一个复杂的利益重置过程,涉及主体包括:目标公司的董事、短期股东、长期股东、收购公司股东以及利益相关者。当董事主导毒丸反收购措施的积极意义大于消极意义的时候,我国公司法就应当予以引进。董事主导毒丸反收购措施具有合理性,值得我国公司法体制改革借鉴。
- 赵金龙李岩
- 关键词:公司并购毒丸计划公司董事反收购
- 小鸟的述说:推特如何正在颠覆股东积极主义被引量:1
- 2019年
- 股东正在像推特这样的新社会媒体上进行组织和调动。这改变了股东委托书争夺中的态势,该方式也更有利于股东而非管理层。至少从股东财富最大化这一视角看,颠覆性的技术可能会带来股东革命,尽管这可能不符合股东最佳利益,并对公司未来社会责任的承担产生重大影响。
- 赛斯·C.奥伦堡赵金龙
- 关键词:SEC委托书股东积极主义
- 论网上证券欺诈监管措施的构建被引量:3
- 2011年
- 网上证券欺诈给证券监管带来了一系列的难题和挑战。国际证券管理委员会报告与美国证券监管实践的经验值得借鉴。为实施有效监管,应当充实证券监管机构相关网上岗位设置并强化网上反欺诈行动,充分利用网络特性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和完善证券业自律监管,加强对证券网站及网上信息披露的监管,强化对网络讨论区的监管以及加强国际监管的合作与协调。
- 冯果赵金龙
- 关键词:证券欺诈证券监管法律体系互联网
- 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
- 2003年
- 赵金龙任学婧
- 关键词:电子合同证据效力互联网法律规范司法制度
- 完善现行增值税若干问题的思考被引量:1
- 1998年
- 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中,对增值税的改革力度最大,使其效率、公平和组织收入的功能进一步得到发挥。然而近三年的实践表明,现行增值税在类型、征收范围、税率、小规模纳税人的确定、发票使用及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有关部门重视、解决。一、现行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一)抵扣范围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税金,即课税基数为工资、租金、利息。
- 赵金龙
-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人征收范围纳税人资格生产型增值税单一税率
- 论电子合同被引量:6
- 2003年
- 电子商务是构建在互联网络虚拟空间里的一种新的商业形式。其核心仍然是“合同”。只不过在电子商务条件下订立的电子合同的形式、载体等方面发生了变化,然而这种改变给现有的法律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需要新的法律规范与之协调和配合。
- 赵金龙任学婧
- 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商务法律效力电子签名合同法
- 商法思维与网络技术环境下公司法律制度的创新——以电子股东论坛为例被引量:1
- 2013年
- 一、商法思维与公司法应对网络技术应用的定位对于商法思维,学界与司法界有不同观点,有商法价值理念、商法精神、商法意识等多种表述。学者认为,保障营利是商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具有相对性与客观性。~①就商法追求营利的基本价值理念的相对性而言,其具体化为维护交易的效率与安全这两个商法的基本原则。~②就商法追求营利的基本价值理念的客观性而言,保障营利的价值理念以维护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的细化形式体现在商事主体与商行为的具体法律制度之中。~③本文认为,商法最高宗旨在于保障商事主体的营利,此即所谓的效益优先,同时兼顾公平等价值取向。在商法理论上,效益优先主要体现为保障或者促进交易迅捷、维护交易安全等商法基本原则。理论界对于公司的特性有不同的概括,但大多将公司的营利型、社团性。
- 赵金龙
- 关键词:公司法律制度社团性商事主体商行为网络技术环境公司登记
- 电子股东论坛制度之探讨被引量:2
- 2016年
- 电子股东论坛并无统一的定义和形式。公司受益于电子股东论坛也面临一些风险。电子股东论坛便于股东交流和促进其行使权利,便于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投资者保护水准的提升。美国和德国出台电子股东论坛规则是对电子股东论坛积极作用的肯定。我国已经具备建立电子股东论坛制度的技术条件,我国相应制度的构建宜借鉴德国经验,予以全面规范。
- 赵金龙
- 关键词:股东权利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
- 游离于公司法、破产法之间的债权人保护被引量:2
- 2011年
- 如何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是学术界一直在研究的论题,有种观点认为公司的管理者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应当由对股东负责转为对债权人负责;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股东创造收益,破产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应当废除公司领域中对债权人的保护,使其尽快回归到专门为债权人服务的破产领域,让公司法和破产法各司其职,使股东利益和债权人的保护得到强化。
- 赵金龙
- 关键词:公司法破产法股东利益债权人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