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焕国
- 作品数:43 被引量:508H指数:14
- 供职机构:暨南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电子电信更多>>
- 论英美侵权法中注意义务的历史、概念与功能被引量:13
- 2007年
- 注意义务起源于中世纪的普通法,通过判例经年累积而稳步扩展,打上了相对性的烙印。它以维护社会必要交易安全秩序为基础,是行为人在特定情形下所必需遵循的行为准则,以及在该种情景中应采取的合理防免措施。它可规范不作为,调控过失侵权的范围和限制赔偿责任。
- 廖焕国
- 关键词:注意义务过失侵权
- 取得时效立法研究被引量:56
- 2002年
- 取得时效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主要是占有和经过一定期间 ,并不需要善意。其适用范围包括所有权和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 ,但后者的内容需要进一步界定。取得时效标的不以未登记者为限。符合条件的国有财产可以适用取得时效。取得时效的体系安排应该发挥其制度的整体力量。
- 温世扬廖焕国
- 关键词:取得时效制度构成要件财产权所有权国有财产
- 先买权制度论纲——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的先买权制度被引量:15
- 2003年
- 先买权的性质具有多面性 ,既可体现为财产权、期待权 ,又可表现为附条件的形成权。法定先买权与约定先买权可作为先买权的基础性分类。先买权成立于先买权合意达成或者法律规定情形出现之时 ,并在条件成就时生效。先买权具有规避风险的社会功能 ,在我国目前条件下仍具有现实意义。但我国涉及先买权的相关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在立法体例、交易安全、先买权顺位以及相关立法技术等方面存在若干不足 ,应加以完善。
- 廖焕国严浩
- 关键词:先买权制度物权法法律效力
- 论担保物权的现代发展趋势被引量:4
- 2006年
- 担保物权是信用经济的基本保障。为迎合现代市场经济资金融通之需,担保物权独立性逐渐增强,担保标的日益扩展,担保类型不断多样化。担保物权的现代发展趋势对我国担保物权立法具有重要借鉴和指导意义。
- 廖焕国谢伟
- 关键词:担保物权融资
- 侵权构成要件的不法性功能论被引量:9
- 2010年
- 违法性是大陆法系侵权法保护范围的"调节器"、法律秩序的"信号灯",并在规范层面对侵权责任形态多样化、特殊责任构成和违法性阻却有重要意义。对违法性要件之取舍,我国侵权责任立法应结合侵权法的发展趋势、价值取向和体系构成作出选择。
- 廖焕国
- 关键词:侵权违法性
- 论德国侵权法上的一般注意义务——以司法判例为主线的考察被引量:24
- 2006年
- 一般注意义务由德国民庭法官依判例而创设。一般注意义务以“行为定位”为思考模式,具有危险回避和危险防免等功能。随着当代社会危险的日益增多,其适用范围也不断拓展,大有成为德国侵权法上“第四小总则”之趋势,对我国侵权法发展不无借鉴意义。
- 廖焕国
- 关键词:侵权法
- 医疗机构连带承担药品缺陷责任之质疑被引量:15
- 2011年
-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同药品生产者连带承担药品缺陷引起的责任,而不论医疗机构有无过错。医疗机构不是单纯的药品销售者,其主要职责在于提供专业化的诊疗服务;医疗机构连带承担无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立法目的相悖,医疗机构不能成为受害患者的保险人。我国应将医疗机构对药品瑕疵责任限定于医疗过错责任范畴,医疗机构可能因违反诊疗和组织义务而承担基于药品缺陷的过错责任。
- 廖焕国
- 关键词:药品缺陷连带责任无过错责任
- 民刑互动:侵权责任法与刑法的冲突与协调被引量:5
- 2010年
- 从诸法合体到刑民分野再到刑民互动,侵权法与刑法的历史关系千丝万缕。侵权责任法是救济法,刑法是惩罚法,两者通过不同的手段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法律的任务在于重建被破坏了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正常利益关系的平衡,使得社会恢复和谐,这一任务的实现离不开刑法与侵权法的互动。刑民割裂是法律关系不正常的状态。正在制订中的《侵权责任法》应正确处理刑民分野、刑民互动等关系,并摒弃所谓刑事优先的错误观念。
- 廖焕国曾祥生
- 关键词:侵权责任刑民交叉刑事责任
- 动产公示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被引量:7
- 2008年
- 随着我国物权法动产登记制度的出现和发展,某些动产既以占有为公示方法,同时又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在此情形下便可能发生动产公示的效力冲突。为解决这一问题,就应合理安排二者的效力顺序。就交通工具而言,当事人对登记的信赖更值得保护,登记的效力应优先于占有;就普通动产而言,宜维护占有的公信力,占有的效力应优先于登记。
- 廖焕国
- 关键词:登记效力冲突
- 论医疗过错的认定——以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理解与适用为视点被引量:38
- 2010年
- 医疗侵权以过错为基本归责原则,过错的判断是医疗损害责任的核心和基础。《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类型,包括医疗活动中诊疗义务、伦理性义务和组织性义务的违反。在理解和适用上,诊疗义务、伦理性义务和组织性义务之违反(过错)分别适用不同的判断基准和证明责任。
- 廖焕国
- 关键词:医疗过错